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26 20:19: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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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王汉伟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2010)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洪明,男,1965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工人,住狮子桥林场。

被告人李士林,男,196512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工人,住狮子桥林场。

4、法庭组成:审判员:王汉伟

5、审结时间:20091221

二、控辩主张:检察机关指控

1200998中午,被告人李士林在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施业区黄泥岗(12林班13小班)处干活返回林场,把干活期间听到动物叫声、判断有动物被套住了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秦洪明。二被告人便携带大斧子、钳子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李士林砍了一根木棒递给秦洪明,当二人走近时,见一只黑熊(体长70厘米,体高40厘米)被钢丝套套在树桩上,又叫又蹿,秦洪明提议打死黑熊整回家吃肉,两人商定后,被告人秦洪明先上前用木棒打了黑熊的头两下、李士林用大斧子打了黑熊的头一下,将黑熊打死。    

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抬着被打死的黑熊回家途中被抓获。

经鉴定黑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并能自愿认罪,

三、证据

1、扣押的黑熊、

2、作案工具照片;

3、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户籍证明;

4、证人李文军、韩艳君的证言;

5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供述和辩解;

6、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结论书。

四、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用木棒、斧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中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的犯罪事实成立,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深刻悔罪,并能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交纳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同时认为对被告人秦洪明、李士林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秦洪明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士林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六、解说

大自然是人类与所有生物的共同家园,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的同一体中,人类的繁衍与社会的发展必须以大自然为依托,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统一,即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也是为了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家园。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201012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872d6c55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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