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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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院办[2006]33

关于转发《关于对擅自离岗人员
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院、部)、各部门
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擅自离岗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第七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办公室
20061221



1

关于处理擅自离岗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人事管理工作,稳定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擅自离岗人员的认定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超假,30(含30天)未回岗位工作者;3、停薪留职期满,30天(含30天)未回学校报到者;4、借调校外工作期满,超过30天(含30天)未回学校报到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30天(含30天)者。二、处理办法
1凡与学校签有协议的人员擅自离岗,按协议规定处理。2凡未与学校签有协议擅自离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在校工作期间,脱产学习取得学历或学位且由学校支付有关费用,并在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工作未满5年的,需向学校一次性交清学费、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差旅费和各种补贴等培养费用。
在校工作期间,参加脱产进修、访学一学期及以上且有学校支付有关费用,在进修、访学后在校工作未满3年的,需

2

向学校一次性交清学费、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差旅费和各种补贴等培养费用。
在校工作期间,脱产或部分脱产在职攻读学历或学位且学校未支付学习费用的,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工作未满5的,须向学校一次性交清脱产学习阶段的工资、津贴、福利和各种补贴等培养费用。
在校工作期间,不脱产在职攻读学历或学位且学校未支付学习费用的,但享受过学校一次性补贴者,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校工作未满5年的,须向学校一次性交清所享受补贴等费用。
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来我校工作未满5年(含5年,不足一年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的擅自离岗人员,每差一年按1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
在我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工作未满5年的擅自离岗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6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4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2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差一年按1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清损失赔偿费。
3、擅自离岗人员所交纳的费用,因学位(或学历)、职称交叉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计算。
4、凡在我校有个人住房的擅自离岗人员,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个人住房清理手续,不得私自交易或出租。
三、处理程序
3

1、各单位要及时填写《擅自离岗人员登记表》并报人事处,科级以上干部要同时报组织部。对瞒报、迟报的单位,将追究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人事处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擅自离岗人员登记表》通知计划财务处,立即停发擅自离岗者工资、校内津贴等。
3、人事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认真核查汇总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
4、所在单位将学校研究意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及时交清应交纳的各种费用,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个人住宅清理手续。
5、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正式离校手续。
四、从正式通知本人起60天内仍未到校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依据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或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五、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自滨院办[2005]5号文(《关于对擅自离岗人员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出台以后擅自离岗人员。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5517日起执行。七、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组织部纪委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20061221
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28cf94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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