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01 21:24: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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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同时就设备费、劳务费等开支规定如下:

1.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的,不予列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

2.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用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 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比例计提。项目组直接费用由科研主管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相关规定报销。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见表1

1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

费用类别

比例(%)

项目类别

间接费用

科研管理费

绩效

支出

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

学校管理费

学校风险基金

学院管理费及奖励基金

纵向

国家级计划项目(A类)

4(校管理费1.5+校奖励基金2.5)

-

1

按预算执行

按预算执行

按预算执行

省部级计划项目(B类)

厅局级计划项目(C类)

15

2

78

横向项目

1

3

4

73

注:①纵向项目管理费有上级文件规定时按有关文件执行。

②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收取标准:纵向项目暂免,横向项目按照到款额的1%收取。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

各类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等资质的项目,加收资质管理费。

第七条 学校支持项目组按照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扶植学科带头人顺利开展研究工作,培养优秀的学术骨干,稳定学科队伍支持项目组利用项目经费改善工作、实验和研究等条件。

第八条 横向项目不属于许可免税项目的经费收入,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还须上缴增值税等,学校开具税务发票,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

第九条 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按月发放研究生补贴、项目组临时或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合同中明确规定应交付对方的设备和硬件,或无法收回的设备和硬件,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见附表),提交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经所在学院(部)、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可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项目申请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供委托方出具的项目结题验收书和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清单证明),方可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与外单位联合承担国家和部省级项目,总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任务与研究经费,收入中需划转给协作单位的经费,不扣管理费;学校作为甲方的对外委托项目须向协作单位外转的经费,最多不能超过总合同经费的45%,外转经费只提取学校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科研活动中需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施工等资质资源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长安大学科研活动中资质使用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分别经资质挂靠单位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资质挂靠单位给予使用(包括提供有关证明、使用印章等)。科研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项目到款情况,给予拥有资质单位到款经费1~5%的有偿使用费,在项目到款后按比例由科研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计划财务处计提。

第十三条 对研究过程中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未说明原因,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组的经费使用权。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大科〔2015〕167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金额(万元)

项目委托单位

设备名称(型号)

设备价值(万元)

设备类型

采购/自制

移交设备

情况描述

主要描述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关于设备移交项目委托单位相关条款及设备型号等具体信息。

所在学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科研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计划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6a39a1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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