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
发布时间:2020-01-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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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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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治理人: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00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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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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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治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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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V / 89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治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住宅: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成立日期:2006年0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治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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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宅: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刻:1979年2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2 / 89
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托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差不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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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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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爱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充分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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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淌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权证、短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同意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关于中国证监会同意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包括以后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治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同意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80%以上投资于具有“核心”及“成长”这两条主线的股票。 6 / 89
基金治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二)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7 / 89
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c)本基金与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