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操作,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贴现业务遵循统一营销、集中管理、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加快周转、创造效益”的原则办理,实施集约型、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条贴现业务,按照买卖方向,分为买入和卖出;按照业务性质分为直贴、转贴转贴现)和再贴(再!占现);按资金流向分为直贴、转入转贴现买入)、转卖转贴现卖出)和再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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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方向资金流向直贴
交易对手企业同业同业人行
买入
转入(转贴现买入)
贴现业务
转卖(转贴现卖出)
卖出
再贴(再贴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贴”,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企业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企业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分为转入和转卖两种。
转入”,是指金融机构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
转卖”是指金融机构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再贴”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再进行贴现转让的资金融通行为。
第六条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真实有效,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七条承兑银行,应当是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夕卜资银行,资质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含)以上有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经营状况良好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须总行审批。
第八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允许办理贴现业务的承兑银行名单,名单之内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办理贴现业务。
第二章贴现业务的管理和经营
第九条经总行授权,我行贴现业务由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统一管理和经营。第十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行贴现业务的总体发展规划,具体行使以下贴现业务管理和经营职能: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行贴现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对各分支行贴现业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3、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贴现业务的指导性交易利率;4、负责全行贴现业务的培训和信息交流;
5、负责对票据贴现市场的调研分析及贴现业务新产品的开发;6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贴现业务;
7、经人民银行批准,并经总行授权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条构建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贴现业务授权行与其他各分支行为贴现业务承
揽行的三级贴现业务营销体系,形成以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为龙头,贴现业务授权行为骨干,各承揽行为基础的,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运作高效,集零售与批发为一体的票据营销网络。
第十二条贴现业务实行会计核算集中。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的日常业务由总行核算中心进行账务处理,采用业务专人处理,禾利润分账核算”的管理模式。即核算中心设立专人,针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查、账务处理和监督,资金营运中心办理业务的利润纳入核算中心的核算体系之内,与资金营运中心设立的台帐相对应,做至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贴现业务授权行,对其所辖区域内贴现业务实行集中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全行的贴现业务按照谁承揽谁受益”和共同利益”的原则,建立平等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合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