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的法律探讨

发布时间:2015-10-23 20:21: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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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与内地户籍制度冲突的法律探讨
作者:谢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

         近年来,随着内地经济的迅猛发展,大批内地父母选择到澳门产婴。那么,作为非永久性澳门居民的产妇,其在澳门生产是否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呢?本文拟从对内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澳门基本法》两地法律中关于公民生育自由权的法律内容的分析入手,通过对比不同法律的法律位阶、以及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澳门基本法的影响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生育自由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澳门基本法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作者简介:谢云,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82-02

        一、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第24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指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那么,哪些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呢?根据澳门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4/2003号行政法规和第5/2003号行政法规,包括欲以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有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来自中国内地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之人士;澳门永久性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获批居留人士在澳门特区以外地方出生之未成年子女;葡籍人士;其他人士;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作为非永久性澳门居民的产妇,其属于合法的澳门居民,但没有居留权。那么,拥有居留权的居民享有哪些权利?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8/1999号法律第二条的规定,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居留权包括以下权利:(1)自由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2)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门行政区的条件,任何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3)不得被驱逐出境。因此,非永久性澳门居民本质上仍然是澳门居民。但其在居留权方面的权力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那么在现有法律体制中,该非永久性澳门居民既属于澳门居民,也拥有内地户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9845e15d0d233d4b14e69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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