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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耕地保护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保护好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并要求18亿亩耕地要保持到2020年。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研究院副院长谢俊奇介绍,18亿亩这个数字是经过有关部门科学测算过的。 耕地 保护 粮食安全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保护好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并要求18亿亩耕地要保持到2020年。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研究院副院长谢俊奇介绍,18亿亩这个数字是经过有关部门科学测算过的。预计到2020年,中国人口有可能达到16亿,考虑到我国的人均消耗粮食量、耕地质量,以及平均亩产等要素,要保障粮食安全,18亿亩是底线。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现有耕地 18.26亿亩。那就是说,到2020年,我国最多只有2600万亩耕地可用。中国耕地保护失灵影响到了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构成了威胁,是到了对耕地保护进行反思的时候了。全社会需要从不同角度来重新认识18亿亩耕地红线。 一、现行体制与政策难以激发对耕地保护的热情和动力 在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不但是行政主体,而且是经济主体,各级组织执行农地保护政策时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第一,农地保护行动是一种集体行动,某一组织执行农地保护政策后并不能获得其行动所产生的全部贡献;第二,现行
干部业绩的考核偏重于经济增长速度、产值等指标,在目前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现实条件下,就必须将土地资源配置给边际报酬率比较高的非农产业;第三,将耕地征用后,耕地的产权就由“农民集体”转为“国有”,这块土地上产生的收人就归地方政府支配。 农民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对其承包的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第一,有些地方的承包地经常处于不断调整当中,无田可保;第二,许多农民的主要收人已经来自非农产业,耕地只是承担着必要的劳动就业岗位和基本的生活保障责任,而不是商业生产。因而,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
由于长期以城市为中心进行工业化建设,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及与其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中,农民和农村集体的主体意义被逐渐淡化了,农民和农村集体主体地位虚置的现象较为严重。在目前的耕地保护政策体系中,地方各级政府是主要的责任人,而耕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耕地保护中处于被动的地位,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城乡二元结构被打破,农民和农村集体的被动地位将随之改变。 二、重建耕地保护目标,全面认识耕地
耕地保护政策的实质是政府从社会最优的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粮食安全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之间,以及私人土地利用决策与社会利用决策不相一致的矛盾。土地资源管理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必须进行政府干预,但是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考虑耕地的生产性,也要考虑耕地的生产要素性质。

耕地保护,保护的不只是我们现在的粮食安全,更多的是保护未来子孙后代的粮食安全。耕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是人类生存的根基;耕地利用不仅有生产功能(经济效益),更有生态服务功能(生态效益)和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效益)。但是现在的市场经济只关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市场来说是所谓“外部性”效益,不能体现给耕地利用者和保持者,因而耕地利用的比较效益低下。
在全社会范围调节收人分配。一味听任市场机制起作用,比较经济效益低下的农业土地就不可避免地被不断占用。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全面认识耕地资源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重新建立耕地资源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把耕地的社会、生态价值和对后代的价值纳人农业效益,使耕地利用者和保持者有利可图。 三、加大耕地占用成本
把耕地损失的外部成本“内化”,把耕地损失造成的社会、生态、机会成本以及对后代的损失纳人市场成本,重新建立耕地用途转移的成本核算体系,使占用耕地者付出足够的代价来补偿耕地的损失。当然,这种将“外部性”进行“内化”的过程,不能指望市场自发形成,只能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干预才能实现。因此,国家应有强有力的管理土地的职能,以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法规,作为将“外部性”强制“内化”的中介手段。
调节不同用途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调整不同用途土地的价格,体现其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居住商业用地价格和工业用地价格往
往相差甚远。对于工业用地,地方政府往往压低地价招商引资。而对于商用居住用地,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不会对地价采取调控措施,甚至有时还推波助澜推高地价。
调节不同地区的土地收益分配。工业用地不同区域之间差异微小,这对正处于工业化起飞阶段的中西部地区尤为不利。我国正处在工业化的关键阶段,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都有赖于工业化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而目前的工业用地价格不利于工业向中西部转移。耕地保护政策的实质是政府从社会最优的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粮食安全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之间,以及私人土地利用决策与社会利用决策不相一致的矛盾。
市场具有内在的不完备性,所以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无论是哪一种经济体制的国家概莫能外,区别在于干预的程度多大。即使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北美国家,也需要政府干预市场,干预经济活动。特别是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政府和公众的干预更为重要,这是由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特点所决定的。政府对一级市场的垄断,是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的垄断。一级市场的土地价格要由政府来规定。这正是政府将上述“外部性”问题“内化”的契机。政府应该也能够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这里将土地供给的外部成本内化,是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责的关键。因此,一级市场的垄断应该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同时,只管征用不管使用,忽略批后实施监管,那宏观调控很难有效。市场调控制应该是供给、需求两方面的调控。

由此可见,国家需要从产权、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进,从而构建可持续的耕地保护与建设制度体系,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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