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5号文

发布时间:2020-04-23 12:38: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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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自然资规〔2020〕2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举措,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规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出让前应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

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规定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出让价格必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应根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四、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

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坚持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联勘联审,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范围符合各级各类规划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对出让范围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等合法合规性进行提前审查,确保出让后能及时依法审批登记。统筹做好出让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相关补偿事宜,确保当地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采矿权“净矿”出让流程。对完成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出让底价和交易方案可一并审查批准。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可将出让前期投入纳入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的经费。

提高采矿权“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对“净矿”出让后采矿权竞得人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及时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因政府前期出让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工作的可以撤回已出让的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五、深化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结合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落实放管服工作的实际,省级负责煤炭、煤层气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对属省级负责的其他9种战略性矿产继续坚持除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涉及资源配置登记事项外,其余登记事项下放的原则,战略性以外其他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应放尽放,能放则放”。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扩大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勘查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炭、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矿产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缩小开采范围、注销(含公告注销),探矿权延续、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保留、转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六、积极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

认真执行国家开发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油气地质勘查。服务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在云南境内勘查开采油气相关手续。

七、执行探矿权期限调整规定

新设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除规定的可不扣减面积情形外,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均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本意见实施后,已有探矿权到期延续时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且已缩减勘查区面积的,可在下一次延续时申请将缩减部分抵扣需按规定扣减的面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保留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其余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和煤、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九、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已设探矿权的,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勘查成果,开展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工作。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事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331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自然资规〔2020〕3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

(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缮证,并同时将审批资料电子档案归档汇交,纳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信息体系。其他矿种由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完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检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所负责的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矿业权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由占勘查区块、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资源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涉及的其他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六)矿业权勘查开采矿种有两个及以上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

(七)矿业权出让收益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中央40%、省30%、州(市)6%、县(区、市)24%比例分别缴入各级金库。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谁审批、谁征收、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由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建立征收台账并负责对分期缴纳的出让收益进行追缴。

由省级管理的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除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办理采矿权延续、缩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时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外,其他登记业务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估及征收。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缴纳时限及缴纳凭证,审查矿业权人出让收益的缴纳情况,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八)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机构应按规定公开选择,涉及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备案。其他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涉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三、工作要求

(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时,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联勘联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和规划审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不得审批登记。

(十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工作,严禁越权发证,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分割出让。对违法违规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审批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越权出让和登记矿业权,省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职权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服务,认真执行矿业权到期提醒制度,对审批登记业务涉及的报件资料执行全省统一规范要求,不得超出规定层层加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完成审批系统的建设,于202012月底前完成与省级智能审批系统的对接,全省矿业权登记纳入同一数据库管理。做好人员的合理调配,切实保障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出让登记。自20205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331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

云自然资规〔2020〕4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要求,推进净矿出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净采矿权

(一)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到位,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净矿”出让、开采和关闭退出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环保,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出让权限划分

(二)构建分级管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州市负责除部、省、县管理矿种以外的净采矿权出让,县级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

三、出让要求

(三)净采矿权出让应列入同级政府出让计划,并达到以下条件:依法依规确定拟出让采矿权的范围界线;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统筹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事宜,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签订相关协议;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评估等前期工作;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采矿权出让。对完成“净矿”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出让底价和出让交易方案可一并审查批准。

(四)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联勘联审的相关规定,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踏勘联合审查。重点审查采矿权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禁止开采区,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有关要求,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等情况。

(五)净采矿权出让前期涉及的土地、林地确权和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用地、用林、用草手续等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中涉及的土地、林地补偿等费用可作为前期成本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成交后前期成本返还出资人,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

(六)净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出让。出让人和受让人按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可将出让前期投入纳入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的经费。

(七)提高采矿权“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对“净矿”出让后采矿权竞得人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及时完成土地林地使用手续审批,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八)因政府前期出让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活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九)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

(十)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激发市场活力,助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快我省采矿权出让管理改革的有力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要求,涉及政府、部门、竞买人、当地群众等多方利益。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严格规范净采矿权出让,优化出让审批流程,加强出让后监管服务。

(十一)各地要认真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细化出让前准备、报批和出让等环节的组织方式。对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准备不到位、不具备出让条件的,不得出让采矿权。在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各地要进一步宣传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本通知自20205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331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

云自然资规〔2020〕5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配套规范,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成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除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或压矿建设项目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出具评审备案文件。

三、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简化归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服务系统保证数据互通共享。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发布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年报。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实行同级管理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和煤、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管理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五、公开竞争选择评审评估机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矿业权人收取。评审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或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门户网站或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和公示公开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每年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合规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当依权限撤销。评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矿业权评估师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不合规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依法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的,列入省自然资源厅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级和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推送违规的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名单。

本通知自20205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33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5ffbfd5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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