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等问题的反映

发布时间:2013-09-23 14:51: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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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待遇等问题的反映

各位领导: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们和各自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签订过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们与各自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因此我们认为我们已经是各自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合同制职工了,根据《道里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还属于社区专职工作者,我们依照有关立法和政策的规定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提出我们的如下待遇要求:

一、关于我们的报酬问题,根据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和黑发[201012号文件的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和黑发[201012号文件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区两委成员报酬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哈政综[2011]20),我们注意到市政府并没有根据文件规定建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自然增长机制,在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和黑发[201012号文件的规定中,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和社区两委成员同时同标准增加报酬.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我们都曾经被扣缴过住房公积金,扣了一段后又如数退回, 中办发[201027号文件规定了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我们认为哈市是有条件落实住房公积金的.

三、关于包烧费问题,既然依照有关立法我们与各自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形成了劳动关系,具有了职工身份,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应该享受包烧费.

四、关于带薪休假问题,,因为我们都已经具有了职工身份,因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带薪年休假.

五、关于要求我们进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问题,我们认为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是好事,但是应该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服务工作,我们不应该介入社区民政等不属于我们职责范围的工作,在我们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是可以的,但是不应该强制我们必须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有关部门给我们安排的必须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超出了我们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也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

六、关于我们的管理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2009627日废止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01015日废止了《哈尔滨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我们认为,街道办事处原有的法定职权也已经随着《条例》的被废止而停止,因此,根据人社部发[2010]22号文件规定,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应该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管理,居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

七、强烈要求落实我们的办公经费。

后附文件条款:

(中办发【201027 号) 其中有: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黑发[201012号文件 其中有:

(三十三)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各地要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和生活补贴标准增长机制,使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逐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为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建立社区工作绩效考核、目标奖励等激励机制。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考录公务员力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道里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353fcdb04a1b0717fd5dd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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