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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22:16: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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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主合同当事人虚构借款用途实为“借新还旧”,构成保证欺诈保证人免责!
保证欺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情形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情形3: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保证人均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于1993年7月31日至1995年11月1日期间,与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以下简称“工商某支行”)工作人员王某勾结,非法侵占工商某支行资金800万元。因华悦公司无力偿还,工商某支行将该800万元作挂帐处理。为挽回损失,工商某支行同意华悦公司补办贷款手续,将华悦公司所欠800万元转为贷款,并要求华悦公司提供担保。同年9月下旬,工商某支行派人与华悦公司人员一道去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核保,双方对空调公司声称贷款用途是为联合建房。空调公司遂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1995年11月2日,工商某支行与华悦公司、空调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

定:借款金额800万元,月利率10.05‰;借款用于购房;借款期限1995年11月2日至1996年5月7日;在华悦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空调公司对华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年11月至12月,华悦公司与工商某支行配合,以虚假票据和转帐支票,通过银行内部平帐,将银行被华悦公司非法占用而挂帐的800万元转为形式上的正常贷款。“贷款”期满后,华悦公司仍无力偿还该800万元欠款本息,工商某支行遂起诉华悦公司、空调公司。
二、案例索引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诉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
三、法院裁判意见
山东高院一审认为:原告工商支行与被告华悦公司、空调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明确,意思表示一致,手续完备,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期满,华悦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空调公司为借款合同担保,在借款人华悦公司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空调公司不服一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华悦公司与被上诉人工商某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某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亦没有实际得到和支配该合同项下的800万元借款。该项贷款名为华悦公司“购房”款,实为工商某支行用于内部平帐、以贷堵漏、转嫁经济损失为目的。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中华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60af097c5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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