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津科大发〔2017〕156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已经2017年7月12日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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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科技大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4]37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原则; (二)坚持保障需要、节能环保、节俭适用、从严控制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含1500元)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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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学校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学校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专业图书馆、各学院、系资料室贮藏的书籍。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任何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自制的设备,无偿调拨、接受馈赠的设备,其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协议有特殊规定除外。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项固定资产的用途确定;具有多种用途的固定资产,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固定资产的类别一经确定,所有同类固定资产一律列入确定类别。 第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一)新建、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加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计价入账;
(二)各车辆的计价,按购入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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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附加费计入车辆购置价内);
(三)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加上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入账;
(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五)无偿调入、闲置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始价格的,参考同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入账;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七)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原价注销; (八)对固定资产大修理后,不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九)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进行调整: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二)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应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
(三)因增加新功能而增加的装置;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及党委常委会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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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申请;
(三)根据三重一大审批权限,审议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校与各学院(部)、职能处室的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落实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规划;
2.汇总编制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3.组织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验收工作; 4.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5.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实物卡片; 6.负责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等工作; 7.负责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现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8.定期清查盘点仪器设备类、家具类固定资产,年终与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9.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产权清查等工作,协调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工作;
10.负责闲置、库存资产的管理,提出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
11.负责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投入项目的申报、评审、论证及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政府或教委等上级的投资专项的申报、评审、论证、执行及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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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责教学、科研及管理用仪器设备及相关物资的预算、采购工作;
13.负责与仪器设备相关的数据库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14.负责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仪器设备类、家具类的固定资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求配备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必须完备资产交接手续,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1.记录本部门的资产账目及资产信息,其中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日期、单价、保管人、存放地点等;
2.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并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3.按照资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完成固定资产标签的粘贴工作;
4.负责对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5.提出固定资产的维修、报废申请;
6.维护所用固定资产,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7.配合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为教学、科研及师生提供各项后勤服务与保障的职能部门,是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学校全部房屋资源和土地资产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学校全部房屋资源的配置管理;负责学校房产及资源占用的出租出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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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十四条 图书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是对学校图书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产的明细管理。图书馆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图书资产的统计、上报及核查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及程序,通过建设、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要贯彻既注重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以及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按批复的预算办理,防止盲目购置造成积压。对于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建造永久性设施,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从各种方案中择优确定。
固定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零星土建工程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动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根据工程决算及固定资产移交清册, 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与审批。
学校根据市财政及上级监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配置的标准,配备相应的固定资产。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配置需求首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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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审核意见再报资产主管校领导审批。
配置需求得到批准后,对于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固定资产配置需求,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剂。不能调剂解决的,参照《天津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
需求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规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采购人员负责监督验收,必要时可增加相关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单据或验收报告。
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和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协议)不符,附件、材料不全等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和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抓紧办理索赔或解决其他问题。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移交、调配等手续。
学校财务处依据验收合格单据、发票、资产清单、合同、购置审批表等相关原始单据办理新增资产账务处理。
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