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28 06:19: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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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案例

【篇一:民间高利贷案例】

导读:2015812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介绍江苏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主要做法,给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8 项提示,并公布 10 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01.仅凭 银行汇款单 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0712月至2008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7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7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 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02.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 借条 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09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7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7月。20099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 借条 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3. 分手费 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9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1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2010428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2011318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05.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2008120日和3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2008319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2009122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622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6.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应按借贷处理

基本案情

徐某诉称,2012117日,其与缪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其向缪某购买海安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合同约定,徐某于2012117日给付缪某定金16万,缪某于2012216日交付房屋,并办理归还银行贷款的手续和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于2012216日付清余款。因缪某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致徐某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事有蹊跷,2012年年初,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一处面积112.41平米的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于海安县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缪某承认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房屋因欠信用社贷款27.2万被查封,缪某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如果房子被拍卖,徐某得到的钱就很少了,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多分徐某点钱。

经过法官释明,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缪某归还借款16万元,缪某也同意约期给付。本案最终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

现如今,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案件越来越多。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大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实质却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但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07.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基本案情

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427日至5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2010625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08.p2p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7月,a公司以 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 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中,a公司以 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 形式为蒋某、丁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09.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 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 2011.8.14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卜某于2003116日、2003521日、20031226日、2004529日、2004921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2004322日,冯某从新安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2005328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一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2003116日借款使用期限至2003121日,其余五笔借款对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2003116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2003121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2013813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

自古以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八项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提示

0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02.慎重担当保证人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0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04.远离非法集资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0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 找关系、托人情 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0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0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0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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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民间高利贷案例】

跑路运动

曾经是民营制造业之都的温州,已成为借贷之城。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行,甚至地下钱庄云集,仅大大小小的担保类金融机构就不下300家。20118月以来,温州至少有20起以上的借贷人跑路事件爆发。温州小企业主资金链崩盘的事例越来越密集,一批债务人集体失踪

这在当地已是见怪不怪。一名市级政法系统的人士透露,这一波跑路的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牵涉到高利贷,本身也涉足借贷领域,已不是真正的制造业主了。

两大因素让这些企业主跻身借贷领域,以实业为幌子,做资金投机的生意。

首先是不断高企的民间借贷利率,让借贷者有利可图。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6月份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24.38%,虽然比上季度末回落0.43个百分点,依然处于历史高位。

其次是投资渠道的缺乏催生了借贷潮。温州附近的投资者,几乎全民热衷于楼市投资。但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控,整个市场成交低迷,作为投资替代品的民间借贷意愿再度高涨。

根据温州人行2011年二季度储户问卷显示,民间借贷意愿继一季度创出新高后持续保持攀升势头,并首度超越其他投资方式,成为最合算的投资方式。其中,选择民间借贷的储户占到了24.5%,较上季度提高4.75个百分点,较2010年提高11.25个百分点。

而选择房地产投资的占比则较上季大幅下降5.25个百分点。显然,民间借贷在逐步取代楼市投资的地位。调查显示,有40%以上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陆续失踪的企业主,从当地法院的公告中可见其庞大的阵容。

2011830日,鹿城区法院发布了首个限制高消费令。28名私营企业主被列入限制之列,一知情人士透露,这个公告中披露的人,实际上大批属于跑路

鹿城只是温州市区的三区之一,并非是借贷人失踪的重灾区。

种方式

在温州,放高利贷的人有个统一的称号,叫做老高,老高整日开着名贵的跑车在温州街头来往,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在当地,高利贷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拆借;第二种就是批着合法的一个外衣的,比如说像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投资公司等等,变相的从事一些借贷的活动;第三种就是行事隐秘的地下钱庄。

三种形式

民间借贷大致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短期借贷,比如某个企业找到一个好项目,短期内需要大笔资金,项目结束,借贷也随着结束,这种借贷时间短、利息高;第 二种是长期借贷,借方有固定的点或固定的人,放贷就跟到银行存款一样,随时存、随时取,采取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那些已经做出一定规模和积累了较好信用的企 业,利息低,但风险小;第三种称为老鼠会,比如,a2分月息把钱借给bb又以3分月息借给cc再把钱以4分的月息借给d,很少有人知道末端是谁。

以第三种模式为突出代表,一旦有一家企业的资金断链,很可能就如多米诺骨牌,牵扯其他相关企业陷入危境。

而更加让人担忧的是,珠三角地区以人情借贷居多,这是放大上述风险的导火索。以血缘、亲缘、商缘为基础的人际关系资源是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这种人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多数只凭借彼此的情面,却没有实在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潜在的风险可想而知。

而在这个链条中,银行扮演的角色也十分微妙,不少银行职员利用体制性漏洞挪用公款放贷已成公开秘密,而不少高利贷资金的源头都是银行的低息贷款,个中隐患不言而喻。

原因

国庆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率央行行长、银监会主席等赴温州调研,引发广泛关注。有统计显示,温州至少已有80多家企业老板逃跑、企业倒闭。其中9月份就发生26起。922日以来,温州市发生三起因债务危机后,老板被逼上绝路而跳楼自杀事件,造成两死一伤。被外界称为宝马乡的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就有1500多人卷入高利贷,涉案资金3.1亿元,石集乡问题最严重的李台村仅涉案本金就达1050万元。吸引宝马乡民众入局的则是诱人的回报:10000元月息高达3000

从金额上看,高利贷尚不至于危及金融体系稳定,但由于地下融资涉及众多个人,且透明度低,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利贷的流行,既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不到位的结果,也反映了货币政策紧缩的影响。

2010年以来,通胀压力不断上升,20117月份cpi更突破6.5%高位。9月的大连达沃斯论坛上,温家宝说:通货膨胀如果同贪污腐败结合在一起,足可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心的向背,我们要以这样的高度来对待增长与通胀之间的关系。” 201010月、12月,20112月、4月、6月,央行五次加息,将一年期存款利率自2.25%调整为3.5%。但是加息步伐依然太慢,实际利率明显为负。

与加息相比,央行显然更倚重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2010年央行六次上调准备金率,2011年又六次上调准备金率,大型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15.5%上升到21.5%,中小银行则从13.5%上升为19.5%。不仅如此,9月初央行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保函保证金存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预计约冻结银行资金9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二至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是货币政策的三大基本工具,但其影响并不相同。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合理的利率应该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利率的波动,可以合理引导资金的供求:加息,可以将回报率低的项目淘汰;人为压低利率,则会导致一些低回报率项目苟延残喘。因此,负的实际利率,一方面导致公众存款意愿降低,另一方面放大了企业的贷款冲动。

存款准备金率的提升,对收缩货币供应量的效果更为立竿见影。但是,将准备金率提高到20%左右的历史高位,导致银行可贷资金高度紧张。

一方面是负的实际利率,一方面是银行可贷资金受限。双重因素作用下,银行资金成为供不应求的短缺商品。在有限的资金规模下,银行自然会保大项目、大客户。此外,由于大多数银行仍是国有资本控股,在放贷时不可避免地会倾向政府和国企。

由此产生的扭曲在于:一方面中小企业求钱若渴,愿意支付更高利率从银行贷款;另一方面银行又不能随意加息,导致资金供求矛盾更为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的流行,是顺应了强烈的民间融资需求。

从高利贷的供给方来看,大量公众为银行存款负实际利率而忧愁,高利贷的诱人回报自然会使很多人飞蛾扑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调查显示,温州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据该市经信委监测,温州市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超过1200亿元。此外,大量灰色收入也为高利贷的繁荣创造了条件。根据经济学者王小鲁的测算,中国2008年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部分灰色收入由于缺乏安全感,不敢存入银行,地下钱庄无疑是理想去处,虽然高风险,但灰色收入对风险并不敏感。据新华网报道,一位温州高利贷主携13亿潜逃被抓,涉及的八成债主为公务员,涉案金额约“8亿官银2011年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公务员,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2000万到8000万不等。被卷走银子的官员们都是一律低调,宁愿血本无归,也不敢公开站出来追讨,甚至不敢承认自己被卷走了钱。

更长期来看,高利贷的活跃,则反映出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和利率市场化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银行主导金融体系、国有资本主导银行体系的格局,银行体系迟迟未能对民营资本开放,银行体系依然处于半垄断状态。虽然出现了担保公司等新型融资机构,但受制于资金来源,这些机构难以发挥显著作用。银行体系半垄断状态下,竞争并不充分,大量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边缘化,一旦遇到货币紧缩,中小企业常常面临缺水之困。

在中国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经济微观主体市场化、金融交易急剧增长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迟迟不启动,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利差,全球罕见。最初,保持银行高利差,可以帮助银行体系积累利润和资本实力,冲销历史遗留的坏账。但长期保持高利差,使得银行能轻松坐着挣钱,不利于银行管理效率的提升,也导致银行成为公众存款的分利者而非价值创造者。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液。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只有放松金融管制,降低银行业进入壁垒、打破国有垄断,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消除负的实际利率,才能真正对高利贷起到釜底抽薪之效。

作为一个省级慈善组织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下称河南宋基会),筹款金额连续三年全国第一。是捐赠还是放贷利息?十余年中,数十亿善款掌控在骨干员工控制的公司手中,而公司与宋基会没有任何股权关系。

募捐能力令人强大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库的排名,河南宋基会2010年末时,资产已近30亿元,在全国两千多家慈善基金会里名列第一,位列第二的是私募基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只有12亿,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只有7亿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不到3亿元。

在这个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已是三连冠,且资产规模爬升速度极为惊人。200815亿、2009年是21亿。至于2007年及以前,是由于数据库里没有河南宋基会的财务数据,所以没有进入排名。

不仅如此,作为一个省级慈善机构的河南宋基会,获得的捐赠收入同样高得惊人。其2010年捐赠收入逾10亿元,全国第一,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将近两倍——— 要知道,2008年适逢汶川大地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获得民众海量募捐时,那年在国内募得的善款规模,也不过是10亿元。

而河南宋基会的募捐能力,连年都是令人咋舌地强大:20092008年,河南宋基会分别募得6亿和8亿的善款。

这种超强的筹款能力是个巨大的谜——— 搜索公开资料即可发现,即使是被河南宋基会大力宣传的大企业捐赠款项,也不过千万级别,而且几年里也就两三家。

然而,与筹款能力的强大形成反差的是,在公益支出的榜单上,河南宋基会却名落孙山。

公益开支离规定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也就意味着河南宋基会2010年和2009年的公益开支必须达到4.2亿元和4.8亿元,而实际情况却仅仅只是1.4亿元和8000万元,离规定金额相去甚远。

倘若能筹集很多的钱却没有花出去,不难理解,基金会的账上应该有很多钱。但事实却恰恰相反——— 查阅这三年河南宋基会的资产负债表不难看出,基金会手头的货币资金并不多,2010年末时只有1亿元,20092008年末时只有一两千万。

借贷企业涉及领域

大量的钱哪里去了?资产负债表的答案是,大量资金都在应收款项科目下面——— 简单来说,就是已被借出。

这些资金流入诸如河南宋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宋基投资)这样的,以现任河南宋基会秘书长张悍东或下属员工们为股东的各种宋基系公司,除了进行上文提及的各种投资业务,甚至还有大量资金被用于放贷。

在河南的一些企业圈子里,宋基投资方面可以放贷,早已是个公开的秘密。

翻阅了十几家宋基投资相关公司历年的年审报告,几乎所有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两个科目,金额都非常巨大,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但其他科目的金额,相对都比较小。

对照这些公司的年审报告里的明细记录,可以看到许多借进来的钱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河南宋基会,而最终资金的去向则是五花八门,仅部分名单,就分布在房地产、钢铁、计算机网络、商品贸易等诸多领域。

至于河南宋基会那高得让人费解的捐款收入,其中一部分便来自于此,这也是河南宋基会的一种业模式”——— 宋基放贷,捐款付息。

一起借款纠纷透露了这种模式的秘密: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一起借款纠纷判决书显示,当地一家企业曾向河南宋基会借贷800万元,为期3个月,作为对价的是,企业需向基金会捐款160多万元,某种意义上这就是利息

随着201110月长河养殖公司神话的破灭,邹平各个高利贷金字塔瞬间崩塌,村民们的暴富梦在一夜间破碎。邹平县城、孙镇、魏桥镇因其经济发达,成为民间借贷的重灾区,镇政府驻地的沿街商铺几乎家家放贷,据民间推算,全县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高达上千亿。

代价 放贷致家破人亡

2011年,村民朱宝、朱猛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其中,朱宝兄弟俩占大份额,借贷人用房子向其作抵押。2012年春节前后,借贷人跑路,朱猛便与另一个人住在借贷人的房子里。2011426日晚上,另外两名放贷者计划将抵押的房子卖掉,遭到朱宝、朱猛的拒绝,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

28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

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

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篇三:民间高利贷案例】

市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温鹿商初字第932

委托代理人:黄节操,攀远律师。

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证明被告分5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事实;

3、汇款凭证,证明原告已将借款给付被告的事实。

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被告偿还原告1107900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身份材料、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o一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c8c869f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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