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发布时间:2023-02-15 12:25: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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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教育厅200228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与教师资格制度衔接。新任用的教师。应先取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再履行聘任手续,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师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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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申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包括成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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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4f4a466c85ec3a87c2c5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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