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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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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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
杨会新
对于任何财产性犯罪来说数额的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以一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刑法认为超过一定数额才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标准因此在此类犯罪中罪数额的确定既关系到定罪又关系到量刑本文将要讨论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即属于此种类型
否包括利息规定不明而该问题又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本文拟运用法律解释学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讨
文理解释复利是指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解释6条第4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对于何为复利在法律上并无规定通常的理解有三种一是将复利理解为一种利息的计算方法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二是狭义的复利认为复利是指利息所生的利而不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如有人认为银行就恶意透支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出具的信用卡账单上显示的利息都是包含复利的致使法院在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时无法准确厘清利息和复利只好一概不予认定其中的复利便是狭义的三是广义的复认为复利是指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所生的利息即除了包括狭义的复利外还包括本金所生利息1999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3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此处的复利与单利并列显然是一种广义的复利否则贷记卡的利息将低于准贷记卡的利息另据199941日实施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2021条分别针对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做出
2009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恶意透支1万元作为起刑点1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10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同时,《解释对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了排除性规定基本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犯罪的数额认定方法但是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仍然存在争议主要集中于透支利息是否作为犯罪数额计算个问题直接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与量刑依照银行行规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利息是每日万分之五也就是年息18.25%如恶意透支本金9000一年后利息高达1600余元此时透支利息是否作为犯罪数额计算将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是否达到1万元的起是否构成犯罪而对于恶意透支本金90000元的一年后利息将高达16000余元此时透支利息是否作为犯罪数额计算将关系到犯罪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直接影响到在哪一个刑罚幅度内量
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
王跃辉崔华伟王焯蓓:“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应否包含利息与分期付款金额”,民检察2010年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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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其中的复利也是广义上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应当成为我们理解复利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解释将复利排除出犯罪数额后讨论犯罪数额是否包括利息即单利),其实是将复利做了狭义的理解而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采广义复利的话,《解释将复利排除出犯罪数额即是将利息即单利和狭义的复利一并排除据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不应包括利息
体系解释犯罪所得是司法文件中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贯标准
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用论理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我们在对复利进行文理解释的同时再寻求体系解释的方法目的在于通过体系解释的结论来进一步佐证文理解释的结论体系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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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刑事责任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条中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沿用了上述规定:“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2008年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2则明确规定,“贷款诈骗案按照诈骗的贷款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另外对一般信用卡诈骗行为即使用伪造的信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数额时通常也以实际使用的信用卡内金额作为犯罪数额而不包括利息鉴此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行为在犯罪数额认定方法上应当与诈骗罪类罪保持一致以行为人实际获取数额为准不应包括利息否则将导致各司法文件之间的冲突信用卡诈骗罪内部各金融诈骗犯罪以及诈骗类犯罪之间出现明显的量刑失衡
历史解释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认定采取审慎的态度
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要适应当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意透支行为不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行为方式——透支具有密切的与贷记卡本身拥有的基本功能
关联透支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行为普通贷款行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并不必然构成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通过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贷款而主要以个人为主体的信用卡持卡人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时却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似有刑事处罚过度延伸之嫌
鉴于此种背景刑法及解释在作出相关规定时充分考虑了当前信用卡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广大持卡人的切身利益对刑法中的恶意透支进行了严格限定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的理
也不应局限于某个条文或者某一个规范性文件个条文或者规范性文件都有其发展演进的渊源将其放在整个过程中去考查方能有更准确的把握也才能实现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
相关司法文件规定的诈骗类犯罪数额认定均采用了实际获取数额的标准事实上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之前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把包括恶意透支在内的滥用信用卡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早在1985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注意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1995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行为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5000元以上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3个月仍未归还的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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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说”,犯罪数额将以信用额度为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交付说也不适用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在理论和实践中,“侵害说的支持者较多如有人认为利息与本金是相伴相生的恶意透支使银行损失的不仅是本金而且还有利息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还有人认对于银行而言利息收入是银行的利润来源如果数额的计算不包括利息收入显然是忽视了对银行正当利益的保护侵害说”,银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除了本金之外还应包括手续费因为手续费反映的是银行办理业务时必要的成本支出而间接损失除利息外还应包括复利因为无论利息还是复利都是在信用卡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于银行可得利益的损失可以说认为银行受到的损失仅包括本金和利息的观点也只是一种不完全的害说
笔者认为究竟选择所得说还是侵害说”,看刑法的功能或目的是惩罚犯罪人还是要补偿被害如果是惩罚犯罪人则首先要考虑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刑事责任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只能考虑犯罪人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如果是补偿被害人则无疑要首先考察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对于刑法而言惩罚犯罪人是其首要的直接目标而补偿被害人是刑法所无法实现的只能通过民法来完成民法在补偿被害人时不仅要补偿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即间接损失息收入是银行的利润来源如果数额的计算不包括利息收入显然是忽视了对银行正当利益的保护该观点正是一种民事补偿的思维方式而不是刑事惩罚的思维方式
另外如果将利息孳息等也计入诈骗数额由于利息孳息一直在变化之中势必造成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犯罪数额也不会相同再者如果将利息等计入犯罪数额也会因为犯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早晚而影响量刑的轻重这与追诉时效制度依据的原则相矛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利用
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对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持卡人予以刑事制裁又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避免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严格限定一是对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增加了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的限制条件以防止打击范围的随意扩大二是明确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6种情形以排除一些非恶意透支的情形三是规定了更高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控制打击范围对于实践中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持卡人只需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按规定还本付息而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对解释6条规定的发卡银行收取的费进行解释时应当同样采取对恶意透支审慎入罪慎用刑罚的态度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不包括利息的观点显然与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认定采取审慎态度是一致的而将利息计入甚至不区分利息与复利手续费一概计入犯罪数额的做法则有随意扩大打击范围量刑过重之嫌
目的解释刑法的首要功能和目的是惩罚犯罪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学理上主要有几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二是所得说”,认为诈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交付说”,认为诈骗数额是受害方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四是侵害说”,认为诈骗数额不一定是自己的所得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实际损失价值额五是双重标准说”,认为诈骗犯罪的不同形态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不同的标准即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财物数额由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主观说双重标准说均不适用恶意透支的数额均在信用额度之内而信用额度是在办卡之时银行授予的并且显示在信用卡账户中可以说银行在办卡之时就将信用额度内的透支权交付给了持卡人
王跃辉崔华伟王焯蓓:“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应否包含利息与分期付款金额”,人民检察201020
毛玲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实务问题思考”,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1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931d3abbf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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