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10-25 16:56: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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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X年检察系统监所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职能不断扩张,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同时我省检察系统的司法改革在即,在当前阶段及改革之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将变得更加重要,任务也更加繁重。对于基层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而言,不仅要完成现有的基础性工作,还要更好地完成上级机关的要求和任务,这样才能顺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形势的发展。是XX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负责人,主要意在从社区矫正管理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基层院基础性工作角度对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如何更好地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做一个探索。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组织队伍薄弱

与上级机关及其他部分基层院的刑事执行检察编制设置不同,由于所在的田家庵区历史上没有设立过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因此在院内科室编制上就没有监所科。长期以来,监所科的相关工作都是由公诉科的干警兼任。目前系公诉科科员,同时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这种人员配置直接导致必须每年在办理大量的公诉案件的同时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一心二用,不论是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难以更好地满足工作要求。同时,这种配置也导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公诉工作在权属关系及工作协调上产生矛盾。而XX市七个基层院中还有两个院也有同样的问题。组织队伍是开展一项工作的基础,即使有再好的规划、想法但却没有具体的人去实施,这项工作必将是纸上谈兵,无法落实。目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相较之前的监所工作有着极大的转变,职能不断扩张,基层院的组织队伍力量如果不跟上,必将在下一步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要求以及自身正常工作的开展上面临极大困难。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权力不足

一方面,与公诉、侦监和反贪等业务部门不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长期以来的监督定位较为模糊,监督力量不足。以社区矫正检察这一基层院刑事执行检察中重要的工作为例,《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仅有第265条做了较为笼统的规定。虽然有关社区矫正的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当中都明确界定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但是对监督的方法、权力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工作模式的落后及监督力度的不足。根据掌握,目前大部分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监管方法仍然是检查罪犯档案和材料,监管的手段也仍然是发送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这种监督工作模式仍然停留在书面对书面的层面上,被监督的单位只要做好档案材料工作,就可以应付监督,对于部分不愿意提供档案材料的部门,甚至难以开展监督工作。而发送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监督效力在实际工作中也显得不足。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强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所在院内其他部门也有着监督权力,但是在对内监督方面,也因没有相应的规范依据,或者所依据的规范较为模糊以及现阶段思想认识等原因,使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对内监督方面也基本流于形式。

(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操作规范欠缺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任务,也增加了许多职能,但落实到基层院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存在着许多困难亟待解决。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为例,高检院在201X1月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后,所在的基层院于201X2月初就收到了第一个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而直到5月初,我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才在“统一业务系统中”上线,并且上线使用的系统是套用侦监科以前使用的模板,缺少《试行》中规定的部分程序,例如初审程序及告知程序等。同时在实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变更强制措施的标准,除了《规定》中第十七、十八条有较为概括的规定外,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导致实际工作中遇到可变更可不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因为慎重的原因,一律不予变更,使得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监督机制不能取得实效。如前所述,由于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的欠缺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发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等也都存在种种的问题和困难。

二、做好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突出重点,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为了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能转变,只有在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服刑罪犯的思想意识上形成检察机关监督的威慑力,才能更好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可以突出重点服刑人员,依托收监执行的强制力,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监督工作。

必须转变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普遍存在的“书面检查”的模式,这种检查档案材料的监督工作至多只能在形式上做表面工作,实际作用不大。深入调查了解,发现书面档案背后的问题是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重点。因此筛选出重点人员进行深入跟踪监管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探索。对重点人员的监管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商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内难以管理、问题较多的服刑人员进行梳理,形成花名册,以确定监督目标。其次与司法行政机关明确检察机关重点监管的目标、方法及力度,给司法行政机关打好“预防针”,明确发现问题后的严重性。再次,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依照花名册,对重点人员的档案全面、仔细进行检查,不定期直接电话联系重点人员,在必要时直接前往重点人员住所进行走访,并持续跟踪调查,对于检查时出现的问题予以记录,注意形成证据材料。然后对重点人员的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在其中注明要求整改的期限、目标等,在发送检察文书时要同时抄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及上一级检察机关。最后,对出现问题的重点人员所在司法所进行关注,注意收集汇总问题线索,对经常出现问题的司法所要进行跟踪调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6542a95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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