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发布时间:2021-03-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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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 急救援工作, 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 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 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 1 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 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 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 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 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协调 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 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 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 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 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 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 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 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有关
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
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 构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 救援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
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 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省(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 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同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 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省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 国务院安委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负责应急救援 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 或者其他灾害、 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 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 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门、 单位、中央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灾难的信息, 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 并 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务院安委会 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 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 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有关 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 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并通知有关部门、
单位采取 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 1.3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 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 并及时向 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超出其应急救援处 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 应急救援, 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