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发布时间:2021-01-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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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养老保险
1、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2、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3、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当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4、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5、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19927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7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7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

6、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7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8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的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8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12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养老金加过渡性调节金;19927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7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199281日至199812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1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二)个人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三)调节金:为300元;(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每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8、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员工如何处理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违反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的罚款。
10、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
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医疗保险
11、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几个层次 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种形式。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应当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12、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13、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条件
1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4)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14、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6%,个人2%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5%缴交; 3)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5%缴交;
综上,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9%缴交,用人单位交8%个人交2%
1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缴交;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2%缴交。
综上,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全部由用人单位缴交。 16、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17、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少儿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少儿家庭每人每年75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5元。
18、参保人自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9、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余额。
20、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21、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2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不行可选择参。用人单位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变更形式。 23、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互相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24、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25、参保人住院药品费用的记帐比例是多少
参加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帐围。 26、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医保记账吗
可以。因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伤除外),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围。 27、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能。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业发生的祝愿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围的,报销比例按《市医疗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降低20%,到国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围的,报销比例降低40% 28、检举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有什么奖励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和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保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额为举报容查实、违规数额的20%(但不得超过举报容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市社保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9、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工伤保险
30、工伤保险的参保围
市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1、用人单位要作好工伤预防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2、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的工伤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
33、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5、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6、七至十级伤残工伤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并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查和相关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失业保险

39、失业员工的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40、失业保险的缴费
失业保险费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1%×40%。 41、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失业员工在失去工作后的1个月后,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42、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
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3、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
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4、失业救济金的一次性领取和停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 再就业
( 到国( 外定居 ( 已办理退休手
(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 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 ( 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45、参保员工在特区正常流动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
原单位报人员减少,新单位报人员增加,报表上应填写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电脑号。 46、非本市户籍员工辞工后的退保手续
员工须持企业开具的退保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个人服务中心和宝安、龙岗管理处的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47、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人员办理个人专户结算手续
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个人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员工本人须持出国(境)定居单程证(护照)、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到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办理专户结算。
办理专户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48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4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积累额如何处理
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接收或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个人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0、职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专户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由死者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专户结算手续,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6bd4af641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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