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1-30 07:27: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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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务处理【税务实务】问题: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讨论热烈,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转出;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视同销售,其进项应可以抵扣。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计提销项税额,餐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免费食品是“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还是应视同销售;二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本人认同第一种观点,即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政策依据如下:一、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关于向内部人员提供免费通话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应对这部分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三、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09cf7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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