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基本规范
“护家(加)爱护(互)权利需遵守十不准”
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第四条,明理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2,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3,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4,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5,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等物品。 6,不偷窃,赌博。 7,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8,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9,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10,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起床/,穿囚服/,打扫卫生/,洗澡/吃饭,走路(行进)/不抽烟,看病/要报告,野外/回答问题/就睡觉”
第七条,按时起床有次序洗漱,如所;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带统一标示。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到剩余饭菜。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吸烟。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接受思想、心理教育,遵守纪律,上课劳动要结合,读健康书,参加活动,强体质。”
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式,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第二十条,接受心里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劳动纪律要遵守,爱劳动(违禁)完成任务。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需经警官批准。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制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第三十一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爱谈礼服遇来宾”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仍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第三十五条,礼貌称为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为。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许叫撮号。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第三十八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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