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15 22:40: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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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7]143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4.18

【实施日期】2017.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7143号)

各区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以下简称新名录 ”)管理制度,防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的环境风险,按照平稳有序、从严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废企业应切实承担起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全面分析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代码特性和内部管理流程,并具体落实到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修制订过程中。

二、严格危险废物名录的新旧衔接。对于原环评批复中已经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新名录 发布之前已经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原则上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具体危险废物类别、种类及代码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执行。其中,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版) 》(以下简称旧名录 ”)中按346-099-17”(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表面处理废物)和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类别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对照附件要求执行相应类别和危险废物代码。

归类为旧名录 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残渣(废物代码为802-006-49”)的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将该类废物仍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废物类别及代码不变(本市原持证单位具备该类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可依旧保留)。

三、有序推进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根据新名录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的规定,企业结合生产工艺、使用原辅料等情况,认为所产生废物确实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范围内且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包括在新名录 内标注为不包括***”的固体废物,如水性漆、废水生化污泥等),可以委托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认为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不能利用的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环境管理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419号)规定的处置去向进行妥善处置,相关管理台帐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一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列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ef4d5bd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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