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10 20:4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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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采用合适的还款方式,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可持续性好转,根据《贷款通则》、《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期限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社)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下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期限管理包括贷款期限的确定和贷款展期。

第四条 贷款行社应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流动性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确定贷款期限时,避免出现短贷长用、期限错配、人为缩短或延长期限的行为。

第五条 贷款行社要充分认识加强贷款期限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保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正常周转使用,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章 贷款期限管理

第一节 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期限应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还款来源和生产经营周期等要素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确定贷款期限时,借款人的非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还款来源可以作为影响贷款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贷款期限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现金周期、还款来源等条件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其中生产经营周期是指借款人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储备、生产、销售,实现资金回笼运动过程所需要的时间;现金周期是指借款人在经营中从付出现金到收到现金所需的平均时间。对于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其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周转特点确定,禁止用于长期周转;对于因执行订单合同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贷款,其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组织生产加合理结算期限范围内。订单提前履行或提前结算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应对此作出约定。

(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期限应科学考量借款人的现金流、行业类别、项目类别、所属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宽容工程延期和超概算行为,不可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

(三)自然人消费类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确定。

(四) 借款人融资总量较多或有多笔贷款的,贷款行社在核定贷款期限时,应注意贷款到期日的合理分布,避免信贷资金批量进出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节 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申请展期的借款人,应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还贷意愿良好,具有偿本付息的能力。

借款人出于以下原因之一,可以向贷款行社申请贷款展期:

(一)原定贷款期限短于企业现金周期或项目(含房地产项目)测算期限;

)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

)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经贷款行社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其他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

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尚未结清欠息的贷款;

(二)已办理过借新还旧的贷款;

)已实现销售收入,但没有按约定的销售收入比例及时还贷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已实现还款来源,但未按约定的进度还款的固定资产贷款;

)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质押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

(七)担保条件弱化的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不符合担保条件、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减弱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7b373249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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