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方案【模板】

发布时间:2022-11-11 08:59: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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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方案为做好2018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大病贫困患者和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医疗负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救助对象及标准(一)对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一级残疾人(不含听力、言语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病患者,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含慢性病门诊)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会保险报销及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不设起步线,按其实际负担医疗费数额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0万元。(二)对其他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的因病致贫家庭,原则上对其当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含慢性病门诊)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会保险报销及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2万元(不含)以上的,按其实际负担医疗费数额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0万元。二、救助原则(一)公平公开原则。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要列入村(居)务公开和镇(街)政务公开范围,村(居)委会、镇(街)应设
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二)应助全助原则。要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救助工作结束后,区慈善总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大病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实施程序(一)申报材料。申请者填写2018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住院医疗发票及结算清单、大病保险和工会保险结算单;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必须由医院开具证明,证明门诊发票中哪些费用是用于放疗、化疗、透析;低保家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及重度残疾对象须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病患者需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因病致贫家庭无收入明细需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一同报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二)审查公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两委”成员会议,确定拟救助大病患者名单,形成会议记录,并对拟救助大病患者名单及救助金额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进行审查并二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所有的材料(包括会议记录、两级公示照片)报区慈善总会办公室审批。(三)审核审批。区慈善总会办公室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救助对象,核定发放大病救助金。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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