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
发布时间:2013-03-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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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期末论文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问题与分析
学 院:人文学院
班 级:2010213105班
学 号:10212557
姓 名:丁兰震
摘要:中国通信行业的改革从 1994 年开始,中间经历了多次拆分重组,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和需要,电信部门感受到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虽然很多地方和世界的改革潮流融为一体构成了世界电信业全球范围内的变革。但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政策倾斜等原因,我国电信业呈不平衡发展,特别是在电信普遍服务这方面。
关键词:电信 普遍服务 经济 一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
1.什么是电信普遍服务
被广泛接受的关于电信普遍服务的定义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做出的,即: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电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1。它传达了普遍、平等、可支付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电信普遍服务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障对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电信服务上,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发展落后、居民用不起电话的地区;偏远乡村、人口稀少、自然条件恶劣、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过高地区;其他地区无力支付电话费用的贫民及病弱伤残人员。
2.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2004年1月,为实现通信业“十五”规划中提出的“到2005年底95%行政村通电话”的目标,信息产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决定指定六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制定了行政村通电话工程实施方案2。从 1998 年至今是中国电信业深化改革且发展迅速的几年。根据 2005 年通信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我国电话用户总数 7.434 亿,提前两年完成“十五”计划中确定的电话发展目标,继续位居世界首位。直到如今我国电话基本普及的个人。
3.我国电信普遍服务出现的问题 (1)电信立法的缺失
我国有关电信普遍服务的法律规定仅体现在2000年9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电信服务”一章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国务院信息产业 12 娄耀雄 《电信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 P136 信息产业部2004年15号文件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3
《电信条例》中仅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负有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但是对何为电信普遍服务以及普遍服务的目标或者说业务范围都没有清楚明确的界定。此外,对于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范围没有确定,从《电信条例》的法律规定中,我们无法确定负有普遍服务义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究竟是指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还是所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即使是所有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排除了新兴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进入者的普遍服务的义务。
(2)东西部发展不平衡
由于西部地区的自然地理与气候条件较为恶劣,平均每线的建设成本很高,多在3000—5000元,即使不考虑每年的维护成本与综合
运行成本,仅建设成本也需要10年以上才能收回,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