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教育局新政策幼儿园要办学籍号吗

发布时间:2020-10-01 12:51: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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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教育局新政策幼儿园要办学籍号吗



一、新生入学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签署意见。(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诊断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审批表》、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2018-2019-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休学证明》和办理休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审批表》,报教育中心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①《健康证明》;②《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③《休学证明》;④《复学审批表》。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其它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xx小学2018年9月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新生入学:1、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2、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3、辖区内户口,报名时需带全家户口本,父(母)的房产证,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并同适龄儿童一起报名入学。

4、外来务工农民的子女报名时,需带其父母现住地的全家暂住证,全家原籍户口本,在工商部门注册办理的工商许可证或父母一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与暂住证一致的房产证或规范的住房合同,儿童预防接种证,同适龄儿童一起报名入学。

5、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6、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7、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

并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8、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9、小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编制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并填写好新生学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转学回执”,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插班的,在学校班额人数许可的前提下,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转学手续办理插班事宜,并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3、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毕业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文化课考试一般是学习过程评价与期末评价结合进行进行。

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xxxx小学2018年9月

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的8月31日),初一新生入学必须有小学学籍。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家庭住址为准,实行划片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ⅩⅩ市当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学生被正式录取后,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在开学两周后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为新生注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基础教育科核准,超出规定注册时限的,不予注册。

4.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高中班额最多不超过56人。凡因客观原因超过规定班额的,须报基础教育科审批。

各学校的起始年级应进行科学、公平、合理的分班,班级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对学校擅自接收的学生,市教体局不予注册学籍,对未注册的学生不发放义务教育证书或毕业证书。

6.学生姓名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需先到当地派出所更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持学生学籍证、更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姓名变更统计表》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到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

高中阶段的学生将更名后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复印件上交学校,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统一上交基础教育科,基础教育科根据青岛市教育局要求统一上报办理。

二、转学与借读7.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体局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制不同除外)。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及休学期间原则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城区学校之间和镇域内学校之间)原则不准转学;ⅩⅩ市内普通高中学生不准转学。

8.ⅩⅩ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手续办理程序:①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迁移证明或房权证、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②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青岛市普通中小学转学备案表》,由校长签字、单位盖章。

③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以上①、②项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在《转学备案表》相应栏目中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然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将以上材料交回转出学校。

④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将以上材料报送基础教育科学籍部,学籍部审查转学有关材料以及拟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班额等情况,符合转学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基础教育科盖章、报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办理网上手续。

⑤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从网上接收学生后,于一周内到基础教育科取回转学材料,学生到转入学校就读。

严禁先转学后办手续。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基础教育科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10.ⅩⅩ市域外转学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1.经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教体局同意,可接收借读生。

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毕业年级一般不准办理借读。

12.借读手续办理程序: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读的学生,分三步办理借读手续:①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政策性借读生材料(见附件1)或普通借读生材料,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借读学校同意后填写《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借读备案表》。

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上述材料到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到原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外出借读手续。

③借读学校学籍管理员将上述材料报送基础教育科,经审核批准后,学生到借读学校借读。

1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学、借读按照《ⅩⅩ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西教通字〔2007〕61号)有关规定执行。14.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但已不在校,其学籍属于问题学籍,学校应于学生离校一月内持以下材料到基础教育科办理备案手续。主要包括下列四类,①借读生未办理手续离校:携带学籍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

②外出借读:携带学籍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注册学校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③出国:携带学籍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及目的国的长期居留证。

④其他原因离校:携带学籍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问题学籍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休学、复学与退学15.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毕业年级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

16.休学手续办理程序: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学生在县(市)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住院费结算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②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上述材料及《青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审批。

17.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要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及学籍证,续办休学手续。

18.学生休学期满需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手续办理程序: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②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携带上述材料及《青岛市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审批。

学生复学后,取得新的学籍号。

19.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20.学生死亡,学校应于学生死亡两周内,持《ⅩⅩ市普通中小学学生死亡情况备案表》和学籍证到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四、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21.中小学每一学段内采取直升式升级,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22.凡已注册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23.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24.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25.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五、其它规定26.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各学校要安排责任心强、素质高、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为学籍管理员,并要保持学籍管理员的相对稳定。基础教育科加强对学籍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学籍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规范、高效、准确地办理学籍手续。27.规范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纸质档案包括分年级的学生花名册、学籍证、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学籍变更材料等;电子档案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高中学生纸质档案包括学籍档案册、学生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学生花名册、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通过《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各中小学要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末集中更新《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评语、成绩等),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学生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籍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籍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非工作需要泄漏学生学籍信息。

28.规范学籍办理程序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为集中办理时间,平日办理时间为每周二(节假日除外)。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停止办理所有学籍手续,毕业年级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后停止办理所有学籍手续。

办理人员。所有学籍手续必须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统一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29.严格学籍变更审批制度。

所有学籍变更手续先由基础教育科学籍部核实,经办人签字后,报科长审核签字。向城区中小学转入学生、城区中小学之间转学、跨省、跨地区转学以及城区中小学休学、问题学籍的处理由分管局长审批。

城区中小学包括:实验中学、四中、七中、城关中学、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月湖小学、香港路小学、水集中心小学、滨河小学。

30.建立学籍信息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非起始年级每学期开学一周内,起始年级学籍注册结束一周内,由基础教育科核实学籍数,学校确认无误后,校长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报送基础教育科备案。小学和高中各年级学籍变更情况每学期末公示一次;初中各年级学籍变更情况每月公示一次。

31.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对弄虚作假,乱开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教体局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考核降级、降职、免职等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b217f4aaf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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