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制定本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按照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建立信贷工作纵向和横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规范操作及程序化管理,是我县农村信用社发放和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生产、生活资金及其他非农生产经营需要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娄山关镇所辖行政村)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户自然人,及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农户)。而位于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娄山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不属于农户。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流程简化、特色服务、风险可控”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确定等以集中调查、评定为主,以单独调查、评定为辅。
第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农户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信用贷款。
第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聘请“村级信贷支农联络员”配合的管理制度,工作贯穿于农户经济档案的调查、评定和贷款贷后管理及催收等全过程。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组织设立及职责
第十条 组织领导。结合省联社建档工作要求,ⅩⅩ联社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敬东
副组长:付小洪
成 员:李大友 冯发辉 邹明忠 张德政 涂运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市场部,由李大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营业网点相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工作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村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片区信贷员、支农联络员、乡(镇)驻村干部、村民代表为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农户信用贷款业务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二)制定农户信用贷款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开展辖内农户信用贷款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定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加强检查,建立农户信用贷款柜面放贷运行机制;
(六)收集并研究解决农户信用评级及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以农户信用贷款为基础,组织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的有关工作;
(八)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户信用贷款和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政策宣传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户调查建档和信用评级、授信、年检,对农户评定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年检情况按要求进行公示;
(三)负责收集、总结农户信用评级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县联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汇报;
(四)按要求组织开展信用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其他职责。
第三章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增强透明度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农户或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户自然人。对于从本乡镇到异地乡镇或县城已购房长期居住的农户或自然人,即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属迁入所在地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信用社应视其房屋产权及个人资信情况进行建档评定,同时联系原信用社取消原建经济档案。
(二)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评定信用等级时无不良贷款(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非主观恶意等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除外);
(五)思想品质好,无其他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还款意愿强;
(六)本人无吸毒或家庭其他成员无吸毒行为;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评定条件。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设定为特优、优秀、较好、一般四个信用等级,经评定到不到农户信用等级的为等外级。信用等级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确定,其对应权重系数为:
特优:评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分),权重系数为1,同时满足“农户长期在农村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往来频繁,归社存款与经营销售收入一致”的要求,否则信用等级级次下调为优秀。授信额度10万元(不含)以上。
优秀:评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权重系数为,授信额度10万元(含)以下。
较好:评分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权重系数为,授信额度5万元(含)以下。
一般: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权重系数为,授信额度2万元(含)以下。
等外级:评分在60分以下。等外级农户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类贷款。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
1. 资信调查。包片信贷员在村(组)干部、信贷支农联络员的配合下对应建档农户逐户开展资信调查,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附件1),建立农户资信档案。信贷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审核推荐。信贷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附件2),根据评分情况提出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推荐意见,报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查、审批。
3.评审决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应以村(组)为单位召开评审会议,在信贷员初审推荐的基础上,讨论确定被调查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形成评定小组集体意见。
4.张榜公示。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限额后,应将评定结果张榜公布到村,公示期限7天。公示的内容包括:被评级人姓名、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的贷款限额、县联社的举报监督电话等,并将公示内容拍摄照片一张,作为信用工程创建资料归档保管。
经张榜公布后,社会公众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有异议的,信用社应重新安排信贷人员对相关农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不实的,应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
5.建立档案。评定和授信的信用农户经公示无异议后,信用社应把信用农户按村(组)列入《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管理,并建立“一户一档”农户信贷档案。
(二)其他散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对于外出务工等其他原因,信用社没有给予建档、评级及授信的个别农户(散户),有贷款需求时,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信用社包片信贷员及村级信贷支农联络员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按流程给以建档、评级和授信。评定、授信结果由信用社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即可。信用等级及额度的公示可以按年审的方式与其他集中年审农户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其他工作要求。
(一) 包片信贷员在对农户资信调查过程中,对农户房产的估价上应结合“县城与县城周边、乡镇集镇与行政村、经济发达村与经济欠发达村、建造价值与实际变现价值”等情况进行区别估价(附件11)。
(二) 在建档评定工作中,要结合信用社“信用工程建设”和“阳光信贷”工作,组织召开村(组)群众会议,加大信用社工作宣传力度,让农户信用贷款品牌及信用体系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留存宣传动员会照片一张,作为信用工程创建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授信限额测算:
(一) 农户信用贷款授信限额可参照下述公式计算:
授信额度=(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授信有效期(3年)×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农户上年度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农户上年度种养殖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家庭加工业收入、批发或零售收入、家庭餐饮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农户上年度家庭必要支出包括上年度基本生活支出、教育支出、保险支出、需要当期偿还的负债支出(评级授信时,在贷款人处有贷款余额的,不包括在当期偿还的负债支出范围,但实际用信时,应给予扣除)、农户年度家庭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包括农户用自有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购置动产、发展项目等产生的支出。
(二)授信限额特殊情形的处理。
1.若通过公式计算的授信限额小于联社核定授信限额的,以公式计算授信限额为准。
2.若通过公式计算的授信限额大于联社核定授信限额的,以联社核定的授信限额为准。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超过公式计算授信额度部分,需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
3.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该措施对分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有积极作用的,贷款社可以视分散风险作用大小,在规定的加分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信用等级调整加分。
4. 若借款人由于年度中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原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其生产发展需求的,贷款社应根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安排信贷人员认真对借款人项目的可行性、资金实际需求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作出授信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信用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限额调整,信用社应结合申请人自身的实际资金需求、信贷员贷后检查及年审情况综合确定、动态管理。年审后确需要调整授信额度的,参照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按公式计算调整。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评级授信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一)农户贷款期限不受授信有效期限限制,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等合理确定;
(二)农户评级授信后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对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以年审的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级授信后,信用农户在授信有效期限内未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授信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失效后申请贷款的,需重新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第四章 贷款资格证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证由联社统一印制。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实行一户一证。
第二十二条 贷款资格证发放程序:
(一)农户提交的资料。信用农户到信用社领取贷款资格证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两寸免冠相片1张领取(贴贷款资格证);如果建档时农户未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农户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二)面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信贷管理人员审查、核实信用农户真实身份后,与农户签订《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附件9)。具体贷款额度、贷款计息起止期间、贷款利率等以每次的借款借据为准。《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也可在借款人初次贷款时签订,授信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经年审后,授信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三)农户领取贷款资格证。《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资格证发放社在《贷款资格证》上填写持证人姓名、信用等级、最高授信额度等相关要素,同时给贷款资格证进行编号。贷款资格证各要素填写完毕、核对无误后即向信用农户核发贷款资格证并让持证人签收《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附件10)。《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的初次授信等级及额度应与贷款资格证记载的初次等级、额度相符。
第二十三条 贷款资格证管理。
(一)贷款资格证领用。基层信用社到县联社领用贷款资格证时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信用社对信用农户发放贷款证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号并登记发放。
(二)贷款资格证使用。贷款资格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核发,原则上借款人姓名应与持证人姓名一致。若家庭其他成员使用贷款资格证借款的,需提供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或村委证明),证明与贷款资格证上记载的持证人之间的家庭关系,并与《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见附件9)中约定的委托代理人相符,如持证人委托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委托代理人的,需由持证人夫妻双方签字。信用农户的贷款资格证不得转借、转租非约定委托代理人之外的他人使用。
(三)贷款资格证收回管理。对农户已取消信用等级、死亡、不具备贷款条件或无还款能力等情况的,原则上应收回贷款资格证,并在《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上加盖“注销”戳记。
第二十四条 对提升、降低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户,贷款人应向农户送达《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调整通知书》(附件10),其中一份作为原《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的附件,并在原贷款资格证上注明重新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限额。
第二十五条 贷款资格证遗失、损毁时,借款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信用社查阅、核实持证人相关授信、贷款等信息无误后,在信用农户登记簿中注销旧证,重新编号核发新贷款资格证。
第五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贷款对象。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以上的信用农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农户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贷款对象;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细则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且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
期限的确定原则上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对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日常生活消费、子女教育消费、社会保障消费、外出务工路费、职业技术培训费等控制在1年以内;
2.对农户从事加工、运输、商贸、或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业生产经营行业等控制在3年以内;
3.对农户从事建房、购房等固定资产投入的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执行区分信用村与非信用村、信用乡(镇)与非信用乡(镇)的信用农户与非信用农户,按照贷款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实行差别利率,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规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等,按照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贷款用途。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为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及其他非农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三十二条 还本付息方式。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利随本清”的方式进行结息;以及根据借款人的借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采取整贷整还、整贷零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本方式。
第七章 贷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及风险评价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贷款资格证。
(四)属于非持证人作为委托代理人为借款主体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或村委证明)。
(五) 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发放单笔3万元以上贷款, 须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同到信用社办理面签。
第三十五条 对因借款用途不明等原因确需进行贷时风险把控的申请额度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按联社阳光信贷限时服务要求,信用社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并给客户以“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回复。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发放超过联社授权审批范围的贷款,按规定报联社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着对贷款风险的把控,对有条件的农户贷款鼓励办理有效的担保抵押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查。对农户建档、评级、授信过程视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与审查前移。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申请后,认真对贷款资格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核,及时与《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登记簿》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三十九条 贷前风险评价。由于评级、授信是由信用等级评定小组集体决策,视同贷前风险评价前移。在授信有效期限内不再单独进行贷前风险评价,若借款人申请借款时,确有充分依据证明借款人本身行为或其他因素可能对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信贷人员需对借款人重新进行贷前风险评价,出具贷前风险评价报告(必要时可建议取消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借款资格),并报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将审查、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解释相关原因。
对因建档不实,造成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贷前风险评价失真,包片信贷员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仍未对借款人重新进行准确的贷前风险评价而形成的信贷风险,由信用社包片建档信贷员承担贷款风险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第四十条 贷款发放。按照联社阳光信贷操作流程,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发放实行“柜台办贷、程序公开、允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阳光信贷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贷款发放程序
(一)基本情况审核。信贷人员(或临柜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及时审核借款人借款是否符合规定用途、贷款资格证持证人与借款人是否一致、贷款证相关要素与农户登记簿是否相符,以及查看是否签订《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二)填制借款借据。审核相符后,填写借款借据,并在借款借据相应栏次签字,对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发放贷款。柜面人员审核借款借据与借款人身份证姓名一致后,将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二条 贷款支付。贷款支付原则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但并不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信贷管理人员通过《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附件7)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网点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建立片区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应按照《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桐信联发〔ⅩⅩ〕102号)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要求参照执行。并认真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检查表一并归入信用农户信贷档案管理。对于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信贷人员可通过非现场形式进行日常监测;若信贷人员通过非现场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的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向信用社贷款审批领导小组报告。
1.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2.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3.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4.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发生经济纠纷的;
5.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贷款催收。信贷员负责对农户信用贷款进行监测管理,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展期管理。
(一)展期申请及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确需要展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展期的金额、展期的期限、展期的理由、还款计划等内容,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决定。贷款展期按农户信用贷款信贷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展期期限。一年以内(含)的农户信用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农户信用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三)展期贷款利率。展期贷款利率应实行按期限累计计算,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贷款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八条 贷款重组和清收。对经营管理中已经出现较大风险的信贷资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有利于保全信贷资产,有利于将资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信用社应积极探索还旧借新、调整还款方式、“一户一策”等多种贷款重组和清收措施,最大程度地盘活和保全信贷资产。对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实施贷款清收的“拖欠、赖帐”借款户,信用社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建立登记薄。凡今后该类借款户再与信用社发生信贷关系时,首先要求收清原拖欠贷款本息部分。
第十章 年审及信用等级调整
第四十九条 年审应坚持的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通过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通过年审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二)三统一原则。年审信息来源于《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附件7)、《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年审调整调查表》(附件5),年审结论是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调整的依据,信用等级调整、年审结论、贷后检查情况应做到三相符。
(三)业务发生原则。年审对象原则是上年度与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的信用农户及上年初有贷款余额农户。对于本年度新增贷款农户,原则上不进行年审,但符合本条动态管理原则规定情形的,需进行年审和贷款风险评估。
第五十条 年审的程序。年审由片区信贷员根据《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年审调整调查表》(该表仅对于非信用等级晋升、降低等因素导致农户授信额度调整时才使用)相关内容,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表》(附件8),同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由信用社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审查、审定,超过贷款授信管理规定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经审查给予晋升、降低乃至取消信用等级和调整授信额度的农户应及时张榜公布到对应村。
第五十一条 年审的内容。具体见《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年审表》。
第五十二条 年审结论与信用等级调整。年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其中:
(一)年度审查中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为“合格”:
1.贷款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的;
2.贷款证没有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的;
3.借款人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无不良贷款的。
(二)年度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基本合格”:
1.年度中逾期贷款笔数达到2笔(含2笔)以下且年审时无不良贷款余额的;
2.年度中单笔借款逾期1个月以上(含1个月),但于90日内归还,未形成呆滞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逾期的除外);
3.年度中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手续2次以上的;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年度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非正当使用资金,如高利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2.有偿贷能力不按期归还贷款,还贷意愿下降,恶意拖欠贷款的;
3.单笔借款逾期90日以上未归还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逾期的除外);
4.年度内贷款逾期次数累计达到3笔(含3笔)以上的和未按约定按期付息3次(含3次)以上的;
5.年度内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达到3次以上的;
6.贷款证转借转租他人(非约定委托代理人)使用的;
7.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审后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调整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年审结论为“合格”的才可以调增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二是年审结论为“合格”且连续发生信贷业务1年(含1年)以上的,原则上可以直接晋升一个信用等级,同时,由于信用等级权重系数发生变化,相应调增授信额度;
三是除年审后由于信用等级晋升引起授信额度调增的外,凡提高授信额度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提出授信额度调增申请后,安排信贷人员对借款人家庭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年审调整调查表》,具体按照第四十五条年审的程序办理;
四是除年审后调减信用等级引起授信额度减少的外,若是大幅度调减借款人授信额度的,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家庭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调查,填写《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授信额度年审调整调查表》,具体按照第四十五条年审的程序办理。
(五)年审结论与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
1.年审结论为“合格”的,贷款社可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按以下几种情形自主确定:
(1)维持原信用等级和额度;
(2)维持原信用等级,但调增其授信额度;
(3)调增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贷款社可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按以下几种情形自主确定:
(1)维持原信用等级和额度;
(2)维持原信用等级,但调减其授信额度;
(3)调减其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4)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年审结论为“不合格”的,贷款社可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按以下几种情形自主确定:
(1)调减其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2)原则上应取消其信用等级和额度;
(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五十三条 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年审后,信用社应将年审后晋升和降低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的部分以《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附件10)的形式送达借款人。《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借款人留存,一份由借款人签字后交贷款人作为《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的附件,纳入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取消信用等级的信用农户,自取消信用等级之日起停止发放授信限额内的贷款,对已发放贷款的应限期归还;待其还清结欠贷款本息后,经借款人申请,按“散户”评定要求,方能重新给予评定信用等级及授信。
第十一章 贷款风险及不良贷款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网点贷款审批领导小组行使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的责职,负责制定信贷管理考核措施,加强对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管理,做到授权清楚、责任明确。
第五十六条 各网点应加强农户信用贷款违约情况的监测,按季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借款人借还款情况、付息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将有关违约信息告知借款人。
第五十七条 各网点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对所发放的农户信用贷款进行一次片区抽查和回访,并做好抽查及回访记录。回访内容包括:
一、走访了解授信农户家庭人员、主要劳动力、生产、经营和生活及资金需求变化情况,以及了解近期是否需要资金支持,听取农户的建议和要求。
二、深入村组听取村支两委意见,了解他们对信用社信贷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了解该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
三、抽查走访贷款户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贷后检查,检查在贷款发放、催收过程中本社员工和支农信贷联络员是否有 “吃、拿、卡、要”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已发放的农户贷款是否有贷款转移用途的现象及是否有冒名、顶名等其他违规贷款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各网点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上报不良贷款。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统计、分析、考核,按季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找准形成不良的原因并指导基层信用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收。
第五十九条 县联社农村市场部及个人贷款部门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对各网点农户信用贷款的制度执行,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并形成总结汇报材料。检查中若发现反映出现的风险资产要及时进行督导清收并督促信用社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出现违规违纪办理信贷业务,检查人员应根据联社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纠正和处罚,涉及行政、纪律处理的要及时提交联社稽核监察部查处。
第十二章 农户信贷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信用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号建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信用农户档案编号规则:
(一) 信用农户经济档案编号管理:信用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以村为单位编号建档管理。信用农户编号统一为:B T(B为省联社给遵义市编号,T为ⅩⅩ的拼音第一个字母)/评定信用等级年号/信用社编号/行政村编号/村民小组编号/信用农户编号。如ⅩⅩ县高桥镇鸭塘村李子组某农户在2011年被评定为信用户,遵义市大写字母为B,联社为该社编号为011,信用社为该农户所在村编号为001,村民小组编号为002,该农户评定信用户的顺序为第8户,则该信用农户编号为:BT208。
(二) 信用社编号为:东山001、马鞍山002、官渡003、天门004、茅石005、楚米006、凉风垭007、九坝008、高桥009、官仓010、花秋011、容光012、新站013、大河014、小水015、夜郎016、松坎017、天坪018、木瓜019、羊磴020、水坝塘021、狮溪022、芭蕉023、坡渡024、风水025、马鬃026、黄连027。
村、组由信用社统一编号。
第六十二条 信用农户一户一档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资信调查表;
(二)ⅩⅩ县农信用社农户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
(三)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
(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结婚状况证明(具体包括:结婚证复印件或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中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相关栏次的复印件);
(五)借款申请书;
(六)按要求需要的贷款复查报告;
(八)借款借据;
(九)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表;
(十)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年审表(已将《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农户年审表》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基层社,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一个总的年审报告,并打印应年审农户评级授信清单作年审报告附件。评级授信清单具体要素应包括:应年审农户姓名、所在村组、年审后的信用等级、年审后的授信金额、片区信贷员姓名等);
(十一)贷款催收通知(回执);
(十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证(收回的旧证);
(十三)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
(十四)农户家庭主要资产(房产)相片资料;
(十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三条 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的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信用社主要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六十四条 农户信贷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的移交制度化。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信用社主要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十三章 罚则
第六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流程开展农户资信调查、评级、授信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合同面签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或审批贷款的;
(五)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六)擅自更改建档农户的评级、授信额度资料,并据以发放农户信用贷款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年审工作或年审后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严重失真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检查工作,造成贷款损失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与本联社原有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参照上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原《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桐信联发[ⅩⅩ]第29号)及《农户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桐信联业[2007]第1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从ⅩⅩ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801487192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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