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3-01-06 23:35: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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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课的案例:

神童魏永康(低情商神童与专横母亲)

黄金大米(混乱的科研,捏造的实验)

高速公路逆行案

孝子买农药助病痛母亲自杀

东京审判

新婚妻子(吉开桃)告丈夫强奸(婚姻有效与无效)

宪法的故事(讲座)

西安三轮车夫吕福山的维权故事

民间人士保钓

余德水双胞胎继承案

强拆居民楼引发的第一起民告官而带动的物权法的制定(讲座)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

夺命热水器(小宝,房东销毁证据)

艾滋病名誉权

车祸后的离婚(张丽,强强,夫妻共同财产)

眼球丢失案(医生未经家属同意摘取死者眼球救病人)

苏格拉底之死(维护法律的权威)

新婚姻法的修正

杜宝良案(交通违章大王)

刘燕文诉北大(北大人告北大,学位证)

黄金大米事件

根据调查情况认定:项目所用黄金大米从境外带入时未经申报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中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以及科研伦理原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项目主要当事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实施情况时,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科研诚信。

  处分决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第1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三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浙江省卫生厅党组决定撤销王茵浙江省医科院科技处处长职务,浙江省医科院决定撤销王茵保健食品研究所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室主任职务、取消二级研究员推荐资格、取消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和院伦理委员会委员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评委会工作的处分,浙江省医科院党委决定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湖南省疾控中心鉴于胡余明在课题实验现场管理中存在疏于管理、工作失职的行为,决定撤销胡余明疾控中心主任助理、科主任职务,湖南省疾控中心党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曾经掀起强烈舆论风暴的黄金大米事件,终于被证实了——孩子确实被用来作为转基因大米的试验对象。黄金大米”3名幕后当事人已被相关单位撤职,中国疾控中心等几家责任单位也公开道歉。在道歉问责之外,这起事件留下的深刻教训,值得长久反思。首先,对于有些科研人员来说,他们站在科研的最前端但是却没有最起码的科学精神,他们做出这种无视规章制度、无视伦理道德,仅仅在利益的驱使下打着科学研究的旗号就将无辜的孩子作为实验对象的行为,是一种十分恶劣的污职失职行为。即使那些孩子吃下的黄金大米,是无害的,这种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以及科研的学术道德,同时伤害了人们的情感伦理,触犯了公共责任的底线。

其次,对孩子和家长[微博]来说,黄金大米试验,剥夺了他们最起码的知情权,他们根本就不知道那是转基因产品,这种做法,极大地威胁到人的健康和安全,侵犯到公众的人格与尊严,最终只会给受害者留下长久难以祛除的阴影。

造成这起恶劣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利益的驱使。转基因水稻本身包含着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这种黄金大米一旦试验成功被大规模生产,整个世界粮食行业与产业都会发生改变,牵动的利益难以估量。而黄金大米试验,相关政府单位和科学机构也可能从中获得利益。那些从事此项科研的执行人员,目标指向则是学术利益,目前在国内,发表论文的级别和数量依然是评定职称等的重要标准,许多国外机构或以巨额项目资金,或以国际权威的知名杂志共同署名发表论文,对一些专家学者进行利诱,使他们在这些项目面前丧失了理性,为了名和利铤而走险。此外,这项试验相关的当地政府部门和学校,也都可能存在着特定的利益诉求。

第二,监管的缺失。伦理审查是保护受试者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保障科学究不违背伦理的基本屏障。但是在我国,到2007年,才有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这个试行办法既不完善,同时也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现实中,不管是伦理审查还是监督,大多流于形式。科学伦理审查的程序没有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责任没有尽到位,那么出现

当事人私盖的公章就可以轻易骗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也就不足为奇了。

黄金大米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最大教训是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认真履行相关程序,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才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点。

一方面,科研人员的利益诉求急需肃清。追求学术创新无可厚非,但遵守科学精神是开展试验必须恪守的前提,它不仅要求科研人员严守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还意味开展每一项试验都要尊重科学、遵守程序、服从规则。只有从源头上肃清科研人员的利益诉求,人体试验也就变成了无根之木。

另一方面,审查制度尚待规范。虽然我国的伦理审查开展时间较短,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审查出现漏洞的原因,更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只有完善伦理审查制度,并加强对科研的监管才能为更多真正造福于人类的科研项目提供保障,也才能为更多的人民大众分享到安全、有效的科研成果

高速公路逆行案

结果:3人死亡,5人受伤

  判决:一路政员获13年刑期

  法院认为,马某、叶某作为广西高管局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了《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33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的规定,超越职权进入高速公路治理超载检查。而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规定,在高速公路逆行检查车辆。

  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马某明知在高速公路逆行拦截车辆可能会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的发生,并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又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马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两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加上广西高管局部分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马某13年刑期,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叶某4年刑期。宣判后,马某、叶某均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要上诉。

  释疑:为何两人定罪不同

  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方艳红是该案的主办法官。据方艳红介绍,给该案定性是审理的一大难点。对于叶某定滥用职权罪无异议,对马某定滥用职权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议庭成员、审委委员均存在较大的分歧。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马某的第二次逆行,是在治超的利益驱使下的行为。该行为分别触犯了滥用职权和危害公共安全两个不同的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最终该院才对马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警示:执法人员更应依法执法

  任何人、任何执法部门均无权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主办该案的方艳红认为,正是由于执法部门的特权思想作怪,在治理超载的利益驱使下,才导致该案的发生。

  主审该案的良庆区法院副院长苏其森认为,该起案件虽然是个案,却暴露出广西路政执法部门在执法队伍监督、教育方面的缺失。同时也提醒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依法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违法执法、知法犯法,触犯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d3526fb4693daef5ef73d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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