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丧假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30 12:50: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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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丧假期产假的有关法规条文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婚假:

  ⒈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⒉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⒊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⒋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号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

⒈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就是98天,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⒊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三、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 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42e8246bd97f192279e9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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