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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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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
文/杨会新
对于任何财产性犯罪来说,数额的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以一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刑法认为超过一定数额,才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标准。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确定既关系到定罪,又关系到量刑。本文将要讨论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即属于此种类型。
否包括利息规定不明,而该问题又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文拟运用法律解释学,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讨论。
一、文理解释:复利是指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对于何为复利,在法律上并无规定,通常的理解有三种:一是将复利理解为一种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二是狭义的复利,认为复利是指利息所生的利息,而不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如有人认为“银行就恶意透支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出具的信用卡账单上显示的利息都是包含复利的,致使法院在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时,无法准确厘清利息和复利,只好一概不予认定。”①其中的复利便是狭义的。三是广义的复利,认为复利是指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即除了包括狭义的复利外,还包括本金所生利息。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此处的复利与单利并列,显然是一种广义的复利,否则贷记卡的利息将低于准贷记卡的利息。另据1999年4月1日实施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21条分别针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做出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恶意透支1万元作为起刑点,以1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解释》对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了排除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