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样本

发布时间:2020-01-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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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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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治理人: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00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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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治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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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V / 89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治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住宅: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
邮政编码:100082 法定代表人:俞昌建
成立日期:2006058
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治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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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宅: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刻:197922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2 / 89
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托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差不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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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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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老实信用、充分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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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淌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权证、短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同意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关于中国证监会同意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包括以后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治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同意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80%以上投资于具有“核心”及“成长”这两条主线的股票。 6 / 89
基金治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二)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7 / 89
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3%,c)本基金与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c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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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门基金品种除外。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治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三)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治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9 / 89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治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治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治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治理人能够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治理人依照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讲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治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操纵,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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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假如基金治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觉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治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治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治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讲明违规缘故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治理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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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治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治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治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对方依照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阻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峻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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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依照基金治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治理人发觉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治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治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治理人发出回函,讲明违规缘故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治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治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13 / 89
以供基金治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刻内答复基金治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治理人发觉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对方依照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阻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峻或经基金治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治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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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治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假如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不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治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专门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关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治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治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15 / 89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托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治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治理人开立并治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方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治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刻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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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治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治理
1.基金托管人能够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依照基金治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治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治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能够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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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治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治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治理和运用由基金治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治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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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治理
1.因业务进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量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治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治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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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治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治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治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治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治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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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治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刻、到账时刻、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刻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治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纳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治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关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治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假如基金治理人差不多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同时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协议确认后,则关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治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22 / 89
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治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治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治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刻。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刻,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治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治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治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治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治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治理人。
3.指令的时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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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治理人。
基金治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治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治理人,由基金治理人审核、查明缘故,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治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觉指令错误,提示基金治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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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70c9ad80e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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