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
本案是一起保险诈骗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经过二审法院的调查、举证、质证,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判决被告人三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二审的辩护人,通过对案卷材料的详细阅卷,会见被告后及刚才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X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行为,辩护人持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X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根据被告人X在一审庭审中供述,自从与案犯Y有来往后,其身份证等相关的证件同被同案犯Y所掌控,且被告人X的驾驶证还是Y帮助办理的,但驾驶证办理后始终都被Y掌控,而且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据上的签字也均非其本人签字,被告人X在公安机关出具所谓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记录及赔偿单数据上签字,只是说明同案犯Y用其名字、驾驶证出险的证明属实,并不是被告X认可共同参与骗保出险的记录及赔偿数据的确认。
2、保险公司的几名出险人员在他们证词中也陈述到,每次到事故现场,基本都是Y,并未见到被告人X。
3、保险公司赔偿给所谓投保人的保险赔偿款(涉案30多万元,其中12万元未遂,投保人名字是被告人X的,而事实被告人X从未见着,也未领取过。
4、被告人X因工作原因,基本都是晚上上班,而出险的保险事故也几乎都是晚上,试问被告人X是否有作案时间?综上,驾驶证、投保人是谁的,就认为其当然参与其中,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即使被告人X构成犯罪,一审对其量刑也偏重,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内量刑,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X与Y系夫妻关系,同案犯Y利用被告人X以前在酒吧上班,经常要挟X如果不跟Y,他就会到X的老家向她的乡亲揭她的短,并扬言要伤害她的父母,而且被告人X当时不想继续顶包,曾向Y提出离婚,Y也曾以自杀的行为方式要挟过被告人X,因此只要Y提出要制造事故让她去顶包驾驶员的时候,她都会迁就Y。
其次,被告人的驾驶证始终都被Y所掌控,且被告人X因工作原因,基本都是晚上上班,而出险的保险事故也几乎都是晚上也就是说被告人X始终都在被动或被Y的威胁下做顶包的事。再有,以下情节,也可以从一审笔录、证据及刚才庭审的笔录可以体现,被告人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