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菁资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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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菁资卡”章程

第一条兴业银行“菁资卡”是兴业银行面向本行专属代发单位及其员工发行的,具备代发工资理财增值服务功能的磁条借记银行卡。
第二条“菁资卡”是在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基础上进行设计、制作和发行的,其主要功能及使用范围如下:
(一)“菁资卡”是以客户为管理单位的借记卡,是兼容本外币、定活期储蓄存款,具备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融资等多项功能与服务的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客户凭“菁资卡”可在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本外币、定活期储蓄存取款业务及转账结算业务;在兴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单存机(以下简称CDM)和存取款一体机(以下简称CRM上办理存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以及在银联标识的ATM上办理跨行取款、转账等跨行业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办理个人资金结算;代理收付业务;可在具有资格的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可申请办理个人额度循环贷款、自助质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投资理财业务;可享有兴业银行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和优惠措施等。
(二)“菁资卡”持卡人可额外享受以下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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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收“精灵信使”短信服务费;
2、免收境内ATM(带有银联标识)跨行取款手续费;3、免收“菁资卡”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三条“菁资卡”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除代发工资、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和国家规定的奖励资金外,本行不接受任何单位开出的转入“菁资卡”的各类转账支票。
第四条“菁资卡”中各项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利息税。
第五条“菁资卡”为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外籍客户凭护照、居住证等)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
第六条“菁资卡”所生成的密码,持卡人均可随时携卡到本行营业网点或在本行ATMCDM/CRM、金融自助通上自行修改。“菁资卡”不得转让和转借,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持卡人遗忘“菁资卡”密码,或因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持卡人应携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全国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或密码解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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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菁资卡”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兴业银行发卡分行营业网点办理“菁资卡”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向发卡分行营业网点或本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办理口头挂失(有效5天)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发卡分行营业网点补办书面正式挂失手续。
第九条本行保留向客户收取发卡费和年费的权利。“菁资卡”挂失手续费为10元。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下同)。
第十条“菁资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以及在发卡分行营业网点柜面和兴业银行ATMCDM/CRM上存、取款业务均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在本行异地营业网点存款时,按每笔存款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0元人民币;在本行异地营业网点取款时,按每笔取款金额的3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不足1元按1元收取。在境外地区银联ATM上办理取款业务每笔收取16元人民币手续费,查询每笔收取2元人民币手续费。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应先由收款员POS上刷卡并输入消费金额,由持卡人确认后输入“菁资卡”账户密码,在打印凭条上签名,并收好回执。
第十二条持卡人到兴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取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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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取款金额若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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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不含5万元)或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含1万美元),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出示居民有效身份证件;若取款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或等值外币,须提前一天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预约。
第十三条持卡人在ATM办理取款时应按屏幕上的提示操作,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取款金额应为人民币50元的整数倍,每天取款限额20000元人民币。
(二)如卡被ATM吞没,持卡人应于吞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菁资卡”持有者的材料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四条持卡人申请办理网上对账及交易业务时,需到本行营业网点签订网上交易协议,确认网上账号及交易密码。上网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持卡人申请办理95561服务热线的签约服务时,需到本行营业网点签订服务申请表及协议书。相关话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持卡人当卡损坏时或经本行要求须向原发卡分行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如需销户可在全国任一营业网点办理,销户前,客户须将卡中各项储蓄存款支取完毕,各项存款余额为零时,银行即按规定计付利息和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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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持卡人需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时,可凭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ATMCDM/CRM、金融自助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查询,并可在发卡分行营业网点和金融自助通打印兴业卡对账单进行核对。
第十八条持卡人若工作单位、住址及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开户行。
第十九条对发生以下情形的,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持卡人所享有“菁资卡”的增值服务:
(一)持卡人所在企业终止在本行的代发工资业务;(二)持卡人从所在企业离职;
(三)持卡人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行相关业务规定;
(四)持卡人行为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持卡人如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菁资卡”。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菁资卡”持卡人以及“菁资卡”的发卡方,未尽事宜参照本行借记卡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所规定的收费标准遵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服务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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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服务收费,按公告价格执行。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本行将对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按照规定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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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兴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由零售银行管理总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修改,由兴业银行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修订后实施,其修改部分将及时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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