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农业初始水权确权登记综合改革工作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昌吉州农业初始水权确权登记综合改革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为什么改?
昌吉州是新疆最缺水的三个地区之一。一是目前已经形成的经济社会用水总量达36亿立方米,分别超过2020年、2030年总量控制指标6亿立方米、6.7亿立方米。二是水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农业用水占比居高不下,达94%。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各业对水的需求越来越多,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需要我们未雨绸缪。三是通过大规模灌溉节水技术的运用,全州工程性节水面积(滴灌)已达550万亩,年节水近4亿立方米。由于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水权转换制度和水交易机制尚未形成。农业节水向生态、工业、生活用水转换无途径、无制度、无机制,并继续被农业挤占。四是水利社会管理难度加大,乱开荒、乱打井,地下水超采严重。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必将影响我州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提升,严重制约自治州“三个率先”和“三化”建设步伐。这些现实问题,倒逼我们必须改革,杀出一条血路。
二、如何改?
(一)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登记,即解决为谁确权问题,还赋予了初始水权的财产权属性。明确规定,只有二轮承包地(包括牧民定居人均分配不少于5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按相关文件规定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享有初始水权。对非二轮承包地不予确定初始水权。2015年,全州确认二轮承包土地面积476万亩,颁发农业用水初始水权证(卡)13.6万本,占应发户数的98%。2016年新年伊始,奇台县6户农户已经开始用取得的12.6万立方米初始水权,以质押方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了15万元的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已经受理。
(二)制定初始水权节余水量交易管理办法,改革让农户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收益。规定明确:农民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在使用节水灌溉技术后,其节余水量可进行交易。其中,小量的水量农户之间可自主交易。在具备工业、城镇供水条件的区域,政府通过搭建水量收储交易平台,规定以不低于3倍的执行水价回购农户初始水权分内的节余水量。目前,全州已建水量收储交易平台30个,2015年农业节水实现交易转移6113万立方米,其中,向工业、城市交易转移2913万立方米,农业内部转移3200万立方米。各县市政府回购农户初始水权份内的节余水量价格在执行水价的6—10倍之间,玛纳斯县回购水达到执行水价10倍(0.93元/立方米),2015年回购水400万立方米、亩均80方,节水区亩均节水交易收入72元,户均1944元。
(三)实施差异化水价政策,通过调高水资源费和开证水资源补偿费,初步建立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补偿约束机制。即,对二轮承包地按照执行水价执行,采取保护性政策;对二轮承包地超定额用水和非二轮承包地用水,按照批准成本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全州综合0.144,即0.288),同时计征水资源费、补偿费。2015年,全州征收“两费”(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补偿费)29451万元。呼图壁、昌吉市、玛纳斯以乡镇为单位,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形式,将25%的水资源补偿费用于末级渠系改造。
(四)完善了配套措施,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落实“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指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出台了《自治州实施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联合采取“以水定电、以电控水”,加强了对10100眼农业灌溉井的“井电双控”管理。出台了《自治州整治非法取水机井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整治非法取水机电井专项行动。2015年,全州15000眼机电井通过安装智能取水装置,实现了实时远程监测控制。通过非法井整治行动,炸毁填埋非法机井1049眼,占非法井总数96%。出台了《自治州国有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采取只减不增,报废的机电井不予更新等办法,严格控制国有农用地取用地下水。全年退地63.5万亩(国有农用地7.1万亩,非法国有农用地56.4万亩),压减水量1.8亿立方米(非法开荒退水1.5亿立方米以上)
三、几点体会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顶层设计。水资源是制约昌吉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是短板中的短板。昌吉州各级党委、政府把水利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高度,通过建立农业初始水权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了“压一、扩二、保三”的水资源配置总基调,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业、以水定规模,从顶层厘清昌吉州水利改革发展的思路。
(二)敢于直面问题,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就是利益格局的再分配,是破与立的统一。用一句网络话讲,“亚历山大”。尤其是涉水涉地,动的是别人的“奶酪”。昌吉州党委、政府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两大主题,合理研判水情、州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为我州水利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正如州党委原书记李建国同志讲的:水权水价改革近期我们不会得到什么收益,但是它是利在长远的举措,必须敢于担当、解放思想、强力推进,不能含糊。
(三)完善体制机制,强力狠抓落实。一是建立覆盖县市的“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和州、县、乡三级水资源管理体制,并将“三条红线”指标纳入自治州党委、政府对县市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井电双控”,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和开展非法井整治行动,确保了各项措施落实落地。三是实施总量和强度双控制措施,拧紧节水“阀门”,走出工程节水向管理节水转变的新路子。
(四)坚持创新驱动,确保三农利益。水权水价改革不是部门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一是要保障二轮承包土地基本用水权益;二是要改革收益分配制度。政府(水利部门)要从利益的受益方退出,通过搭建农业节余水量收储交易平台,释放改革红利,最大限度地激发节用水各方参与水权改革的积极性。
(五)坚持多措并举,全力攻坚克难。2015年,我州将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国用农用地管理、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作为实现“三条红线”控制目标的前置性办法和措施,在保障农牧民用水权益的基础上,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坚持地权与水权相统一,在红线控制范围内制定好区域年度水资源分配方案(总量控制方案),积极调整和优化用水结构,为扎实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各位领导,水利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已经确定,关键是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我们将继续按照区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水利厅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敢于担当,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为实现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昌吉州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水利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发〔2011〕55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用水管理水平。到2020年,实现河道水开发利用率低于7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由2012年的0.54提高0.65,农业综合用水定额由2012年的420立方米/亩降低至354立方米/亩;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12年的80方降低至24方。在降低农业用水总量基础上,将农业节约水量逐步向工业、城市、生态有效转移,全州一、二、三次产业用水比例由2012年的93:5:2调整至2020年的88.7:7.1:4.2。
(二)改革原则
坚持一次定价,分步实施;州级统筹,县市主体;水权明晰,水价调节;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节约用水,提质增效的原则。
二、改革的内容
(一)开展农业初始水权登记
各县市、园区要建立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相关管理办法。
自2014年起,以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5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下同)灌溉面积为基数,以县市、园区近10年平均引入灌区的总水量或县市、园区已经发布的农业综合灌溉用水定额为依据,确定乡镇、村组和农户的农业用水总量,量化到户并颁发初始水权证书。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不予确定初始水权,供水单位可根据区域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在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和二、三产业、城镇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按年度制定供配水计划。
(二)实行差异化水价
对二轮承包土地用水,2014年不低于成本水价50%,按照现行水价0.074元/立方米执行,2015年按照成本水价70%即0.101元/立方米执行,2020年按照成本水价即0.144元/立方米执行。
对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用水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批准成本水价的2倍计收。
(三)开征水资源费
自2014年起,对农业灌溉用水从量开征水资源费。
1.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2015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到2020年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在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有新标准颁布,按新标准执行。
2.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2015年按照0.25元/立方米征收,到2020年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在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有新标准颁布,按新标准执行。
3.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留成的水资源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预算统筹安排。
(三)计征水资源补偿费
自2014年起,对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从量计征水资源补偿费。
1.地表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2015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到2020年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
2.地下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2015年按照0.25元/立方米征收,到2020年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
3.各县市、园区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补偿费,将水资源补偿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园区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级发改、经信、住建、水利、财政、农业、物价和电力等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全力做好农业高效节水向高效用水转换配套政策制定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园区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途径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科技培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宣传,保障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园区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加强对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的指导和跟踪落实,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附件:1.昌吉回族自治州各县市农业用水执行水价标准表
2.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和水量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水资源补偿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昌吉回族自治州各县市农业用水
执行水价标准表
| ||||||||||||||||||||||||||||||||||||||||||||||||||||||||||||||||||||||||||||||||||||||||||||||||||||||||||||
附件2: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
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体系,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发〔2011〕55号)和《关于稳定和完善耕地承包权关系的通知》(昌州政发〔1997〕 7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农业初始水权指农业用水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拥有的使用权。
第二章 初始水权的确定
第三条 农业初始水权是指在本灌区现有水资源利用条件下,农业用水户为维系农业灌溉所取得的基本用水权利。本次农业初始水权只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暂不确定初始水权。
农业灌溉用水初始水权的确定是以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5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下同)灌溉面积为基数,以县市、园区近10年平均引入灌区的总水量或县市、园区已经发布的农业综合灌溉用水定额为依据,确定乡镇、村组和农户的农业用水总量,量化到户并颁发初始水权证书。
第四条 农业初始水权分集体用水权和农户个体用水权。
(一)集体用水权是指村组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用水,灌区农田防护林用水属于集体用水权。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属于集体用水权。
(二)农户个体用水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确定并依法取得的用水权。
第五条 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核发农业用水初始水权使用证。
第六条 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水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特殊干旱年份),不能满足定额配水,颁发给集体和农户的初始水权证,不能作为取水申请的凭证,用水户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用水。
第八条 在区、州新的用水定额批准实施后,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须重新核定,并依据本办法另行换发。
第三章 初始水权的分配
第九条 农业初始水权依据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条 农业初始水权分配的方式和步骤。
(一)核定农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农户取得的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以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为准。
(二)确定农业初始水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逐级分配到户。农业初始水权确定后,由供水单位先行分配到村组(或农民用水户协会,下同),村组在乡镇供水单位的指导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逐户核发农业初始水权使用证书。农户在取得初始水权使用证书后依法享有公平用水的权利。
(四) 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不予确定初始水权,供水单位可根据区域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在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和二、三产业、城镇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按年度制定供配水计划。
第四章 水量交易
第十一条 鼓励农户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在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后,其节余水量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农户之间、村组之间进行的水量交易仅限本轮次,交易之前须经用水户所在村组批准。村组之间的水量交易必须报请乡镇水管单位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搭建水量交易平台,按照不低于3倍的执行水价,做好农户节约灌溉用水的回购,用于保障生态、工业及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用水户间水量交易仅限于工程条件允许的农业灌溉用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水户已经依法交纳水费、水资源费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的。
(二)交易双方在本年度内未出现违规取水的。
(三)通过节水措施实现的节约水量。
第十五条 农户由于弃耕、撂荒耕地发生水量节余的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农业灌溉定额内节余水量交易所得归水量出让方所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灌区水量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灌区村组之间水量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村组负责本村用水户之间水量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水资源补偿费
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经济杠杆促进合理配置和优化水资源使用结构,建立“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及城市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昌州党发〔2011〕5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
第三条 各县市、园区应加强对水资源补偿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水商品意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 农业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稀缺程度适时调整。
第二章 水资源补偿费计收
第五条 各县市、园区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一律实行货币结算,按实际用水量计收。各级水利部门要督促用水单位(户)建立并完善计量设施,做到应收尽收。用水单位(户)水源控制设施和计量设施由用水单位(户)负责安装,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用水单位(户)负责日常维护。
第六条 水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
第七条 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地表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0.2元/立方米计征。
地下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0.5元/立方米计征。
第八条 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用水定额,对各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 水资源补偿费实行预收制度。各用水单位(户)应依据批复的用水计划按期向水利部门缴纳水资源补偿费,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资源补偿费,水利部门对使用地面水的暂停供水服务,对使用地下水的由供电部门暂停供电服务。
第三章 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各县市、园区将水资源补偿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水利部门先行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补偿费使用范围:
(一)支渠以上水利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
(二)农业高效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第十二条 州水利部门应会同州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园区水资源补偿费计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园区水利部门在依据本《办法》原则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州水利、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昌吉州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呼图壁县2014年度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总结报告
呼图壁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北部,准噶尔盆地东南缘,隶属昌吉回族自治州管辖。农业年均产值占全县生产总值的1/3以上,是呼图壁县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呼图壁县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县,为统筹推进“三化”进程,加快转变方式,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调整供水结构,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做出来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在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
一、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是呼图壁县水利发展的必然选择
1.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呼图壁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5.56亿m3,其中:地表水开发利用1.90亿m3,占地表水资源量的60.2%;地下水开发利用3.78亿m³,是地下水可利用量的2.11倍,呈现出地下水严重超采的现象。在已开发利用总量5.56亿m³中,农业用水(含人工生态)5.31亿m3,占用水总量的95.5%,工业用水0.15亿m3,生活用水0.1亿m3。
2.水利工程现状
呼图壁县现有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3座,干渠91.6公里,支渠466公里,斗渠676.5公里,农渠1649.9公里,各级渠道总长2884公里,已防渗渠道总长1790公里,配套渠系建筑物13349座,机电井1987眼(其中农用井1849眼)。全县灌溉总面积145万亩,建成高效节水面积76万亩,高效节水面积已占全县总灌溉面积的80%。目前县域内已形成了功能完备的灌溉系统,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
3.原有水价制度下存在的问题
(1)成本水价偏低,水利工程基本运行维护难以保障。
(2)供水结构不合理,农业用水比重较大,水资源利用效率低。
(3)田间水利工程管护费用难以保障,已建成的高效节水工程面临着利用程度不高的尴尬局面。
(4)水资源管理体制滞后,原有管理方式单一,依法管水措施乏力。
(5)水利工程产权不明晰,工程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效益不断衰减。
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为系统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指明了方向。
二、呼图壁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措施
1.总体思路。以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为总基调,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活力,释放改革的最大红利,形成一种以水权、水价、产权一体化综合改革的局面,运用抓源头、管中间、控末尾的方法,一手抓水资源管理,一手抓工程管理,两手发力,全力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组织保障。领导重视,政策扶持是推动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我县成立了由县长担任组长的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以水定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多次调研、会议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措施,为全面完成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井电双控等各项工作提供措施保障。并将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制定了具体的考核细则。
3.政策支撑。改革各项工作在自治区水利厅、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指导下,呼图壁县先后制定出台了《呼图壁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呼图壁县农业水资源补偿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呼图壁县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管理办法》)、《呼图壁县“三条红线”水量分配方案》、《呼图壁县落实井电双控控制取用地下水实施方案》、《呼图壁县耕地压减实施方案》《呼图壁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为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工作提供政策性支撑。
4.农业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2015年,呼图壁县农业总用水量控制指标55120万m³,其中地表水18759万m3,地下水36361万m3。用水总量全部分解到各乡镇,并核定每眼机井单井提水量。灌区二轮承包土地按照亩均综合用水定额385 m3/亩,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及农场按照亩均综合用水定额330 m³/亩。
5.建立水权制度
初始水权的确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准,以灌区十年平均引水量与灌溉用水定额为依据,确定全县农业用水初始水权,并逐级分配到各乡镇、村组及农户。对二轮承包地以外的土地不予确定初始水权,只根据区域水资源总量控制“三条红线”指标,在满足二轮承包地和二三产业、城镇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制定年度供配水计划。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以及机井基础数据调查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摸底调查方式进行,即: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方案→农户摸底→村组自查→乡镇核查→农经局核定,逐级公示,确保数据无误,为确权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呼图壁县耕地面积145万亩,二轮承包土地面积80万亩。2015年全县发放初始水权证17700份,发放率100,签订供用水协议45份,用水户、水利部门及供电部门三方签订供电供水协议1987份,
初始水权=灌溉定额×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地表水计量点位于斗渠进口,地下水核定单井电量与水量。
6.实施差异化水价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发[2014]105号)文件精神,我县出台《关于印发呼图壁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县政办[2014]90号),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落实农业供水成本。2015年按照成本水价的70%执行,即0.108元/m³,2020年起执行成本水价,即0.154元/m³。对二轮承包土地用水指标以内的用水,按照基本水价进行征收;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按照成本水价的2倍计征,即2015年征收标准为0.216元/m³,并加收水资源费按照0.1元/m³征收,并开征水资源补偿费0.1元/m³。
7.建立节水奖励基金
基金来源: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水费收入、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及其他。
奖励对象:节水突出的用水户,首部管理优秀村组或协会
奖励标准:以农户实际节水数量及县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为准。
补贴标准:县人民政府搭建水量交易平台,节余水量通过交易转换为工业企业或其他行业用水的,按照3倍水价征收全部用于奖励农户。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单方水或单位面积的奖励标准。按照定额节约水量100m³以内的,予以补贴0.06元每方;节约水量100-150m³的,予以补贴0.08元每方;节约水量150m³以上的,予以补贴0.1元每方。按照县人民政府核定的单井提水量,对单井节约水量每方奖励0.02元。
奖励方式:年终算总账或灌溉周期结束后发放奖励金。
高效节水建设补贴由农民用水者协会待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县水利局验收通过后,给予节水奖励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级补助资金标准执行。
8.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灌区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县级水管总站,二级为乡镇水管站,三级为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全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以“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为目标,以构建乡镇水利服务机构为重点,形成农业灌溉服务、防汛抗旱服务、水行政执法“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
2008年,昌州编办根据《呼图壁县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定性呼图壁县水管单位及下属9个基层水管站的机构类别为公益二类,实行财政差额预算管理,并重新核定水管单位事业编制138名。2015年,根据呼县事改办[2015]9号《关于印发<呼图壁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撤销呼图壁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所,将其职责任务及在职人员整体划入呼图壁县水利管理总站,加挂呼图壁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所的牌子。核定水利管理总站编制142人。2015年财政拨付人员经费1326万元。
2006呼图壁县6个农牧区乡镇通过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农民用水协会48个并全部通过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灌区总人口13.2万人、协会管理人数为147人、会员7.8万人。各协会先后建立完善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农民用水协会的成立,在农业灌溉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实现了农民自主管理,减少了水事纠纷,完善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负责支渠以下(斗渠、农渠及附属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用水管理、水事纠风、水费及末级渠系维护费的收缴、末级水利工程及田间高效节水工程的项目申报等任务。
9.购买社会化服务,创新工程管护模式
依托中国农大呼图壁教授工作站,开展智慧水利及智能灌溉服务社会化的示范 。建立井电双控服务队与智能灌溉技术服务队,采用“公司+合作社+水管单位+农户”的服务模式,由公司与合作社(用水者协会)签订灌溉服务协议,公司对农户实施统一的培训后负责灌溉施肥和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政府以每亩补助5元的高效节水自动化灌溉服务费给灌溉服务合作社;机井的“井电双控”远程智能控制设备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由农大北京联创公司与呼图壁水管总站签订每个监控计量点1000元的年服务费的协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2015年,全县安装“井电双控”智能设备60套,灌区3万亩实施了灌溉社会化服务,实现了地下水精准计量、精细化管理,提升了管理和运行水平。
10.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作为水利部确定的全国100个改革示范县之一,在落实“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目标,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完成《呼图壁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各乡镇已成立领导小组,现已完成工程产权证、使用证及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二证一书一平台”设计、印制。2015年发放小型水利工程所有产权证759本,工程类别主要为集体所有的机井、高效节水首部及田间工程、斗农渠及渠系上水工建筑物,其中机井511本、渠道135本、河水首部113本。签订井电双控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4份,落实井电双控维修养护费4000元,签订高效节水首部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2份,涉及智能服务灌溉面积2300亩,落实服务费11500元。
11.水利信息化自动化建设的创新
构建了以“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地下水监控、地理信息、防洪预警、工程监测”等业务于一体的“水利信息平台”。 利用水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连接各基层水管站数据采集点,进一步整合水利信息化资源,形成“系统科学、功能配套、技术先进、上下联动”的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在军塘胡河流域建立了水利信息化子平台,极大的提高了全县的水利信息共享和融合,实现了水权管理、工程管理、灌溉调度、水资源管理、农村饮水管理、防汛抗旱系统一体化应用,进一步提升了呼图壁县区域水资源的调配及管理。
12.以土地流转为基础,大力推广了以首部为单元的灌溉“四位一体”自动化控制系统。2015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4.29万亩,全县累计实现土地流转21万亩,以首部为单元建设自动化智能灌溉系统16个,涉及智能灌溉面积2.5万亩。改变以往灌溉自动化只强调田间自动化阀控方式,目前已实现田间灌溉自动控制、水泵控制、施肥控制、过滤反冲洗“四位一体”自动化智能灌溉系统,大大提高了高效节水工程的运行效率,受到了农业种植合作社及广大农户的认可。并创新开发了自压滴灌大首部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了大首部过滤、沉淀池水位控制、进水闸控制、小首部的进水阀开闭量控制全程自动化,大大提高了呼图壁特色的大首部自压滴灌系统的运行效率、灌溉保证率和灌溉均匀度。
三、改革效果
1.节水成效显著。呼图壁县截至2030年退减耕地任务43万亩,2014年底我县出台《呼图壁县退地减水实施方案》,确定各年度退减耕地任务,并逐级分配落实到各乡镇、村场及具体地块,由国土资源局负责上图核准。2015年通过实施差异化水价,以水价杠杆促进新增高效节水建设面积6.4万亩,退减耕地面积1.86万亩等多种措施,2015年总用水量达到52731万立方米,实现年内节水2389万方,农业向二三产业转移水量130万方。
2.农民受益分析。一是综合毛灌溉定额的有所降低。灌区通过开展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灌区亩均综合灌溉用水定额由原来的422m³/亩降低到目前的385m³/亩,地表水水资源有效利用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充分发挥了灌区节水灌溉工程效益。二是通过实施节水工程建设后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常规灌棉花每亩地每年的打埂浇水、施肥、锄草人工费用110元左右,而滴灌棉花的浇水、施肥、锄草人工费用不超过20元/亩。滴灌比常规灌降低人工费90元/亩。三是灌溉保证率不断提高。实施高效节水工程后,保证了作物得到适时充分灌溉,通过新建、改造滴灌工程,项目区灌溉保证率由80%提高到90%以上。四是增产效益。通过实施滴灌工程,减少了病虫害的危害,农田供水得到极大地保证,保证农作物适时灌溉,促进了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棉花亩增产60-80公斤,玉米亩增产300公斤,番茄亩增产2-3吨。
3.水权交易,农民受益分析。
2015年全县建立水权水价交易平台6个,实现水权交易282万方,实现交易额56万元。其中石梯子交易水量132万方,交易价格按照基本水价0.078*2倍=0.156元/m³进行交易,实现交易额21万元,涉及农户135户,每户受益水权转让收入1500元。五工台交易水量150万方,价格按照交易双方协商,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水权交易价格为0.235元/m³,实现交易额35万元,涉及农户315户,每户受益水权转让收入1100元。
4.井电双控有效遏制地下水开采
通过核定全县机井的单井电量与水量,升级机井远程智能控制设施,安装“井电双控”智能设备,该设备采用无线超声波水表计量用水量,达到总用水量后控制变压器表箱强制断电,以此加强总量控制执法手段。该设备的开发使用有效的解决了过去用水计量设施人为破坏、短接绕开等非法用水行为。设备采用符合计量认证的无线计量水表,具有用电用水双重计量比对功能和报警功能,维护了用水执法的公平环境,保障了用水农户的公平引水灌溉。通过用水户、水利部门及供电部门三方签订供电供水协议,实现“以水定电、以电控水”,有效遏制地下水的开采。
2015年完成全县1987眼机井(其中农用机井1849眼)的单井电量、水量核算,所有机井全部签订三方供电供水协议,核定地下水用水总量36361万m³,通过实施“井电双控”管理,打击填埋非法机井等措施,实际农业用水地下水提水量33852万立方米,2015年地下水控制指标全面完成。
四、启示
1.领导重视,政策扶持是推动水权水价综合改革重要保障。
2.加强多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改革工作。水价改革工作任重道远,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在资金上加强整合力度,为整体推进改革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3.减水退地工作难度大,末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缺乏长效补助机制,致使末级渠系长效管理维护机制还不到位,工程维护手段和效率还有待于提高。
五、建议
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高效节水建设、中型灌区改造、末级渠系建设、信息平台完善等多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建立长效补贴机制,确保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全面深化水利体制改革。深入落实《呼图壁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确保“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全面推行,差异化水价全面实行,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从量计征。着力加快水权交易平台及水市场建设,稳步推动农业节水向工业、城镇、生态等领域转移。加快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进程,在典型引路、示范引导的基础上,全面稳步推广。
(二)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通过试点工作,促使“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提升小型水利工程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工程管护专业服务组织,到2018年基本完成全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三)加快推进水权交易转换平台建设、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以及水市场培育,建立长效用水补偿政策和机制。
(四)全面倡导灌溉社会化服务,实现地下水精准计量、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管理和运行水平。
昌吉州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典型经验交流材料
——呼图壁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关于公布全国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的通知》(办农水〔2015〕1号)、《关于自治州农村综合产权改革试点的意见》(昌州党发〔20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落实“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目标,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责权一致,有机统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先行,赋权释能;尊重民意,维护权益;政府主导,民办公助;统筹发展,持续利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三)目标任务。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委托管理等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更加灵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2015年重点围绕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区同部署、同布局,以大丰镇、五工台镇、二十里店镇及园户村镇四个农区乡镇为试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开展试点区的改革工作,为确保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改革范围
(一)小型水闸:指支渠以下末级渠系上(斗农渠)的水闸工程,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m3/s的小(2)型水闸。
(二)工程及设施设备:指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包括部分现状控制面积1万亩以上,但是只给单个村或单个协会供水)的引、输、提(机井、泵站)等系列灌溉设施;高效节水首部、输水管道和设施设备;灌区末级渠系及其量测水等配套设施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设施设备。
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护体制。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权属划分
1.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具有较强公益性性质的小型水库、干、支渠及渠系建筑物,产权归属县水利局。此次改革产权归属不变,只转变管理模式。
2. 斗、农渠及渠系建筑物,高效节水首部、田间工程以上管网、设施设备,农村生产、生活用机电井,泵站等,根据有利管理和效益发挥原则,结合农民意愿,产权可划归乡镇、村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只受益单个村或单个协会使用的高效节水首部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的原则,产权归村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入村前输配水管道及设施,产权归属县水务集团;入村后管道及设施产权归属村组或农民用水者协会。
4.个人和企业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个人和企业。
(二)确定改革责任主体
国有工程和跨乡镇工程由县人民政府主持改革工作;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改革工作;行政村工程,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改革工作。
(三)规范工作程序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的原则推进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在水利、财政、国资、农经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3.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采取“一事一议,一类一策”的办法,确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4.公开透明,公正实施。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在县、乡镇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公开招标、公平实施。
5.签订合同,发证建档。工程产权所有者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使用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汇总整理。
(四)创新管理模式
按照昌吉州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搭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模块,实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间的产权流转,进一步完善产权体系,赋予工程可抵押担保的商品属性。
1.在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的前提下,探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形式。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解决小型水利工程投入不足渠道单一的问题。
2.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划转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受益农户,让其成为工程的所有者主体,利用水利资源和土地资源等,通过作价入股、抵押贷款等实现资源到资金的转换。
3. 在工程管护机制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以后需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工程(包括田间高效节水提质增效改造工程),可以由其自建自管;对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且控制面积规模较大的,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者协会,以民主管理,市场化运作,建立新型管护体系,包括水利合作组织管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管理、水利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等多种管护模式。
4.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和托管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跨行政村重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类打捆招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调度和安全运行由原管理主体负责。
5. 通过“两证一书一平台”(即: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使用证、工程管护责任书及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工作机制,落实产权、使用权及管护责任,实现产权流转信息化管理。产权证经县人民政府盖章后生效,使用权证经县水行政主管机关盖章生效,管护协议由产权所有人、管护主体单位、乡镇水管站共同签字生效。
6.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建管一体化,坚持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机制。
(五)落实管护经费
从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等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专项经费。按照小型水利工程年度实际所需维修养护经费,从水资源补偿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郝拥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张明清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县政协
党组书记、副主席
彭彦武 县委副书记
白东明 县委常委、呼河管理处处长
马 杰 副县长
成 员:葛泽豹 县委督查室主任
王 军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全 东 县财政局局长
李刚强 县审计局局长
付学军 县水利局局长
马文亮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于斌裕 县农业局局长
马 军 县林业局局长
叶 清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魏云新 县农经局局长
李 强 县水利局副局长
赵远军 县水利管理总站站长
金燕军 大丰镇镇长
徐 杰 五工台镇镇长
韩文基 园户村镇镇长
蒋金军 二十里店镇镇长
毛丽娅 雀尔沟镇镇长
玛合沙提 石梯子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杰兼任,副主任由付学军兼任。
督查室负责改革各阶段督查工作,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发改委负责农业水权水价改革工作监督及配套政策研究;财政局负责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及配套政策研究;水利局负责改革方案制定,建立信息平台,负责指导乡镇改革工作具体实施,完善产权移交手续;农经局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及产权有争议的工程进行产权核查、资产评估及移交;对于规模较大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移交等具体事宜;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负责各自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改革宣传及实施工作。
(二)落实水价,助推改革。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发〔2014〕105号)、《呼图壁县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呼县政发〔2014〕8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关于印发呼图壁县执行灌区末级渠系维护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县政办〔2007〕10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及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采取张贴标语、印制传单、村头板报、电视公告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制定专门的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将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评比体系。对于改革成效显著的乡镇及部门,要在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扶持、优惠;改革成效不显著,进度滞后的乡镇和部门要通报批评,不予评优。
五、2015年主要任务
(一)2015年4 -5月,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况调查,明确改革方向和任务,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二)2015年5月30日,以乡镇为单位对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普查、登记、公示、录入,做到权属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公示需在工程所在地行政村村组公告栏公示不少于7天,确保信息无误。
(三)2015年7-9月,财政、国资、水利、农经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
(四)2015年9月30日,颁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依托水利综合信息平台与各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造册、档案管理、产权流转信息化。
(五)2015年10月30日,总结和完善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存档。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6e84079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47.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