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发布时间:2020-06-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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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保险案例分析答案要点 第四章
一.CASE 3带病投保时无意未告知,该不该赔? 案情简介:
20001月,陈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修养,有一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梁某聊起了保险的事,陈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振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陈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下了空白。陈先生也没有提出异议就亲笔签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26月,陈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
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填写投保单时未将真 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给付保险金。 陈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Questions: 1.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了吗? 2,保险公司的责任在哪?
3.本案例还涉及到保险立法上的弃权问题(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答案要点: 1.履行了;
2.投保书的设计问题、业务员的问题、保险公司核保的问题等等。

二.Case4200112月,李先生为自己投保10份泰康松鹤相伴养老年金保险。20033月,李先生酒后驾车,车毁人亡。李先生的继承人以李先生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除外责任条款中并没有不准酒后驾车的明示,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是酒后驾车死亡不承担赔付责任。

Questions: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如果合理,说出理由?

答案要点:
合理;酒后醉驾:默示为除外责任(本身酒后醉驾就是坏事,被保险人自己的责任)

三.Case5房屋保单规定:房屋无人居住连续达60天时,保单失效.投保人声称该房屋已三个月无人居住,保险人仍愿意继续承保.:房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案要点:要;放弃抗辩权。

四.Case7: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单位一车皮的四川甘蔗,2000,
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内到达目的地,卸货时发现左侧车门开启1米,靠近车门处有明显的盗窃痕迹。被盗处保险被被撕破1,0.5米的口子,卸后清点实到货物1760篓,被盗240,还有130篓被冻损.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对盗窃损失和冻损损失予以赔偿。保险人认为盗窃损失赔偿没有问题,但天气寒冷属除外责任,不予赔偿,请做一分析。

答案要点:
①是因为被盗窃了,口子被撕开了,才导致冷空气有机会入侵甘蔗,进而被冻伤的。所以近因是盗窃;
②后果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取“盗窃”和“冻损”这两方面的赔偿。

五.CASE11:无责岂能赔付
某保健院于某年86日将其面包救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10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共缴纳保费4461元。同年1215日,
保健院司机刘某驾驶该车与王某驾驶的东风货车相撞,造成了面包车报废,车上人员一死八伤,损失13万余元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东风车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保健院的全部损失。
交警裁决后,王某未履行赔偿责任,保健院以肇事者王某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保健院的车辆损失。但是由于保健院没有获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便以将向第三方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先行得到赔偿,但保险公司予以拒赔。于是保健院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Questions1.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2.被保险人转让代位追偿权合理吗?

答案要点:
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给付性的,无“代位追偿权”而言)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即当
事故是由保健院(己方)造成时,此时保险公司才有责任负保险责任。而对于此案例,事故是由王某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对于①车辆损失(财产保险)这块,财产保险的性质是补偿性的,因此被保险人转让代位追偿权合理。
对于②车上人员(己方责任前提下,保险公司有保险责任)




第五章
六.案例1:幼童命丧商场案
某年7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的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饮料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仍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因该商场已在某保险公司承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就是商家对顾客承担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同于责任保险吗?

答案要点:①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顾客,只要被保险人发生了意外,就一定有权索赔;
②商场对这种意外伤害事故是有赔偿责任的,生意外伤害险是给付性的,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
原则。保险公司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不是替商场向豆豆妈妈赔偿的责任赔偿金; ③责任保险的性质则是补偿性的,以被保险人对事故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为赔付的前提。如果该商场同时也投保了责任保险,那么商场应付的责任赔偿金则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七.案例:保证保险不等同于保证
某年1020日,刘某与A银行某分行订立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3年。同日,应银行要求,刘某做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为权利人。合同约定,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该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到还款期限届满时,刘某还有4万元的贷款未还。银行便向刘某寄送了催款通知书,限令其在15日内还清所有欠款。15日后,刘某仍没有还款。还款到期后的第二年12日,
银行以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刘某告上了法院,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受理了此案。保险公司对其被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了质疑。
QUESTIONS 请指出本案例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如果保险公司、刘某与银行签订的是保证合同,有什么不同?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比较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异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有法律依据吗?

答案要点:①保证人:保险公司;被保证人:刘
②保证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均是连带责
③保险公司的认识是对的,因为还没有到“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的时间(第二年的1020日的三个月后是120日后,而案例中时间是第二年的12日,还未到120日)



第六章
八.CASE1:一起团体火灾保险案
某纺织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再验收并将余下的货物装车,已验收并装上车的货物暂交棉织厂代为看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棉布尽皆烧毁。由于已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于难。
Questions: 1.库内已装车存放的6100米涤纶棉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2.剩余未装车验收的3900米涤纶棉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答案要点:1.不属于;2.属于。

第八章
九.20001月,林小姐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1225日,林小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两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林小姐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Questions: 1.林小姐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2.林小姐死亡的诱因是什么?
3.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吗? 4.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例中保险人需要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保险责任吗?


答案要点: 1.结核杆菌感染; 2.摔倒;
3.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构成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意外伤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本案中被保险人摔倒只是肌肉破裂,但不至于死亡,其死亡的决定原因是结核病,亡的近因是疾病, 不是意外伤害。(但可比照林小姐正常身体状况时摔倒了酌情赔偿) 4.不需要,同上所述,(近因是结核杆菌感染不是摔倒),不是意外伤害,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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