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坦白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2-25 20:24: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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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坦白的关系

作者:刘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正当化根据 自首 坦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坦白在认定标准上存在重叠。首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和坦白的成立条件,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但并没有对认罪认罚的含义进行明确的界定,不过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存在相关定义,对比自首、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概念可知,三者的认定标准都是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其次,从宽的依据都是再犯罪可能性降低理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正当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中对此进行了界定,按照《办法》的表述,被告人认罪认罚最终能够得到从宽处理的根据,在于其以自告并自证其罪为代价,通过妥协合作换取刑罚的减轻,由国家运用审判的权力,对被告人进行量刑上的从宽处罚。

        对于自首、坦白从宽处罚的正当化根据,目前得到普遍认可的再犯罪可能性降低说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的根据,在于其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追诉之下,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降低,因此刑法在预防刑上给予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评价。以前,实务中长期认为自首、坦白的从宽根据是刑事政策理由说,即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之所以能够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是其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使侦查活动更容易开展。例如在侦查机关已经侦查完毕,就差人归案时按照刑事政策理由说的逻辑,犯罪嫌疑人不存在构成自首、坦白的可能,但是按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的规定,将侦查机关已经基本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形均认定为自动投案,刑事政策理由说和立法、司法解释存在矛盾。不可否认,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确实会带来司法资源的节约和破案效率的提高,但这只是适用自首、坦白的额外带来的好处,并非自首、坦白所刻意追求的成立要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2f8bb97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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