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说明
编制科室:审批服务科
编制时间:2012-1
目录:
1、 编制说明……………………………………………… 3
2、 审批事项明细………………………………………… 5
(1) 审批服务科全程办理事项………………………… 5
(2) 人事科承办事项…………………………………… 31
(3) 招生考试科承办事项……………………………… 45
(4) 学校管理科承办事项……………………………… 57
(5) 教育督导室承办事项……………………………… 60
(6) 科室联合办理事项………………………………… 64
3、 拟下放(含前置)审批权至各镇街的事项………… 68
(1) 审批权前置镇街教育局事项……………………… 68
(2) 审批权拟下放镇街教育局事项…………………… 75
4、 拟取消审批的事项…………………………………… 88
一、编制说明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顺发〔2011〕17号)、区委区府办《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顺办发〔2011〕34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局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全面清理管理职权的各类审批事项(含日常管理),并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完成科室职能的重新整合,设立审批服务科并率先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审批事项窗口受理。
经过初期全面清理事项阶段(2011.10-2011.12),严格按照“一事项一流程”原则,由各科室根据职能梳理各自的审批事项,以“先列清事项、后补充流程”的方式,保证事项清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我局共计清理明确各类事项55项,其中行政许可21项,非许可类审批7项,日常管理27项。并与全区审改工作同步推进,首批4项审批事项于2012年1月1日纳入“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系统”运行。
目前审批事项评估优化阶段,我局根据科室职能和分工的调整,拟对相关事项的审批程序作调整、优化、前置、下放处理,计划保留镇街对“民办义务教育机构筹设、开办、变更、撤销”的前置审批权;全面下放“非学历机构(学前教育、培训中心)的开办、变更、撤销及年审、招生计划的审批权”;取消“区属、镇属中小学休学、复学、转学审批权”。
本说明书的编制目的在于配合全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推进,结合我局行政审批改革以及科室调整的情况,为区局各业务科室、各镇街教育局以及区镇各级学校提供办理审批事项的指引,明确各自的权责,确保我局审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走向深入。
二、审批事项明细
(1)审批服务科全程办理事项表(18项)
09001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区教育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照:《教师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第34条
2、中华人民国教师法 第十条
3、《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二条
四、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相应层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实习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10.近期小1寸红底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
11.在编正式教师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编在岗教师证明,社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
1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对照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根据自身情况参加高校或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教学能力测评、普通话测试等事项。并:
1、申请人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jszg.edu.cn/front/index.jsp)进行网上报名,先网上注册,接着填写申请人信息;
3、现场确认,申请人带备有关资料到认定机构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认定机构审核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并组织体检;
5、公布认定结果,办理审批手续,打印书。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
30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240.0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10】814号《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09002
教育、网校开办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开办教育(校)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教育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 第3条、第5条、第7条
2、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5条
四、审批条件:
1、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3、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4、开办教育网校的机构,应该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与所办教育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组织。
5、教育网校的负责人必须具备:
1).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长资格。
五、申请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
2. 开办教育和网校的书面申请;
3. 申办机构概况;
4.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7. 申请表所涉及人员的复印件;
8. 由学校与企业法人合资开办教育和网校的,应该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9. 申请开办教育网校,还应提供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模式、质量保障体系、教学管理制度、网上教学资源、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六、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区教育局审核
3、合格则登记后由申请人送省教育厅审核
4、省教育厅审批合格则登记后发批准通知书和《开办教育(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合格则将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进行第二次开办教育和网校登记申请。
6、第二次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2年不得再申请开办教育和网校。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04
普通高中、初中毕业证书验证、验印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省义务教育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 《关于印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章之四十三、四十四条
四、审批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
1、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市初中生综合表现评定》C级标准(含C级)以上,经学校认定为“毕业”的,可办理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署“毕业”;
2、如未达到C级标准的,则认定为“结业”,可办理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署“结业”;
普通高中阶段:
1、接受完普通高中三年教育,所修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44分以上(含144分),德育评定“合格”以上,经学校认定为“毕业”的,可办理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2、学分低于144分,或德育评定“不合格”的,可办理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五、申请材料:
1. 义务教育证书验印登记、普通高中毕业学生名册
六、审批程序:
1、 初中证书验发:每年6月中下旬,各初中学校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镇(街道)教育局审核汇总上报区教育局,经我局审批服务科审核后,由学校管理科验发省义务教育证书。
2、高中毕业证书验发:每年6月中旬,各普通高中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我局审批服务科审核后,由学校管理科验发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每年的6月下旬,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06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照:《教师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第34条;
2、《中华人民国教师法》 第十条;
3、《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二条
四、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相应层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或提交相应层次含有教育实习成绩的学籍成绩表复印件
10.近期小1寸红底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
11.在编正式教师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编在岗教师证明,社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
1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对照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根据自身情况参加高校或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教学能力测评、普通话测试等事项。并:
1、申请人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jszg.edu.cn/front/index.jsp)进行网上报名,先网上注册,接着填写申请人信息;
3、现场确认,申请人带备有关资料到认定机构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认定机构审核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并组织体检;
5、公布认定结果,办理审批手续,打印书。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
30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费用: 240.0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10】814号《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09009
中小学年度招生计划(权限)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照:
《关于下达区**年度中小学招生计划的通知》
三、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四、申请材料:区中小学招生计划调查表(填报)
五、审批程序:
1、以镇(街道)、区属学校为单位每年11月上报下一学年中小学招生计划
2、由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对照规划进行调研
3、审核确定我区年度招生计划
4、发文公布。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11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毕业证书验证、验印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总站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四、审批条件:
达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毕业要求。
五、申请材料:
1. 毕业生名册、招生名册、学生学籍异动记录表
六、审批程序:
1、 统一由学校提出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根据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验。
3、经查验无误后,验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毕业证书印制费 8.0元(教育厅粤教职[2002]36号文)
09015
扶贫助学申请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印发关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
2、《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
3、《关于印发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劳社〔2008〕146号)
4、关于印发《关于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财教[2011]67号
四、审批条件:
1、具有户籍,在我区普通中小学或区外普通中小学就读,领取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区低保证》(有效期为一年)的在册在保的低保家庭子女;
2、具有市户籍,在我区中职、中专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或具有区户籍,在市外中职、中专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
3、具有户籍,在市经所在区教育局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需满3周岁);
4、当年考入高等大专院校就读一年级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
五、申请材料:
a、就读普通中小学、中职、中专学校及市幼儿园的户籍低保家庭子女
1、《区低保证》(当年有效)
2、户口簿
3、农商银行活期存折
b、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四个区户籍就读区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
1、《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户口簿
3、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2011年在册在保的证明
4、农商银行活期存折
c、当年考入高等大专院校就读大学一年级的低保家庭子女
1、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
2、《区低保证》(当年有效)
3、户口簿
4、农商银行活期存折
六、审批程序:
a、就读我区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
1、持《区低保证》原件(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四个区户籍就读我区中职、中专学校的低保对象持有效低保证并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2011年在册在保的证明),到就读学校、幼儿园办理申请(就读幼儿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
2、学校(幼儿园)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各学校将相关信息录入“市教育经费保障管理系统”;
3、镇街、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市教育经费保障管理系统”审核。
b、就读区外普通中小学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就读市外中职、中专学校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以及在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等四个区幼儿园就读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
1、持《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户口簿、就读学校(幼儿园)证明(幼儿就读证明材料需加具在读幼儿园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印章),到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就读幼儿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汇总,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区教育局审批。
c、就读市禅城、南海、三水、高明等四个区中职、中专学校的我区低保家庭子女,到就读学校申请助学(不在我区申请)。
d、当年年考入高等大专院校大学一年级的低保家庭子女原就读我区高中学校的
1、凭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低保证、户口簿到原毕业学校申请;
2、学校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将名册送镇(街道)教育局审验汇总,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原就读区外高中学校的,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
4、村(居)委会审核后,将相关资料复印存档校验,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汇总,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区教育局审批。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0
公办学校(中小学)的开办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关于同意开办***学校的批复》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2、《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2、办学条件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设置要求;
3、办学经费、师资纳入所辖财政供给。
五、申请材料:
1、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2、学校开办的专项申请书;
3、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开办意见书(或在专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提交“学校开办”的专项书面申请;
2、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开办的书面批复。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18
公办学校(中小学)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关于同意***学校变更***的批复》
三、审批设定依据:《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要求;
2、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五、申请材料:
1、学校变更的专项申请书;
2、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变更的意见书(或在专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提交“学校变更”的专项书面申请;
2、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变更的书面批复。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19
公办学校(中小学)的撤并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关于同意撤销***学校的批复》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2、《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要求,纳入集约办学、调整、迁移、撤并等规划;
2、办学条件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设置要求;
3、无法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或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按规定必须整体拆除。
五、申请材料:
1、学校撤并的专项申请书;
2、镇政府(街道办)同意撤并的意见书(或在专项申请书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提交“学校撤并”的专项书面申请;
2、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3、区教育局审核材料后,以文件形式发出同意(或不同意)撤并的书面批复。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人发【2008】129号文件
2、佛人字【2008】82号文件
3、顺人字【2009】号文件
四、审批条件:
1、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
五、申请材料:
1、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书(由申请供养人写);
3、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供养人户口不在的,提交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证明材料;
6、死者父母申请供养的,提交有几个子女证明材料
7、死者父母申请供养的,提高父母收入证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1、由申请供养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所属镇街教育局加具意见后,送区教育局审核;
3、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加具同意意见,加盖公章送区委组织部工资福利科审核和发放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1
免费义务教育学生补助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城市免费教育的通知》
2、《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免收书本费工作的通知》
3、《关于我市实行义务教育免收书本费的通知》
4、《印发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5、《市区政策性借读生实施办法》
6、《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区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市户籍且就读市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包括就近入学和跨区、跨镇(街道)、跨村(社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市户籍且就读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3、具有市户籍且就读市外国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4、复读的学生或不具有市户籍的学生(包括政策性借读生和非政策性借读生)不属免费对象。
五、申请材料:
市就读免费对象
1、学生本人的市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学生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学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和学生本人出生证);
市外国就读免费对象
1、学生本人的市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学生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学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和学生本人出生证);
2、监护人原件和复印件;
3、学生就读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原件;
六、审批程序:
1、登记造册
(1)学校登记造册,上报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
(2)镇(街道)汇总造册,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对市外国就读免费对象造册后,与学校上报的市就读免费对象的名册汇总,分区就读、跨区就读、市外就读等情况分类造册。
2、申报
(1)市就读的拟申请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由学校审查资料分类造册上报所属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
(2)市外国就读的拟申请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由监护人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申请
3、公示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在规定上报时限前,将免费对象在辖区相关学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榜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审核
镇(街道)免费义务教育工作专责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公示后的免费对象名册加签审核意见,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免费对象名册予以核实审批,并填写《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和《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加盖公章,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2
民办学校(含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省收费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关于批转《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关于规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本审批申请适用于我区围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类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
五、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收费审批提交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需附收费制定或调整方案、法规政策依据、调价的现实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2、申请单位有关成本的财务报表原件;
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原件;
4、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5、纳入《省价格听证目录》和《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还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区物价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相应的教师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备案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需说明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2、开办批文、《办学许可证》副本,交原件查对;
3、新学年(或学期、学习周期)收费项目及标准原件;
4、民办幼儿园(托儿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近两年教育成本监审表原件;
5、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六、审批程序:
初次办理
(1)填写《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原件1份);
(2)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收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
(4)提交物价部门审批。
调整收费
(1)承担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需调整的于每年 3 月底前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提交区物价部门审批。
(2)承担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学前教育机构需调整的于每年 4 月底前由所在镇(街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并报区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
到期换证
(1)填写《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原件1份);
(2)旧证(原件1份);
(3)提交物价部门审批。
变更容
(1)填写《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原件1份);
(2)旧证(原件1份);
(3)变动容相应的具体文件(原件1份);
(4)提交物价部门审批。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7
校舍扩建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关于同意***学校扩建工程立项的函》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发展规划;
2、符合《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设置标准;
3、有合法的建设资金来源。
五、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申请书;
2、工程设计平面图;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办学单位向我局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请示(包括规划依据、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建设时限等);
2、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审批,立项;
3、项目完成立项后,办学单位须上交工程设计平面图;
4、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报建、施工、验收。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8
校舍新建报建审批
(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关于同意***学校新建工程立项的函》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
2、符合《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设置要求;
3、有合法的投资来源
五、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设专项请示(包括规划依据、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建设时限等);
2、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
六、审批程序:
1、镇(街道)教育局、办学单位向我局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请示(包括规划依据、可行性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建设时限等);
2、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组织研究,审批,立项;
3、项目完成立项后,办学单位须上交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
4、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报建、施工、验收,以及核发相应的建校补贴。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9
学生入伍学费补偿申报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
四、审批条件: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1、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应征入伍通知书;
六、审批程序:
1、由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转来有关申请材料;
2、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并加具意见,加盖公章;
3、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寄送至入伍毕业生原就读学校。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41
学校校车资格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顺教【2010】83号《关于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1、材料齐全受理
五、申请材料:
1、汽车登记证复印件;
2、《校车标牌申请表》复印件;
3、学校书面申请书复印件;
4、有关保险复印件;
5、行驶证复印件;
6、驾驶证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
1、学校填报《校车标牌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请书(镇街教育局盖章);
2、上述两项经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确认盖章;
3、带上述材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43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粤府[2007]92号
四、审批条件:
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毕业就读(高中毕业就读只能申领第一学年助学金)、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申请材料:
1、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六、审批程序:
1、学生提交有关申请证明材料;
2、各中职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由各校将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信息录入“全国中职助学系统”,并在校公示受助学生;
4、学校提交学生申请材料到区教育行政部门;
5、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报表报区财政;
6、区财政统一拨付学生助学金。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2)人事科承办事项表(8项)
09013
毕业生转正定级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依单位人事职能及国家人事部门有关文件
四、审批条件:
1、毕业生工作一年参加见习学校转正考核。
五、申请材料:
1、《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审批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毕业工作后取得更高学历层次的人员,还需另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3、区教育局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复印件)一式一份;
4、《省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册》新任教师培训登记表(须培训单位进行成绩登记后,第2-3页)(复印件)一式一份;
5、见习期个人工作总结一份;
6、毕业生转正座谈会记录一份(与会人员需签名)
7、相应的教师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审批程序:
1、 由毕业生任教学校考核并于有关材料加具意见
2、 报送有关材料至区教育局审核
3、 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1
骨干教师管理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区骨干教师》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印发《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顺教字[2009]50号)
四、审批条件:
1、骨干教师必须具有优良的师德,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对素质教育有深刻的理解。
2、骨干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还要具备高级技工或以上的双师型教师条件。
3、骨干教师必须担任过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属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担任过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善于运用德育、心理辅导工作的有效方法教育学生。
4、骨干教师具有渊博的文化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能,准确、全面把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较强的教材整合能力,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胜任各年级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在一定区域围起示带头作用。
小学教师在辅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得区级一等奖以上表彰奖励,教育教学效果在所属镇(街道)同类学校中名列前茅,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初中教师所教班级学生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成效显著,在所属镇(街道)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
高中教师成为学校学科业务骨干,所教学科高考成绩或教育教学效果达到全区同类学校前列,在全区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专业教学中为全区起示作用,并在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5、骨干教师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近三年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在区级以上获奖、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能承担或参与区级以上课题立项研究工作。
6、评为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区学科带头人,参与区教师交流的,纳入评选骨干教师的重要条件。
7、骨干教师原则以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为主。担任教学的学校校长及主任可参与评选,但评选额度不超过20%。
8、已评为往届骨干教师的,可继续参加新一轮的评选。
五、申请材料:
1、区骨干教师资格评审表1份;
2、近三年教育教学工作总结材料1份;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最高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5、区级以上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1份;
6、教学论文1-3篇;
7、任期工作计划书1份
六、审批程序:
1、个人申报(对照骨干教师职责,还需撰写个人拟任第五批区骨干教师的任期工作计划书);
2、学校初评,择优推荐并公示;
3、镇(街道)教育局(区属学校)复评,审核确定候选人并公示;
4、区教育局组织评定并公示;
5、区教育局发文表彰和发证。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申领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发给抚恤金、丧葬费通知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粤民优【2007】10号文件
2、民发【2007】64号
四、审批条件:
1、我区在编在职公校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可申领。
五、申请材料:
1、抚恤金申领报告;
2、死亡证明(死者火化证明);
六、审批程序:
1、 镇属(街道)事业单位的,由镇街教育局提交抚恤金申领报告(附死亡证明);
2、 区教育局根据提交的报告及证明核定资料真实性和抚恤金金额,并审批发放;
3、 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区属事业单位直接提交抚恤金申领报告(附死亡证明);
4、 区教育局核定资料真实性后,送区委组织部工资福利科审批;
5、 审批通过后出具《发给抚恤金、丧葬费通知书》至申请单位,并由区财政统一核发。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6
教师聘任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2、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
3、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粤人发〔2003〕275号)
四、审批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2、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3、身心健康,具备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身体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高校、中学任教的,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任教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5、上一学年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五、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表;
六、审批程序:
1、区教育局人事科组织统一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采取个人申请、推荐、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3、区教育局人事科及各校组织考核考察,听取群众意见;
4、区教育局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
5、公示聘用人选;
6、签定聘用合同。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7
教师退休手续办理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干部退休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国 发【1978】104号文件
2、粤府办【1989】24号文件
3、国办发【1993】85号文件
四、审批条件:
1、申请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我区在编在职公办教师。
五、申请材料:
1、干部(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2、离退休教职工花名册(一式五份);
3、小一寸免冠彩照一;
六、审批程序:
1、 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属镇街教育局或区属学校填报退休审批表;
2、 所在学校、镇街教育局加盖同意退休意见,一式三份,连同人事档案送区教育局人事科核对材料,加盖同意退休意见;
3、 送区委组织部老干科审批。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9
教师学年度考核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国办发【2002】35号文件
2、顺教字【2006】31号文件
四、审批条件:
1、我区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
五、申请材料:
1、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份;
六、审批程序:
1、 每年6月底由教育行政部门人事科布置我区教师学年考核工作安排;
2、 每年7月初各镇街及区属学校上报《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计划表》;
3、 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有关材料后返还各上报单位;
4、 各镇街及区属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连相关考核表格上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并由区教育局审核盖章、汇总,送区委组织部备案。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3
名师名校长建设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名校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关于加强我区中小学人力资源建设的实施意见(顺府发〔2009〕26号)
2、《2011年区中小学名校长和名教师工作室建设实施方案》
四、审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学校长和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小学校长和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
2、连续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任校长职务6年以上的现职中小学校长,或连续从事教育工作6年以上的现职中小学教师。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模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治教,爱岗敬业,师德高尚。
(二)专业和业绩条件:
名校长的专业和业绩条件——
1、岗位能力:有较强的政策执行能力,先进的办学理念和较强的改革意识,形成独特的办学风格和鲜明的教育特色;有较强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学校发展有科学可行的长远目标、阶段目标和实施策略,善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较强的人格魅力,赢得学生、教师、家长的普遍爱戴、尊敬和信任;学校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2、办学业绩: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进步明显,特色鲜明,社会声誉高,能够在相应区域或同类学校中发挥示引领作用。学校获得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区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本人获得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区级以上荣誉称号。
3、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近3年在区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教育管理类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教育管理类著作1部以上,或在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或主持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级以上优秀校长称号、省校长培训基地学校校长、任职期间所在学校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正在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的校长可优先推荐。
名教师的专业和业绩条件——
1、教学业绩: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任教班级学生的学科学习兴趣、思维习惯明显优于其它班级。在区级以上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学业务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在区级以上教研科研部门举办的教学观摩、教育研讨活动中执教过公开课或观摩课,教育教学业绩在区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在区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专业素养与带头作用: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熟练掌握任教学科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积极参与课程改革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意识和教改实践能力,较强的教学示、指导和课题研究指导能力,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风格独特,教学特色鲜明,近3年承担过教师继续教育教学任务,在区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工作中发挥了引领、示和带头作用。
3、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近3年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3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育教学专业学术交流会上获奖,或主持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1项以上。
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区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或学科带头人)称号、省教师培训基地骨干教师、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正在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的教师可优先推荐。
(三)否决:
1、凡查实发生重大师德师风、安全责任事故和有各种违反收费规定的学校,其校长和有关责任人三年不得申报;
2、凡查实有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从事各种有偿家教的教师三年不得申报。
五、申请材料:
1、《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申报表》(纸质及电子版);
2、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项目工作方案(纸质及电子版);
六、审批程序:
(一)申报
1、校长、教师自荐申报,由个人填写评审表有关容,提供未来三年工作计划和工作室建设目标,备齐申报材料交学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经过民意测评,产生选拔对象,再报送镇(街道)、区教育局。
2、区属学校直接向区教育局推荐。
3、评审缴交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1)《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申报表》(样式见附件)
(2)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项目工作方案
(二)初评
1、初评。各镇(街道)教育局负责组织对本镇(街道)申报对象进行初评;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对区属学校申报对象进行初评。
2、初评的任务:审核申报者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组织民意调查。民意调查公认度低于调查对象总数50%的,不予推荐。对申报者未来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室建设目标综合评估(名校长和名教师工作室三年预期目标),择优推荐。
3、申报者为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全国优秀校长”、“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者是省政府表彰的“南粤优秀校长”、“南粤杰出教师”、“南粤优秀教师”、“南粤教坛新秀”,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校长、教师等,可免于初评直接进入区专家评审程序。
4、省(市)名校长、名教师可直接申请成立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提供工作室三年建设项目计划和目标,报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三)专家评审
1、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申报者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进行评审,对申报者拟成立工作室的三年工作计划和目标予以评估。
2、专家评审由区评审小组按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容和程序进行。
3、专家评审包括以下环节:
(1)初评: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评审小组通过申报材料评审申报者的专业水平、业绩和成立工作室的工作思路,确定初选入围的申报者。全区初选入围的名校长、名教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目标人数的2倍。
(2)专访:评审小组对初选入围的申报者进行专访。专访容包括座谈、听课。参加座谈的人员由专访人员随机抽取。听课由专访人员在申报者的单位进行。
(3)答辩:由评审小组对申报者组织公开答辩,就工作室项目的亮点、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提问、应答。
(4)入选:评审小组综合评审各个环节的评审结果,提出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候选。
(四)区教育局审定
区教育局对评审小组提交的候选及公示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
(五)全区公示
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由区教育局在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同时分别报请纪检监察、计生部门进行审查。
(六)命名
区教育局对审定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给予挂牌成立“名校长工作室”和“名教师工作室”。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40
学校干部聘任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关于同意区教育局《二○一一年区校长、中层干部聘任工作意见》的批复(顺组干[2011]10号)
四、审批条件:
(一)中小学正副校长、中层干部任职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区在职教师,身心健康。
(二)中小学正副校长、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工作)经历。应聘正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应聘正校长的,应在学校中任副校长两年以上;应聘副校长的,应在学校中任主任两年或副主任三年以上;应聘主任的,应在学校中任副主任两年或级(科)组长三年以上;应聘副主任的,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2、学历层次达标。续聘中学行政干部,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续聘小学行政干部,原则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新聘中学行政干部,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新聘小学校长,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新聘小学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以本科学历为主。
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中学正副校长,必须取得高级职称或受聘中级教师职务两年以上;应聘中学正副主任,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应聘小学正副校长,必须取得小学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应聘小学正副主任,必须取得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4、年龄界限。因年龄问题,现职校长达不到一个任期(四年)的,现职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达不到任期二分之一(两年)的,原则上不予续聘。新聘正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要加强梯队建设,注意年龄结构的合理搭配。
5、工作业绩良好。校长和中层干部在任期,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学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没有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或教学事故,没有受到党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校长在两个任期中,学校从未获得镇(街道)以上先进表彰,包括集体荣誉表彰和单项评比表彰的,原则上不予续聘。中小学行政干部在任期述职考核测评中,评定不合格等次票数超过参评人数三分之一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票数之和超过参评人数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五、申请材料:
1、区教育系统干部管理规文本;
六、审批程序:
1、聘任年度3月份,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并公布(包括聘任工作领导机构、干部缺编和配备、聘任方式、聘任程序任职条件和资格、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2、区委组织部和区教育局负责区属学校正副校长的述职考核;区属学校中层的考核由学校自行组织,区教育局参与
3、区、镇教育局组织镇属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正副校长述职考核;镇街教育局组织初中、小学正副校长、中小学中层干部述职考核
4、区教育局会同区委组织部确定拟任人选,公示
5、区、镇街教育局审批和组织实施聘任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3)招生考试科承办事项表(6项)
09007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招生考试科(考试服务中心)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第1-10条
四、审批条件:
1、所有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中考,择优录取。
五、申请材料:
1、报名表
六、审批程序:
1、市招生办在网上录取系统发放投档数据
2、录取学校网上录取
3、区招生办审批
4、区招生办打印录取名册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每科收费:10.0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01]213号)
09014
成人高考报名资格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招生考试科(考试服务中心)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11年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4、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5、根据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医学类专业招生条件建议的函》(卫科教便函〔2004〕57号)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它专业的人员应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的考生,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毕业后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请其慎重报考。
五、申请材料:
高中起点升本、专科 —— 1、原件和复印件;
2、高中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专科起点升本科 —— 1、原件复印件;
2、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自学考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但未领取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必须交验省自考委出具的各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六、审批程序:
考生通过互联网办理预报名后(考生必须记住预报名时电脑系统给出的预报名顺序号和个人密码)。在指定日期到规定的报名站办理正式报名现场确认信息手续(以下简称正式报名)。具体的步骤如下:
1、领取表格资料。考生到资料领取处领取有关资料,并领取办理正式报名现场确认信息资格顺序号。
2、验证。考生把办理正式报名的顺序号放在验证处排队,当报名站工作人员叫到你的后,请你把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时须缴交的材料请看“2011年成人高考考生办理正式报名现场确认信息手续时须缴交的材料”) 交到验证处审核。
3、缴交报考费。验证合格后到收费处缴交报考费。
4、摄像。考生缴交1、缴费收据;2、预报名时顺序号;3、的原件;4、报考资料复印件(含复印件)到摄像处由工作人员录入该考生的报名顺序号,用二代阅卡器现场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并确认是该考生资料后再进行现场电子摄像。
5、取表核对。摄像结束后,考生到取表核对处领取由电脑打印的报名表校对,考生必须认真核对电脑打印出来的报名表中的容有无出错,如果核对时发现有误,请考生在报名表上更正,再交给报名站工作人员修改,重新确认。若无错时请在报名表上签名确认,同时考生必须要在“省20xx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在报名表背面)。签名后必须交回取表核对处。
6、领取和应考通知时间。考生凭报名登记表回执在 10 月 10日— 12日到原办理正式报名现场确认信息资格站领取和有关通知。
说明:1、请考生办理报名时必须认真阅读“2011年成人高考考生办理报名时的注意事项”;
2、2011年成人高考有关政策的详情请考生登陆区招生考试网(网址:zsks.sdedu.net)查看。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费 用:每科收费37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52号
09016
高中阶段录取新生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招生考试科(考试服务中心)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关于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四、审批条件:
1、所有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中考;
2、所有学生必须按当年文件录取标准划线录取。
五、申请材料:
1、新生校对名册;
2、录取审批表;
六、审批程序:
1、考生报考
2、填报志愿
3、参加中招考试
4、投档划线
5、学校录取
6、区教育局招生考试科审核录取结果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4
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招生考试科(考试服务中心)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关于做好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第三点报名条件、第四点资格审查
四、审批条件:
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报考:
⑴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2.高中阶段户口从省外迁入我省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文)的规定的,可以报考。
3.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所在地县(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4.属于引进人才,持有《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含以上)的境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符合《省引进人才实行〈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规定的,可以报考。
5.属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符合《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关于做好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93号)的规定,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的,可以报考。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办理报考手续时,须持省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 在居住所在地县(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6.其他符合教育部报考规定的,可以报考。
7.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⑴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⑶2010年参加普通高考因作弊被取消各科考试成绩被禁止下年度参加普通高考的;
⑷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资格审查——
各市、县(区)招生办公室、中学和报名点要认真做好各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一律不予报名,已报名的取消报名资格。
1.加强对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考生资格审查。户口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报名资格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非正常迁移户口的考生,一经发现,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要坚决清退。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要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2011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报名前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户籍复核工作。往届生户籍复核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的要求,在高考报名期间进行。
2.加强对三侨生、民族生照顾加分的资格审查。为加强对三侨生、民族生的资格审核工作,省招生办将继续联合省侨办、省民委对三侨生、民族生的资格进行复审,以保证三侨生、民族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凡属三侨生的考生必须按《关于做好2011年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3月1日前办理好相关三侨生的证明。各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要认真做好三侨生资格审核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报名资格。民族生由县(自治县、市、区)民宗局确认并汇总上报省民族委复审备案。
3.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的资格审查。各市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的资格审查,严禁非高三级在校学生报考。各中学不得组织高二级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报考。凡组织高二级学生参加高考的中学,下一年度不得设立高考报名点。
五、申请材料:
1、考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证明;
3、本省外市借考考生《东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借考申请表》;
4、高中阶段外省迁入我省考生《省普通高中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查登记表》(分应、往届生);
5、属于引进人才,持有《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含以上)的境人员的子女,取得我省高中毕业学历;
6、属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并取得高中毕业学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办理报考手续时,须持省或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
六、审批程序:
1、考生网上报名并填报报考信息;
2、考生现场确认报名资格;
3、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收费标准:每科收费25元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09]279号)
09044
中考报名资格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招生考试科(考试服务中心)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关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的居民,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国宪法和法律;
2、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
3、报考省一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五年制高职高专的考生,必须是参加今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二)没有本区户籍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在借读学校报考并享有本区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报考资格。
(三)下列人员限制报考:
1、经区招生办审批的外市户籍普通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本市外区户籍的普通借读生不能报考我区各镇(街道)普通高中的普通生。
2、初中重读生(包括已经毕业和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者,或已读完初三第一学期无故停学半年再返学复读者),不得报考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
3、高中阶段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不得报考公办普通高中。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学生;
2、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五)具有本市户籍跨区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可在就读学校报考并享有户籍所在区待遇,这部分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户籍所在区的招生批次学校,或者选择学籍所在区的招生批次学校。学籍在,户籍在其他区的考生,如果选择在区报名,考生必须符合区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才能填报面向区招生的公办普通高中的普通生学校志愿。
五、申请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必交);
2、毕业证明(必交);
3、综合表现评定表(必交);
4、政策照顾材料(选交)
六、审批程序:
1、考生网上报名并填报报考信息;
2、考生现场确认报名资格;
3、打印考生报名登记表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
收费标准:每人每科10.0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01】213号)
09048
自学考试考生毕业申请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招生考试科(考试服务中心)
二、核发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三、审批设定依据:《办理毕业申请须知》
四、审批条件:
1、报考专业的课程全部合格;
五、申请材料:
1、专科:(、)复印件;
2、本科:(、、专科毕业证书鉴定)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
1、考生办理合并号、转考、免考、考籍数据更正手续;
2、办理本科毕业申请的考生,请提前办理前学历的学历认证结果,或通过学信网申请12位在线验证码并打印《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3、考生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里选择“考籍和转免考”功能中的“考生信息维护”,修改个人信息
4、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里选择“毕业管理”功能,①输入申请毕业的专业;②输入毕业院校;③毕业申请;④打印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⑤在毕业生登记表的背面加单位意见并盖章
5、携带本人的“”、“”、“学历证明”(本科毕业)原件和复印件,到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缴费,递交材料完成办理毕业手续;
6、于指定时间前往教育考试服务中心领取毕业证书。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4)学校管理科承办事项表(2项)
09035
区“十佳民办学校”评选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学校管理科
二、核发证书:《区十佳民办学校牌匾》
三、审批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合法办学资质,并通过民办非企业登记,年审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托幼儿园所、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2、属于区民办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的;
3、近三年依法办学,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
五、申请材料:
1、民办中小学校申报书;
2、民办托幼儿园所申报书;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书;
六、审批程序:
1、提交申报书;
2、通过网络公示并开展社会民意测评;
3、由政府、学校、社会多方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4、综合各方面容进行评审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42
职业技术学校新开专业申报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学校管理科
二、核发证书:《批复文件》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粤教规[2001]8号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2、市场调研报告;
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四、审批条件:
1、专业申报表;
2、专业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师资队伍与设备设施配置情况
五、申请材料:
1、区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置专业申报表;
六、审批程序:
1、学校提交有关材料;
2、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有关材料;
3、学校管理科组织现场审查学校办学条件,查阅学校相关文档;
3、批复同意开设新专业。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5)教育督导室承办事项表(3项)
09008-01
市一级幼儿园等级评估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教育督导室
二、核发证照:《市一级幼儿园批复文件》
三、审批设定依据:《省幼儿园督导评估评估方案》
四、申请材料:
1. 自评报告(正本1份,副本1份)
2. 评估方案(正本1份,副本1份)
3. 自评说明(正本1份,副本1份)
4. 评估方案中规定的证照复印件1份
5. 档案资料目录
五、审批程序:
1、幼儿园申报材料
2、审核组织评估
3、报区督导室审批
4、发文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
1、每年3月和9月底前受理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每年5-6月,11-12月为评估验收时间,每次评估为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08-02
区一级幼儿园等级评估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教育督导室
二、核发证照:《区一级幼儿园批复文件》
三、审批设定依据:《省幼儿园督导评估评估方案》
四、申请材料:
1. 自评报告(正本1份,副本1份)
2. 评估方案(正本1份,副本1份)
3. 自评说明(正本1份,副本1份)
4. 评估方案中规定的证照复印件1份
五、审批程序:
1、幼儿园上报材料
2、区教育局督导室审核材料
3、区教育局督导室组织评估
4、发文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
1、每年3月和9月底前受理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每年5-6月,11-12月为评估验收时间,每次评估为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36
省一级幼儿园等级评估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教育督导室
二、核发证书:《省一级幼儿园批复文件》
三、审批设定依据:《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
四、审批条件:
1、评为市一级幼儿园满一年以上
五、申请材料:
1、自评报告(正本1份,副本1份);
2、评估方案(正本1份,副本1份);
3、自评说明(正本1份,副本1份);
4、评估方案中规定的证照复印件1份;
5、审查表1份;
6、档案资料目录
六、审批程序:
1、幼儿园上报材料
2、区教育局督导室审核材料
3、报请省督导室组织验收、审核
4、省教育厅发文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备注:1、审批时限备注:每年3月20日和9月2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2、材料审核合格后于3月30日和9月30日前推荐到省督导室受理。最后由省督导室审核和组织验收。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6)科室联合办理事项表(2项)
09012
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依单位人事职能
四、审批条件:符合教师招录条件
五、申请材料:
1、市应届毕业生就业登记表;
2、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3、成绩单(原件);
4、就业协议书(原件);
5、围镇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六、审批程序:
1、区教育局审核有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相关申请材料转送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
3、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核通过后,出具《毕业生介绍信(单位留存)》至区教育局;
4、区教育局收到区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介绍信(单位留存)》后留存入档,并出具区教育局签发的《毕业生介绍信》至各镇街教育局。
备注:审批与审档环节由人事科负责,对外业务手续办理由审批服务科负责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24
教师调动手续办理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人事科、审批服务科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依单位人事职能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区教师招录条件;
2、具备干部身份;
3、有有效的体检表和计划生育证明。
五、申请材料:
1、市人才交流登记表;
2、围镇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3、户口所在计划生育证明;
4、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荣誉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
调入——
1、 由学校审核调动教师相关材料,加具同意调入意见;
2、 送镇街教育局审核,加具同意调入意见;
3、 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转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4、 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商调函进入商调程序;
5、 区教育局收到调入教师档案后,审核人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调入条件的,区局加盖同意办理调入手续意见,转人才交流中心审档;
6、 审核通过后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调令给调动教师本人;
7、 调动教师携调令到调出单位办理相关调动介绍信,凭《调出单位介绍信》至区人才交流中心开具《区人才交流中心介绍信》到区教育局;
8、 区教育局核定工资后开具《区教育局介绍信》到各镇街教育局或区属学校。
调出——
1、 调出单位、镇街、所属教育局在申请材料加具同意调动意见;
2、 有关材料转区人才中心加具同意意见,出具商调函;
3、 区教育局凭《人才交流中心商调函》开具《区教育局商调函》至镇街或区属学校;
4、 调动教师的人事档案调往区教育局后,转人才交流中心,档案送至调入单位;
5、 接收单位审核完毕开出调令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6、 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调令至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出具调令至镇街和区属学校;
7、 调动教师凭工资介绍信到区教育开具介绍信至人才交流中心。
备注:审批与审档环节由人事科负责,对外业务手续办理由审批服务科负责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3、拟下放(含前置)审批权至各镇街的事项
(1)审批权前置镇街教育局事项表(4项)
09010-01
筹设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镇街前置审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同意筹建批复文件》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8条;
2、《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
2、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1、学校筹建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5、学校发展规划;
6、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
7、验资报告;
8、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住址及履历等明文件;
9、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明或委托书。
六、审批程序:
1、举办者先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通过预审加盖镇(街道)教育局公章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办学申请。
2、区教育局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20天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复文件。
3、筹建的民办中小学,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受理日期以出具《教育机构报批受理回执》之日起计。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10-02
正式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镇街前置审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8条;
2、《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
四、审批条件:
1、达到《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顺教字[2001]31号)
2、资料齐全;
3、通过现场审核。
五、申请材料:
1、办学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学校章程;
6、学校发展规划;
7、学校招生围、招生对象;
8、校长、教师、行政人员配备计划;
9、验资报告;
10、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1、《区餐饮服务许可证》;
12、举办者及拟任董事长成员和校长的、住址及履历等明文件;
13、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明或委托书;
14、《市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六、审批程序:
1、办学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并提交有关规划材料;
2、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审核,发给“同意筹建”文件;
3、校舍建好后,办学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开办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4、镇(街道)教育局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加具意见上报区教育局复核(终审);
5、区教育局复核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加具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出“同意开办”批复文件,颁发《办学(园)许可证》。建档备查。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10-03
变更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镇街前置审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8条;
2、《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变更相关要求;
2、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1、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变更容的有关证明;
六、审批程序:
1、填写和提交〈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经审核同意,并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09010-04
撤销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镇街前置审批)
一、责任科室:审批服务科、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8条;
2、《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
四、审批条件: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办学规定,达到撤销条件;
2、经营办学合同期满;
3、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继续办学;
4、因布局调整撤并;
5、两年年检不合格;
6、其他原因要求撤销办学。
五、申请材料:
1、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3、经镇街审核后加具同意撤销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服务科终审;
4、审批服务科审核通过后,收缴《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建档备查。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2)审批权拟下放镇街教育局事项表(9项)
备注:审批权下放涉及到“民办教育许可证制证及登记管理系统”的开发、已下放“市区教育局发证专用章(编号1-10)”的回收,以及各镇街《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的配备的工作,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在全面执行有关下放审批事宜前,各事项按原办理程序处理,以确保平稳过渡工作。
(拟下放)
09005-01
民办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8条
四、审批条件:
1、符合《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2、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1、办学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学章程;
4、办学发展规划;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办学招生围、招生对象;
7、校长、教师、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8、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9、办学设备、场地等证明材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须提交租用协议书;
10、审计验资报告;
11、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2、申办者的法人明或委权书;
13、申办者、办学责任人的、学历及履历等明文件;
14、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及学历证明文件;
15、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6、《市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六、审批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镇(街道)教育局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办的助学机构、培训中心进行审核、验收。
3、审核验收合格的,发出“同意开办”批复文件,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复文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以查。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09005-02
民办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11条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8条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变更相关要求; 2、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1、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举办人复印件;
4、变更申请书;
5、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
六、审批程序:
1、填写和提交〈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经审核同意,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学前教育年度招生计划(权限)
(非许可类审批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照:
《关于下达区**年度幼儿园招生计划的通知》
三、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
四、申请材料:**镇(街道)幼儿园招生计划调查表(填报)
五、审批程序:
1、各镇(街道)所辖围的幼儿园(托儿所)每年11月上报下一学年招生计划
2、由镇街教育局对照规划进行调研
3、审核确定本镇街年度招生计划
4、发文公布。
六、承诺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开办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 及其实施条例;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3)《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6年第25号令);
(4)《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1989年第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5)《印发〈区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通知》(顺教字[2001]31号)
四、审批条件:
1、达到《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现代化标准》(顺教字[2001]31号)
2、资料齐全;
3、通过现场审核。
五、申请材料:
(1)办园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园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
(7)幼儿园招生围、招生对象;
(8)园长、教师、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9)验资报告(6~9个班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9个班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
(10)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1)《区餐饮服务许可证》;
(12)举办者及拟任董事长成员和园长的、住址及履历等明文件;
(13)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明或委托书;
(14)《市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注:①以上材料各一份,其中《市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②《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的申办,请参照我局印发《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或登陆“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wsbs.gdfire.gov.cn/)具体查询;③民办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办,请登陆区市场安全监管信息网scaj.shunde.gov.cn/),进入“办事指南”→“食品安全”→“餐饮服务”具体查询。)
六、审批程序:
1、办学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筹建申请并提交有关规划材料;
2、镇(街道)教育局进行审核,发给“同意筹建”文件;
3、校舍建好后,办学者向所在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开办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4、镇(街道)教育局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发出“同意开办”批复文件,颁发《办学(园)许可证》。建档备查。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 及其实施条例;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3)《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6年第25号令);
(4)《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1989年第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5)《印发〈区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基本条件〉的通知》(顺教字[2001]31号)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变更相关要求;
2、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1、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变更容的有关证明;
六、审批程序:
1、填写和提交〈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经审核同意,并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撤销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 及其实施条例;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3)《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6年第25号令);
(4)《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1989年第4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5)《印发〈区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基本条件〉的通知》(顺教字[2001]31号)
四、审批条件: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办学规定,达到撤销条件;
2、经营办学合同期满;
3、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继续办学;
4、因布局调整撤并;
5、两年年检不合格;
6、其他原因要求撤销办学。
五、申请材料:
1、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2、相关证明材料;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3、经镇街教育局审核后加具同意撤销意见,收缴《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建档备查。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办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中华人民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 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省教厅印发)。
四、审批条件:
1、达到《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省教厅印发)
2、资料齐全;
3、通过现场审核。
五、申请材料:
(1)办学申请书。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点及条件、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机构名称必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办学章程。
(4)办学发展规划。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办学招生围、招生对象。
(7)校长、教师、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8)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9)办学设备、场地等证明材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须提交租用协议书。
(10)审计验资报告。
(11)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
(12)申办者的法人明或委权书。
(13)申办者、办学责任人的、学历及履历等明文件。
(14)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及学历证明文件。
(15)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6)《市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注:①以上材料各一份,其中《市区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一式两份,完成审批后返还一份;②《消防验收(审核)合格证或意见书》的申办,请参照我局印发《民办教育机构消防验收申办指引》或登陆“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wsbs.gdfire.gov.cn/)具体查询。)
六、审批程序:
(1)申办者向镇(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镇(街道)教育局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小组对申办的助学机构、培训中心进行审核、验收。
(3)审核验收合格的,发出“同意开办”批复文件,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复文件抄送区教育局备案以查。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 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省教厅印发)。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变更相关要求;
2、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1、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变更容的有关证明;
六、审批程序:
1、填写和提交〈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2、经审核同意,并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下放)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撤销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镇街教育局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 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4)《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省教厅印发)。
四、审批条件: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办学规定,达到撤销条件;
2、经营办学合同期满;
3、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继续办学;
4、因布局调整撤并;
5、两年年检不合格;
6、其他原因要求撤销办学。
五、申请材料:
1、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2、相关证明材料;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交《市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核)申报表》;
3、经镇街教育局审核后加具同意撤销意见,收缴《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建档备查。七、承诺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4、拟取消的审批事项(3项)
备注:拟取消事项涉及到《区属学校转入学生评审指导意见》的编制(由学校管理科负责出台相关标准)、各区属学校转学评审小组的建设以及“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编号1-10)”的刻制,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拟取消审批)
09045
中小学生复学申请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学校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四、办理条件:
1、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达到康复、适宜就学标准;
2、家长(监护人)同意。
五、申请材料:
1、复学申请书;
2、区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六、办理程序:
1、家长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并在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
七、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取消审批)
09046
中小学生休学申请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学校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四、办理条件:
1、在学期间患重大疾病;
2、经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长时间治疗康复的
五、申请材料:
1、休学申请书;
2、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六、办理程序:
1、家长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并在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
七、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拟取消审批)
09047
中小学生转学申请审批
(便民服务<日常管理>事项)
一、责任科室:各学校
二、核发证书:无
三、审批设定依据:
1、《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四、办理条件:
1、户籍条件。义务教育阶段不受户籍限制,高中转入必须具有省户籍;
2、对象条件。初三第二学期,高一上学期、高三不接受申请;
3、时间条件。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开学后两周时间区间里申请办理转学。
五、申请材料:
1、户口簿、、居住证;2、转学申请(证明)表
六、办理程序(方案):
1、 镇属中小学校转学由学校自行把关,备案有关证明材料;
2、 区属中学转学,由区教育局学校管理科制订《区属学校转入学生评审指导意见》,区属学校成立“转学评审小组”,依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评审。
转学评审小组要求由学校行政组成,成员5至7人,转学生接收审核要求经评审小组集体讨论,按照《指导意见》的标准,集体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有关说明:
有关休学、复学、转学的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学籍管理工作仍需依托我区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各校要在学籍变动发生后及时上报系统,区镇两级教育局将利用学籍系统,通过限定班额对学籍进行管理。
涉及区外调动需要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镇属学校到各镇街教育局加盖“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编号1-10)”;区属学校到区教育局加盖“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区教育局及各镇街教育局只履行程序性盖章工作,不作审批。
七、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说明及依据: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08399172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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