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留学生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收费是指自费来华留学生到我校学习缴纳的学费、 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费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若遇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 .
(一)英文学历生:17000元/学年,9000元/学期;
(二)中文学历生:15000-17000元/学年;
(三)研究生:20000元/学年;
(四)语言生:12000元/学年,6500元/学期;
第六条各类来华留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一)单人间:8500元/生.学年;4250元/生.学期。
(二)双人间:6000元/生.学年;3000元/生.学期。
第七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
(一)学分制收费标费:150元/学分。
(二)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校园卡工本费等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八条 留学生学宿费的收费, 必须使用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九条 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缴费所采用的计价结算货币种类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 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 学校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第十条 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取的管理规定。
(一)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按照一学年的学费标准收费。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于学年开始时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
第十一条 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住宿费收取的管理规定。
留学生的住宿费,于每学年初一次性全部收取;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以按学期缴纳住宿费;留学生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按月计退住宿费;每学年按照 10个月结算。
第十二条 关于留学生学费减免的管理规定。
(一) 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的自费生, 应按学校规定的自费生收费标准缴纳各项有关费用。
(二) 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学生必须提供我国政府减免学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关于留学生缓缴学、宿费及恶意拖欠学、宿费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费原则上不予缓缴。
(二)留学生学费缓缴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三)对于严重拖欠学、宿费的情况,根据学生签证期限给予其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关于留学生学费退费的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关于留学生经费核算的管理规定。
(一)留学生学、宿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二)留学生学、宿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和省级部门预算,统筹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6a597aefd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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