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有关选拔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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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6]46

签发人:夏长亮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选拔和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办法
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博士生生源结构,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招收范围及名额
第一条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是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二条每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招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60%
第三条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1名。硕博连读生转为正式博士学籍后计入导师当年招收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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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生总数。
第二章申请与选拔
第四条申请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为我校在读一年级、二年级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生,且已获得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读硕士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只可申请连读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不得转为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
所属硕士学科、专业与所申请的博士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截至提交申请时所有已修课程未出现不及格(不合格)且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
在科研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发展潜力;
身体健康。第五条选拔程序
每年34月份,研究生院发布通知,受理硕博连读申请。
硕士研究生本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连同《天津工业大学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起交至所在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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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申请和专家推荐信,出具推荐意见,报研究生院初审。
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分发到相关博士生培养单位。
博士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硕博连读招生计划限额,在学校选拔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单位考评标准,成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的考评专家组(不少于5人)对申请者综合科研素质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汇总各单位考评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一年级申请者自第三学期起进入硕博连读过渡期,二年级申请者自第五学期起转为正式博士学籍。
第三章学籍管理和待遇
第六条一年级申请者的学籍管理和待遇
第三、四学期属于硕博连读过渡期,按硕士学籍管理,享受硕博连读过渡期助学金,各项奖学金评定按照硕士身份进行;
在硕博连读过渡期间以硕士生导师指导为主,兼顾完成博士生导师为进一步考察需要安排的科研任务准备工作,并且要完成博士阶段课程学习计划。第四学期接受硕博连读过渡期考察;
过渡期考察由博士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的考察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硕博连读申请者报考的博士生导师)主要考察申请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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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连读过渡期间完成博士课程学习情况以及其科研创新能力;
硕博连读过渡期间所有已修课程出现不及格(不合格)情况或考察专家组认为不适合硕博连读,视为过渡期考察未通过,申请者继续按照硕士生培养。退回硕博连读过渡期助学金,补发硕士生助学金;
硕博连读过渡期间,若研究生本人认为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可转回攻读硕士学位,按硕士生培养。从转回硕士生到毕业不得少于1学年时间;
通过硕博连读过渡期考察者,于第五学期开始转为正式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生待遇,正式接受博士生导师指导。
第七条二年级申请者的学籍管理和待遇
经学校批准的二年级硕博连读申请者,于第五学期开始转为正式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生奖助学金待遇;
自第五学期起,接受博士生导师指导,同时补修博士阶段应修课程。
第四章学制与培养
第八条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为5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8年,其中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为1.5年。
第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统招博士生的培养目标一致。
第十条硕博连读生的课程设置同《天津工业大学攻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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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硕博连读生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要求,由硕士生培养阶段课程学习要求和博士生学位课程学习要求两部分组成,即完成除必修环节外的硕士培养阶段学分与博士培养阶段的公共基础课及学术活动、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学分。
第五章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论文发表及学位申请
硕博连读生在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须于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与取得博士生学籍当年统考入学的博士生要求相同。
转为正式博士学籍后,不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直接进行博士生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业,且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颁发博士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其博士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且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同时颁发硕士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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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关于选拔和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办法》(津工大[2013]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eb39e84ee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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