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同名3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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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同名34987

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派别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改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给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在自治区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1224日)
张春贤
全力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1.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发展进步的基本前提。2.严格实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一岗双责(二)做好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3.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2个方面: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2)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3)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5)聚众阻扰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5)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6)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领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7)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8)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9)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10)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1)敌对势力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12)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5.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针。一是“三个坚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利益,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三个解决”。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三可三不可”。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四是“三个防止”。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防止矛盾碰头叠加,防止敌对势力插手利用。
6.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原则。一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是预防为主,化解矛盾。三是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四是快速反应,相互配合。五是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7.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法。

一是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二是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三是搞好舆论引导。四是加强群众工作。
五是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8.减少达规模群众性集会。
(三)坚持有效打击暴力恐怖活动9.严密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10.加强情报信息工作。11.加强案件侦办工作。12.进一步增强处置能力。13.加强社会面管控。14.加强边境地区管控。
(四)坚决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15.全面贯彻的党的宗教政策。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增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在爱国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16.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1)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管好宗教人士,管好宗教场所、管好宗教活动,坚持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坚持宗教活动部的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坚持宗教活动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2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刻起作用的爱国宗教代表人士和骨干力量,落实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负责联系清真寺和与宗教人士谈话制度,落实爱国宗教人士的聘用、管理、培养、培训、生活照顾等制度,团结发挥好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3)积极引导宗教界做好解经和讲讲工作,规范宗教界人士讲经内容和形式,把伊斯兰教教义中含有和平、团结、爱国的思想贯穿到解经、讲经、学经之中,抵制和消除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4)推进“平安清真寺”建设,准确界定、严格区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5)加强出国学经人员和朝觐人员的管理,重点抓好出国前的政治审查和回国后的跟踪教育管理,坚决制止非法零散朝觐,选好朝觐随队干部。
17.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凡是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要坚决取缔地下讲经、非法“太比力克”活动、私带塔里甫、放口唤、跨



好各项工作。
28.突出抓好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的管理。1)城乡结合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社区和公安力量。2)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自治区境内以流入地为主,户籍地协助,实施公安户口管理信息共享,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无缝对接。3)全面落实“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做到情况明、动态清,推进基层基础工作的细化、深化、常态化,团结发动各族群众,摸清掌握基层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不稳定隐患,化解矛盾纠纷。29.强化重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由劳教部门负责送交原籍党组织,做到不脱管、不失控,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同时落实幚教政策,坚持平等对待、给出路,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30.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加大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化解,及时分析掌握社情民意,下大力气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2)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从根本上减少信访问题。3)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作用”单位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社会,民间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政府,本级能解决的问题不推给上级,把问题解决在基层。31.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32.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和对非法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配齐配强统战宗教干部队伍,改善基层办公条件,确保统战宗教工作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有人管、有人干。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治理。要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一票否决”,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
非法宗教活动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组织是制止宗教活动的主要力量,要抓好源头上的治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并重。治理非法宗教活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新党办[2008]24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以“有效、管用”和有利于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标准,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举,针对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要注意保护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坚持基层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中实践中创造的有效措施的办法。
(四)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分清合法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线。要对群众进行广泛深入、讲求实效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识别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和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关于界定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形成声势人,做到人人皆知。要将《意见》纳入党员干部、统战宗教干部、宗教人士培训,同时,要组织宣讲团进行面对面宣讲等形式宣传到群众中去,增加群众辨别是非的能力。
(五)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要从解决流动人口的民生问题入手,引导他们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享受发展成果,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要完善流动人口的管理机制,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流入地的管理,防止在流动人口聚集的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形成“乱点”“盲点”,压缩非法宗教活动的空间。
公安机关和社区要充分发挥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重点人员和特殊群体,要做好管控和教育引导工作。
卫生系统要加大对医院等卫生场所的监管力度,禁止在公众场所

进行宗教活动。
(六)加强对具有一定经文知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加强对有经文知识的非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是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的关键。要对这类人员查清人数,掌握情况,登记造册。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始终把重点人员置于掌控之中。
(七)加强对女洗尸人员的管理。要在政策上十分明确,女洗尸人员不是宗教教职人员。她们在洗身、包裹、祈祷、诵经过程中,不得讲经,不得利用丧葬活动之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要建立管理工作机制,由妇联登记造册,组织教育培训,原则上按照“一对一”的形式,指定少数民族妇女党员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及时了解和掌握她们的思想状况及穆斯林妇女的宗教活动情况。
(八)加强少年和在校学生的管理。地下学经人员中,青少年占用相当比例,也是非法宗教活动侵蚀的主要对象。要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教育系统要加强老师队伍建设和对学生的管理。老师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严格落实学生不得信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
(九)加强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宣传品的治理工作。多年来,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的传播一直是导致非法宗教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予以重视,加强治理。要由宣传部门牵头,公安、民宗、文化市场监察大队、工商、电信等部门参加,对涉及宗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利用互联网、多媒体存储介质、手机短信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并形成长效机制。
(十)加强制止零散朝觐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绝不允许反弹”“两个确保”“五个到位”的要求,更加有效地开展零散朝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防止零散朝觐反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c03eac628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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