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
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 2018〕458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
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
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 11月 14日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
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
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 作出突出
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 包括正高、副高 2 个层级,名称分别是:
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 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 评价的职称在全
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 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
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 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 条件标准另行制定。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层教育教学人才也可申
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中小学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教育教学人才可按特殊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 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具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 “零容忍 ”。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 “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 ”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 3 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除 “一票否决 ”、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 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 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 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培养指导至少 3 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 并任高级教师满 5 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并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 3 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
条例》规定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 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 但要有教育家
水平的教育教学成果。 可用高质量工作总结、 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 城市、县域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 1 年以上的经历; 教育教学研究、 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 指导累计 1 年以上的经历。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 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教育教学设计、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以上 1 次,或二等奖(前 3 名) 1 次。
参考其它业绩。
3.获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的评选,下同)表彰 1 次,并
取得第(二)款中除第 3 项外的 1 项业绩。任现职前个人曾获全国性
表彰奖励的,并取得第(二)款 2 项业绩。
4.获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下同)表彰 1 次,并取
得第(二)款中除第 3 项外的 2 项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3 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前 2 名)1 次。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
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 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
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一等奖
1 次,或省二等奖 2 次,或市一等奖 2 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 次,或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 次)。
3.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2 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
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 8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
少 3 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 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 优秀班集体、 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先进称号2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
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
演)取得前 8 名或获二等奖以上 1 次、或参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 3 名或获一等奖 1 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 单项比赛裁判员 1 次,或全省裁判长
1 次。
6.培养指导至少 3 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至少 1 名教师获省直部门或市
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1 次。
7.作为前 2 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
项目 1 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 列入计
划的教材
1 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
12 万字以上。
9.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
、省市
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
25 年以上,
现仍在以上岗位, 并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 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
进称号 1 次。
10.获年度考核 3 次以上优秀,并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
授予的教育教学等先进称号 1 次。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
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2.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 3 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
会常务理事 5 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 3 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
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 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规
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或
第(三)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获国家级表彰 1 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全国性表彰 1 次并获
第(二)款除第 1 项外的 1 项业绩。
2.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第 2、3 名)1 次;或获该
奖二等奖(第 1 名) 1 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3 项:
1.获省级表彰 1 次,并担任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累计达 3 年以上,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
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
德育方面先进称号 1 次。
2.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
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
活动省一等奖 2 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
次)。
3.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 1 次,或获该
奖二等奖(前 3 名)1 次;或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前 2 名)1
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
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
演)取得前 3 名或获一等奖以上 1 次;取得前 8 名或获二等奖 2 次;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
得前 3 名或获一等奖以上 2 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 1 次。
(三)达到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标准 4 项。
第四章 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能力。 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教育教学
经验较丰富、能力强,研究能力较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完成教育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其中,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 1/3,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 2/3。
(二)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培养指导至少 2 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一级教师满 5 年。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满 20 年,并任一级教师满 5 年。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 任现职以来, 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
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间断的, 申报当年之前连续 3 个考核年度必须
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
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 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 可用高质量
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 城市、县域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
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 1 年以上的经历; 教育教学研究、 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 指导累计 1 年以上的经历。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 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 分析、课件制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获省级以上表彰 1 次,参考其它业绩。
2.获市厅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省直部门单独或
联合)表彰 2 次,参考其它业绩。
3.任现职前个人曾获省级表彰奖励, 并取得第(二)款 2 项业绩。
4.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定额人员)以上 1 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 3 项:
1.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 5 名) 1 次,或获省基
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前 2 名)2 次,或获上述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前 2 名)2 次。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
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 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
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省级二等
奖 1 次,或获市级一等奖 1 次,或获市级二等奖 2 次(未设定奖项等
次的,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 次)。
3.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1 次;
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地(厅)级企事业单位
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2 次;或获县(市、区)直部门授予的教育
教学先进称号 3 次。
4.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任教以来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
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 6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至少
3 年),并获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优秀辅导员 1 次,或校级上述奖励 3 次。
5.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
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
演)获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性的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
展演)获二等奖以上或取得前 5 名 1 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
举办的全省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正副裁判长 1 次,或市州裁判长 1
次。
6.培养指导至少 2 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 ,至少 1 名教师获市州直部门或
县(市、区 )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1 次。
7.作为前 2 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
1 项,或作为前 2 名完成市州教育局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
项目 2 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
版专著、列入计划的教材 1 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 8 万字以上。
9.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 、省市
属艰苦单位(矿山、森林、野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 20 年以上,
现仍在以上岗位,且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
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1 次。
10.获年度考核 “优秀 ”等次 3 次以上。
11.师德师风高尚,教学业绩突出,在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测评
中,学生、学生家长、学校老师、学校领导班子一致推荐为优秀的。
12.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 3 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
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 5 年以上。
13.教育教学方法独特、效果好,经业内 3 名及以上本专业具有
高级职称的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其它条件符合全省统一规定, 学历或资历虽达不到
规定要求,但教育教学业绩突出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
或第(三)款条件标准之一,可破格晋升:
(一)具备下列条件标准 1 项:
1.获全国性表彰 1 次,参考其它业绩。
2.获省级表彰 1 次,并获第(二)款除第 1 项外的 1 项业绩。
3.获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定额人员) 1 次,或获该
奖二等奖(前 3 名) 1 次。
(二)具备下列条件标准
3 项:
1.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
2 次。
2.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前
3 名)1
次,或获省基
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第 1 名)2 次,或获上述市州级一等奖以上
(第 1 名)2 次。
3.获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
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等教学活动获省级一等奖 1 次,或获省级二等
奖 2 次,或获市级一等奖 2 次(未设定奖项等次的,获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认定 1 次,或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 次)。
4.本人或本人辅导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
据),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
演)取得前 8 名或获二等奖 1 次、取得前 12 名或获三等奖 2 次;参
加全省本专业竞赛(体育比赛、艺术展演)取得前 3 名或获一等奖 1
次、取得前 5 名或获二等奖 2 次。体育教师担任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单项比赛裁判员 1 次,或全省裁判长 1 次。
5.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 6 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
作至少 3 年),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的班级获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
政府授予的优秀班主任、 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
先进称号 1 次,或获市州直部门或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上
述先进称号 2 次,或获县(市、区)直部门授予的上述先进称号 3 次。
6.作为前 2 名完成省教育厅鉴定验收的重点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 1 项(需附课题鉴定书及立项通知书) 。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
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
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专著、 列入计
划的教材 1 部,或作为合作者,撰写 12 万字以上。
(三)达到第三十条第(二)款的条件标准 4 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 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 “全省知名 ”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 “全国知名 ”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
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 “全国性 ”
对待。比如,需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3、4 名) 1 次,可放宽至
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第 5 名。
第三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涉及的奖项、荣誉称号等,以《关于印
发全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知》 (甘人社通〔 2016〕108号)的《保留项目目录》 (可在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省职改办将再次清理公布)为准。 2017 年及以后,未纳入《保留项目目录》的均不予认可。 2017 年及以后,国家教育部全国性表彰奖励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 全国教育
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宝钢杯全国杰出中小学中青年教师; 省教育厅厅
级表彰奖励有:甘肃省 “园丁 ”奖、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原省级基础教
育优秀科研成果 “一等奖 ”等同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 “特等奖 ”奖项
级别,该奖项其他等级以此类推。
2016 年及之前的业绩按我省过去职称评价政策的规定认定,原
则上以表彰文件落款、证书印章为准,比如,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印章的按省部级对待。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核心期刊, 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 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 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 1 区和 2 区(根据中科院 JCR期刊分区(大类))的 SCI论文的,或发表在 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 二等奖的定额人员, 可代替 1 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 1 篇省级论文。
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的, 可替代 1 篇核心期刊论文要求;获 1 项发明专利(前 2 名)授权的,可代替 1 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标准的 “参考其它业绩 ”,主要看是否有其它
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本条件标准的 “定额人员 ”,2016 年底前国家各部委、省、各市州、省直各部门所开展的科技奖励按我省以往职称
评价政策认定,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 13、9、7 人; 2017 年后省级一、二、三等奖定额人员分别为 15、10、7 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2017 年后国家有关部委(除国防、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及市厅级科技奖励均不予认可。
帮扶基层经历中, “薄弱学校 ”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小学教师 “四方评价 ”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社、 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 “以上 ”“以下 ”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七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
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 1 次,不重复计算。
同年度同一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班主任业绩中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达到 1 项业绩后,超过部分业绩不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 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 《关于按系列(专
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 (甘人社厅发〔2018〕2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
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制定的《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甘人社厅发〔 2016〕18 号)同时废止。
2018年 11月 1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b984f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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