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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1.1我国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概述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总称。
1.1.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近年更新
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大规模发展,建筑行业的空前繁荣,我国的法律环境进行完善性调整。其中法律层面修订了《立法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层面新增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部门规章层面新增《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新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1.1.2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要规定1.1.2.1建设工程质量规定1)发包和承包
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联合体承包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全部工程转包或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主体结构必须总包自行完成,分包单位不允许二次分包。
2)项目参与方责任
各参与方对质量负责,总包对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许做。3)施工图的审查与按图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具体审查内容参照《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施工企业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及时提出图纸差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4)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与检验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材料设备的采购单位。2)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特殊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
3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4)施工过程验收
施工单位自检——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通知监理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等见证取样——合格继续施工,否则返修。
5)施工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审查和验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28天内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实施竣工验收的工程需满足五项验收条件。
6)工程质量保修1)质量保修书。2)保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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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建设工程安全规定1)生产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施工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3)安全生产负责人需要从7个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安全责任制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4)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与使用参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5)安全损失的规避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的处理程序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1.1.2.3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定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015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权。未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3)施工现场废气与废物污染防治
1)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与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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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房屋建设等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设备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工地应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4)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规定了施工单位应防止施工现场环境污染采取的六项措施。
1.1.2.4建筑节能规定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参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1025日起施行,原20017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规范办理程序
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4)量化处罚标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予以相应处罚。
5)责任到人和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1.3.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94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201410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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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更加细化
施工场地需满足的要求;施工企业的选择;施工图纸的审查;建设资金的审核等。2)加强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信息化建设
公示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信息、施工许可证;处罚施工过程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施工许可证信息系统。
1.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4.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825日印发并实施《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1.4.1.1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职责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
1.4.1.2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的措施
1项目负责人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方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3建设单位建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4.1.3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及惩罚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工程不能在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了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1.4.2《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1122日制定并实施《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43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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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察、设计单位: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
3)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到位情况;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工程竣工报告等。
4)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方式及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5)质量检测(监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监测)工作成果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时上报检测不合格信息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关键部位的抽测项目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抽测;结构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主体结构检测报告;钢结构、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需抽测的项目;易出现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节点。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5.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21日起施行。
1.5.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5.1.2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5.1.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1.5.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1.5.1.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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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1.5.1.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参与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1.5.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513日实施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1.5.2.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它。
1.5.2.2专项施工方案的一般规定
1)除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外,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专项方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3)监理单位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4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5.2.3专项方案编制内容
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5.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了修订并从201271日起实施。
1.5.3.1新增设的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
1)安全生产责任制;(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技术交底;。(4)安全检查;。5)安全教育;。(6)应急救援。1.5.3.2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2)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4)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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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并从201241日起实施。
1.5.4.1建筑施工企业五项强制性规定要求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2)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3)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4)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定期检查、跟踪问题与隐患直至整改完毕。1.5.4.2重点内容
1)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并定期进行考核。
2)施工企业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安全责任书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5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7)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8)安全技术管理,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9)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安全技术措施与应急预案;隐患整改;救援抢险等。
11)应急救援管理,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3)安全检查和改进,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4)安全考核和奖惩,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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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731日颁发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明确标准化实施主体及考评主体,规范标准化考评流程,完善了奖惩措施。
1.5.5.1标准化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材、机、环境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1.5.5.2标准化考评范围
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1.5.5.3标准化实施实体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牵头组织实施项目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1.5.5.4标准化考评流程
标准化实施主体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为主要依据开展自评,竣工验收前,实施主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自评材料,考评主体以自评材料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同步开展考评。
1.5.5.5标准化考评结果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1.5.5.6标准化的奖惩措施
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应优先选择。“整改后合格”的施工企业才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辽宁省20154月颁发《辽宁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辽住建201546号),从安全标准化评价程序、提报材料、评定标准和奖励与惩罚四个方面阐述自评与考评内容。
1.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1024日颁发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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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1.6施工现场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制度1.6.1《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于2013514日制定《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83号),自20137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共三十条,着眼于扬尘污染全过程监督管理,分别就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监测、施工防尘、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2)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
3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应实施环境监理,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4)对建筑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绿化建设、物料堆放、物料运输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防尘要求。
5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1.6.2《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1624日颁布并实施《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1]35号)。原《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辽建发[200187号)同时废止。
1.6.2.1建设单位施工管理1)工程招标要求;。2)文明施工措施费要求;。3)现场调查要求。1.6.2.2设计单位施工管理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1.6.2.3监理单位施工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并与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1.6.2.4施工单位施工管理1)总分承包单位的责任关系;2)文明施工要求;3)施工单位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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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夜间施工许可手续。1.6.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铭牌;2)进出口;3)围挡设置;4)人员出入场要求;5)脚手架和围网设置;6)通行安全保障措施;7)绿化要求;8)三区设置;9)道路要求;10)排水设;11)车辆清洗;12)材料堆放;13)垃圾处理;14)渣土堆放、处置;15)拆除作业;
16)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17)宿舍、卫生要求等。
1.6.3《沈阳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依据《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沈阳市《关于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沈阳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沈建发〔201434号)。内容主要针对建筑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环境防治。
1.6.3.1建筑施工现场1)围挡要求;
2)场内绿化与除尘要求;3)出入口要求;
4)脚手架外安全网要求;5)物料堆放要求;
6)严禁露天搅拌混凝土,高空抛掷建筑垃圾;7)不得现场焚烧废弃物,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8)作业面设立环保垃圾袋专区。1.6.3.2拆除施工现场
拆除施工现场的环境防治除应有建筑施工现场要求的(1)、(2)、(3)、(7)条内容外,另外还要求采用与拆除物同步高围网加喷淋作业,拆除后1周内不能及时清运的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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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等措施。
1.6.3.3混凝土搅拌站
1)安装粉尘吸附装置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2)出入口处要求。
1.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
1.7.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122日制定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1.7.1.1工程竣工验收主体和监督主体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1.7.1.2验收的前提
本《规定》第五条共十一项内容。1.7.1.3竣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
1.7.1.4资料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7.2《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于20121029日制定并实施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发[2012]42号)
1.7.2.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保修范围、期限、责任;保证金预留比例与期限;保证金存储、使用与返还。1.7.2.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1)保证金使用的使用条件。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流程。1.7.2.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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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1.2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制度
1.2.1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需要具有适当的项目资本金,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出台之后,2015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颁布并实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四个重要规定。上述个规定强化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明确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行政处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2.2招标投标制2011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1221日期起实施。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并对《招标投标法》实践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权责不对等、监督部门的履职行为等做了相应的调整和阐述。
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2)新增了关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费用、提交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该何时提出及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
3)界定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
4)禁止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5)招投标回避制度进行细化与补充。6)禁止设定最低投标限价。7)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8)规范评标行为。
9)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2.3合同制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内容及要求参见《合同法》及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1.2.4监理制
1.2.4.1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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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2.4.2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和专监进驻施工现场。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7)监理工程师应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8)遵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0141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本标准自20151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01]82号)同时废止。
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比,新《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
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中由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2.1.1施工总承包资质方面
2.1.1.1类别数量保持不变,部分名称改变
新《标准》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也仍设有12个类别,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情况见教材表2.1
2.1.1.2考核指标有增减,标准适当提高
新《标准》在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这三大方面,与旧《标准》相比,要求明显提高。
2.1.1.3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新《标准》将水力发电工程纳入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取消了“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限制。
2.1.1.4调整了4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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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四类施工总承包增加三级资质。2.1.2专业承包资质方面
此次新《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也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详见教材表2.3;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详见教材表2.4;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详见教材表2.5
2.1.3劳务资质方面
1)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2)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3)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2.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122日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自201531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2.2.1资质许可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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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2.2.3监督管理2.2.3.1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人员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施工业务文档,质量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2.2.3.2查处
1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2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3有如《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4)有如《规定》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5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的,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6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且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7)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罚款处罚。
2.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20153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废止。
2.3.1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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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2)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2.3.2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本《实施意见》中第十三条所列的7项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3.3资质证书的管理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2)除延续、重新核定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3)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4)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5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2.3.4过渡期
自《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1231日为过渡期。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1231日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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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11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上述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按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我国相继发布并执行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4.1考试
2.4.1.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4.1.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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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2.4.2注册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2.4.2.1注册建造师申请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不予注册情形。2.4.2.2注册管理机构与组织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2.4.3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4.4继续教育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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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注册建造师权利与义务及禁止行为1)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2)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3)注册建造师应禁止的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2.4.6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3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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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5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2.5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辽宁省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辽建发[2007]78号)
2.5.1注册申报程序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应当在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复印件上验印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汇总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经省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出复核意见,报省厅审查批准注册后,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5.2注册申报材料2.5.2.1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5.2.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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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5.2.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以及工资关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2.5.2.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5.2.5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5.2.6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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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5.2.7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1)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遗失补办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在省级报纸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后报省注册中心备案,并在辽宁建设执业信息网发布相关信息。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1)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2《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2.5.3初审与审批
1)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意见。其中,省建设厅还应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向社会公告。
2)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提出书面意见。
3)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5日内办结。
4)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审批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注册多个专业的,因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3.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
3.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3.1.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3.1.1.1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涵(1)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内涵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全过程、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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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地运用组织、管理、技术、经济及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预测、优化、控制、分析、监督等,实现成本、工期、质量的统一,并最终获得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建设工程项目最大的投资效益。
2)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工程建设增值。具体如图3.1所示:

3.1工程建设的增值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涉及范围广泛:

1项目管理是全员参与的管理过程,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与配合性,成为项目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项目管理涉及的单位主要有投资方、开发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项目使用期的管理方。
2项目管理是全过程或全阶段的管理,且各阶段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复杂多变,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各个阶段细分为下图3.3所示,其中,将保修期列为项目实施阶段的理由为:在保修期内许多施工与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尚未结束,在合同内还有可能产生费用、质量和进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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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组成
3)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流程,可如下图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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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项目管理流程图
3.1.1.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内涵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理念:1)可持续发展观。2)以人为本。3)新的价值观。2)新的项目管理方法
目前比较流行的管理方式与模式主要有:1)全寿命的集成化管理。2)社会公众的全员参与。3)新的承包方式。3)信息技术的应用
1)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以下简称BIM)。2)虚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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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网络的项目管理。3.1.2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目标施工阶段的管理目标主要有:施工成本目标、施工进度目标、施工质量目标。3.1.2.1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成本管理目标1施工阶段成本管理目标的内涵:施工方作为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主要参与方,对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目标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根据成本计划确定的各项成本控制目标,对影响施工成本的各种因素加强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将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各种消耗和支出严格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随时揭示并及时反馈,纠正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偏差,消除施工中的损失浪费现象,以保证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
2施工阶段成本管理目标的表现形式: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目标的表现形式主要为防止“三超”现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的出现。3.1.2.2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进度管理目标1施工阶段进度管理目标的内涵: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依赖于施工方,故可从施工方的角度去谈施工阶段进度管理目标。它主要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施工方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这是进度管理的最终目标,而建设项目由多个分部分项工程组成的特点决定了这一最终目标是由多个分目标构成的,故施工方需采取措施保证各分目标的实现,才能最终实现终极目标。
2)施工阶段进度管理目标的表现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交付使用。3.1.2.3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目标(1)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目标的内涵:主要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建立各级的检查机制,在满足成本与进度的要求下,生产出满足人们生产与生活的建筑产品。
2)施工阶段质量管理目标的表现形式:既要满足设计要求、行业的规范、国家的规章制度,也要满足人们的生产与生活要求,生产出高品质的建筑产品。3.1.2.4各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1)三者共同构成项目管理的目标系统,相互影响,存在着矛盾与对立的关系。
2)三者之间还存在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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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关系图
3.2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3.2.1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3.2.1.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内涵1)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的全部活动。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或者已经存在的安全问题,运用科学的安全管理理论、方法,通过法规、政策、技术、组织等有效的手段,对项目实施具体的安全状态进行控制,使生产因素不安全的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实现施工过程中人与机械设备、物资、环境的和谐,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出现,达到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并最终实现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效益目标。
2)目标
“两个确保”——确保施工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始终处于安全状态,确保各项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标准。
3)基本对象
各参建单位,其中包含各参建单位下辖的机械设备、材料等供应商、劳务分包单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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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业主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效应——全面协调与凝聚各方。
3.2.1.2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特点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复杂性。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流动性。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非标准化。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动态性。5)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综合性。3.2.1.3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常见问题
1)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①安全投入意识不强;②参与施工安全管理的程度不深;③业主安全文化建设薄弱。
2)分包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管理不善。
3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角度出发,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①安全管理配备资源的不足;②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③安全奖惩考核制度不完善。
4)安全管理要素控制不足。主要体现在:①招标阶段安全控制不足;②合同文本缺乏安全条款;③违法处罚不能落到实处。
5)安全管理环境还需改善。主要体现在:①国家对业主安全管理监管不足。②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③安全研究与投入相对不足。
3.2.2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3.2.2.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内涵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解除进行监督与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以确保合同依法订立和全面履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贯穿于从合同签订、履行到合同终止直至归档的全过程。
3.2.2.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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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周期性长。
2)合同管理与效益、风险密切相关。3)合同变更频繁。
4)合同管理具有全面性、复杂性的特点。3.2.2.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常见问题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2)合同管理缺乏专业性人才,无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3)市场运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滞后合同管理工作的发展。4)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不够完善。
5)应当变更的合同条款没有变更,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及时发,应当签证确认的没有及时办理签证。
6)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3.2.3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3.2.3.1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内涵
1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概念: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是通过对各个系统、各项工作和各种数据的管理,使项目的信息能方便和有效地获取、存储、存档、处理和交流。
2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旨在通过有效地项目信息传输的组织与控制为项目建设的增值服务。
3)工程管理对建设工程信息管理提出的新要求:1)对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信息的无障碍交流;
3)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实现项目信息的共享,并充分满足各自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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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会信息化、行业(建筑业)信息化、(建筑)企业信息化潮流为大背景,在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推动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新概念应运而生。
4)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新含义
工程项目信息化集成管理是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发展的新内涵。工程项目信息化集成管理是一种基于信息技术与信息化手段、以集成原理为主要思想路线,从建设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实现项目各参与方、项目涉及的各要素、项目涉及的各阶段中所产生的大量信息的集成管理,建立一套有效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项目信息在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最终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管理模式。具体如下图3.8所示。

3.2.3.2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特点1)信息孤岛现象普遍。2)信息传递过程的漏斗效应。3.2.3.3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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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目标实施1)质量目标的信息化管理。2)安全目标的信息化管理。3)成本目标的信息化管理。4)进度目标的信息化管理。5)社会目标的信息化管理。2)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组织建设1)构建扁平网络状的组织管理模式。2)建立智慧型的学习型组织。3)打破组织边界。
3)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文化建设
1)加强人员培训,促进项目信息化管理文化的建设。2)制定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化管理的成功实施。3.2.4全面协调管理
3.2.4.1全面协调管理的内涵建设项目全面协调管理是协调管理理论中较新的理论成果,它是指项目全员和全部门参与,综合运用现代科学和管理技术成果,分析影响建设项目顺利完工的各个因素,并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系统管理活动。
3.2.4.2全面协调管理的特性1)管理目标的全面性。2)参与人员的全面性。3)管理过程的全面性。4)管理内容的全面性。3.2.4.3全面协调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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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关系的协调。
2)近外层关系的协调。——协调管理的重点
3)远外层关系的协调。包括与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单位、融资单位、社会团体、服务部门、社区组织等的关系。
具体如图所示。


3.10项目协调管理的范围
3.2.4.4全面协调管理的内容组织协调内容包括人际关系、组织关系、供求关系、协作配合关系和约束关系等。
3.2.4.5全面协调管理的作用与目的1)全面协调管理的目的
工程项目涉及方多,各方既有共同目标,又有各自的目标;既有整体利益,又有各方利益,项目协调的目的就是取得协助,使协作各方协同一致、齐心协力,在合作、和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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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氛围中实现目标。
2)全面协调管理的作用
1)促进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相一致。2)加强协作,最大限度减少冲突。3)提高组织运行效率。3.3工程项目管理的趋势
3.3.1工程项目全寿命的集成化管理3.3.1.1集成化管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1)集成化管理系统
传统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思想从“三管分离”到“集成化管理”的变革,如图3.11所示。

3.11传统的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的变革2)全寿命周期集成化管理的应用
基于霍尔三维结构模式,集成化的管理理念应用到全寿命周期管理中,形成了如下图3.12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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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工程全寿命周期的集成化管理系统
3.3.1.2工程项目全寿命集成化管理的组织结构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管理是工程管理前沿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其组织的问题。建设工程项目全寿命管理的组织模式可采用线性组织结构(如图3.13或者矩阵组织结构(如图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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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工程项目全寿命集成化管理的线性组织结构


3.14工程项目全寿命集成化管理的矩阵组织结构
3.3.2工程项目的电子信息化管理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度,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工程管理成为工程项目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1)建筑信息模型(BIM)的概念:BIM即建筑信息模型,它是一种用于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的数据化工具。
2)建筑信息模型(BIM)的特点:可视性、模拟性、关联性、协调性、完备性、一致性。
3)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应用价值
1)解决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研讨时的“信息孤岛”问题。2)解决了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专业碰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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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决了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效率低下”问题。4)实现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模拟施工”和“4D施工”。3.3.3社会公众全员参与项目管理
3.3.3.1社会公众全员参与的内涵含义:他主要是指利益相关和感兴趣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参与到项目评价、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总结验收等过程中去,制衡各方的利益,为工程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减少腐败。
参与主体:利益相关的群体或个人;能为决策或项目提供重要知识或信息的群体和个人;能够有权利影响决策或项目实施的群体或个人;对决策感兴趣的群体或个人。
3.3.3.2社会公众全员参与的SWOT分析1)优势(Strengths
1)从公众及其他渠道获得技术经验;2)应用专家所不了解的当地经验;3)多视角观察以界定问题;4)促进公众对于项目更好的理解;5)应用公众的热情及积极性;6)确保问题得到更好的评价。2)劣势(Weaknesses
1)时间、资金、人员等资源的缺乏;2)法律框架的不充分;3)参与意识及经验的缺乏;4)获得相关信息的困难;5)公众缺乏技术支持;6)参与结果未得到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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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众参与的广度不足。3)机会(Opportunities1)构建信任及能力;
2)改善环境、组建团队以及避免浪费资源;3)通过开展对话和增进开发以赋权给人民;4)通过共同解决问题以增进理解;5)通过早期的公众介入以避免冲突;
6)通过减少异议以节省整个决策过程的时间。4)威胁(Threats
1)公众认为参与过程仅仅是一个形式;2)少数强势群体在公共会议中占据主导地位;3)没有足够多的时间针对方案进行讨论或决策;4)如果短期利益优于长期利益,长期利益则不会被认可。
3.3.3.3社会公众全员参与的目标公众参与的目标具有多重性的特征,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目标。公众参与的目标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提升项目决策质量;2)提高项目实施效率3)改善项目管理环境3.4工程总承包管理3.4.1工程总承包概述3.4.1.1工程总承包的含义3.4.1.2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1)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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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总承包模式是采用单一合同的管理办法,将建设项目交由一家有资格和能力的承包企业,该承包企业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而对于项目中使用到的主要材料及设备,业主通常会委托专业的设备材料供应商或者业主自行进行采购。D-B总承包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地铁、桥梁、高速公路、码头,机场等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图3.15,是D-B承包模式的示意图。


3.15D-B承包模式
根据对项目承包起始时间不同,D-B工程总承包可分为四种类型,如图3.16所示。

3.16D-B承包模式类型2EPC总承包模式
EPC主要是指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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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服务等全过程服务,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向业主交付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图3.17EPC承包模式的示意图。
EPC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有了明显不同的责任划分。一般用于EPC的都是大型复杂的项目,实行“总价包干、风险自负”的原则。


3.17EPC总承包模式
其次,承包商在EPC模式下的报价要比在传统模式下的报价高。
再次,EPC模式对业主而言,由单一承包商牵头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相对简单,减少了业主对各方的协调工作量,同时也减少设计与施工的协调与推诿。
再次,EPC模式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如果业主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不提出变更预期目标及功能标准的情况下,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费用及追加项目费用。
最后,对工程总承包商而言,EPC模式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总承包商可以通过调整设计方案包括工艺来降低成本,但是,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而增加费用的弹性也很小。
3PMC总承包模式
PMC模式是指业主选择工程管理经验丰富并且技术力量较强的工程公司或咨询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面及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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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C模式经常在以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得到采用:①业主的项目管理经验不足以担当该项目的管理;②项目庞大,工艺装置多而复杂的项目;③由不同国家的公司同为业主进行管理的项目;④业主追求项目的最佳目标的项目。
与传统的项目实施模式相比,PMC模式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
1)有利于提高建设期整个项目管理的水平,使项目建设更加顺利和成功。2)有利于帮助业主节约项目投资。3)有利于精简管理机构。3.4.2我国工程总承包的现状
1)管理模式的转变。建筑企业从开始单一的施工分包,逐步发展到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2承包能力不断增强。由初期的大部分企业只能承包上千万的工程转变为不少企业有能力承担几亿至几十亿总承包项目。
3)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领域更加广泛。
4)被重视程度得到提高,总承包额不断增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5我国工程建设市场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占建设活动经济总量的比例远小于发达国家建筑市场近一半的规模,承包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优势还远未体现。
3.4.3我国工程总承包存在的问题1)设计单位的体制尚未彻底转变。2)组织体系不健全。3)项目管理体系不完善。4)缺少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5)工程项目管理技术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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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缓慢。
3.4.4我国工程总承包未来的发展趋势住建部于20151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设函[2015]10号文),明确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重要意义,倡导建设单位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要求的越来越高,EPC总承包模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EPC总承包能将项目的各个有机联系的阶段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管理,与传统的建设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1)能实现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集中控制与管理。2)能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3)缩短工期。4)保证质量。5)有效控制成本。
3.5工程承发包的其他模式
3.5.1BOT承发包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这是对该类型项目工程投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精辟概括。
3.5.1.1BOT模式的特征BOT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外国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资源的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签订的特许协议,对特许项目进行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并以运营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或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具体含义如下图3.1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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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BOT概念的模型
利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大;工程量大、技术水平要求高;工程周期长、特许经营期限长等。
BOT模式本身也具有一些特征,主要有:1)特许权的先决性;2)投资客体的特定性;3)投资回报的长期性;4)项目产权的特殊性;5)参与主体的多元性;6)项目风险的分散性;7)融资追索的有限性;8)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3.5.1.2BOT模式的适用范围BOT模式主要适用于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例如(按融资的易难为序):采矿、油、气项目;处理厂、输送管、储存库等(产品供出口);电厂、供水或废水处理厂(政府购买产品与服务);通讯(主要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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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益);公路、(城市)隧道或桥梁;铁路、地铁;机场、港口或集装箱检测。此外,制造业(如大型轮船、飞机制造等),文体设施、医院、政府办公楼、警岗、监狱等也使用。3.5.1.3BOT模式的优缺点BOT模式存在以下优势:
1)有利于缓解建设资金不足问题。2)有利于转移和降低投资风险。
3)投资回报率和回报方式明确,有利于减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间的纠纷。4)有利于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
5)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对基础设施的需求。6)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7)有利于吸引本地资金与外资。但是,BOT项目也存在一些缺点: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需要经过长期调查了解和谈判磋商,才能在项目的委托建设和特许经营方面达成协议,这使得项目前期工作过多,工程的建设周期更长、投标费用更高。
2)私营机构承担了项目的大部分风险,从而造成了融资费用较高。3)可能导致大量税收的流失。4)可能造成对基础设施的掠夺性经营。
5BOT运营模式可能导致政府失去对项目关键环节的控制。
因此,选择是否采用BOT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要将BOT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3.5.2BT承发包模式
3.5.2.1BT模式的特征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一种项目融资方式,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或其他主题作为BT模式的业主经过法定程序选择BT方,BT方组建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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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由业主进行回购并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的资金回报。
在我国,BT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呈现出多样化,BT模式的运作过程一般包含六个阶段,依次是:确定项目阶段,项目准备阶段,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组建BT项目公司阶段,工程融资建设阶段,竣工移交和回购阶段,如图3.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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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BT模式的运作过程
在国际上,BT模式的兴起,发展理论与实践体系的成熟,为BT模式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条件支持。BT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表现出了与国际上BT模式不一样的、自己独有的特征,具体如下:
1BT项目主体与客体的特殊性;2BT项目融资成本的特殊性;3)投资建设控制过程的特殊性;4)管理风险特殊性。
3.5.2.2BT模式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适用于BT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有以下几类:1)不适宜于由市场进行商业化运营的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项目没有现金流或现金流不充分的非经营或准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3)投资方不愿意经营的纯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4)投资额较小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3.5.2.3BT模式的优缺点1)从政府角度分析
1)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升了项目运作的效率、提高了质量。2)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减轻了地方政府所受的财政资金压力。3)有助于政府防范融资风险。4)多方共同承担风险,优化资源配置。2)从企业的角度出分析1)创新了投(融)资渠道。2)风险可控,投资收益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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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4)有机的融合了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3)从社会的角度分析
1BT模式能够将大量的非政府资金引入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营造招商引资的氛围。
2)促进推动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在我国目前国情下,BT融资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缺乏明确界定;
2)缺乏统一配套的法律规范;
3)合同管理不完善;(4)缺乏风险管理的应对。3.5.3PPP承发包模式
3.5.3.1PPP模式的特征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伙伴式的合作关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供给效率。PPP模式的基本结构具有如图3.20所示。

3.20PPP模式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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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因其一方面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可减小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在我国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PPP模式的广泛应用,取决于它具有的特征,具体如下:
1)伙伴关系;2)利益共享;3)风险共担。
3.5.3.2PPP模式的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使用于交通、卫生、公共安全、国防、教育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中去。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概念应运而生,但因政府资金以及专业的限制,PPP模式应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运营中成为现今较为流行的承发包模式。
3.5.3.3PPP模式的优缺点PPP模式使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把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民营企业的创业精神、民间资金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优势具体如下:
1)缩短工期,节约成本。
2)促进风险的合理分配,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行性。3)促进项目参与各方的优势互补。4)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
5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PPP模式拥有了很多优点,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政府与合作公司在建设和运营项目时,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协调的难度。2PPP模式缺乏对出资人基本定价权的赋予,打击社会出资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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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EPC工程总承包的案例分析
3.6.1案例简介某国际知名高科技公司E公司于大连开发区投资建厂,项目总占地50平方米,投资总额为15亿美元,以下称为E项目。项目总规划设计为3栋厂房及附属设施,一期设计为l6万平方米厂房,附属建筑有办公楼、动力车间、仓库、锅炉房等。项目初步设计合同是20068月签订的,初步设计开始时间是20069月,完成时间为20073月。M公司与E公司于20075月签订EPC合同,详细设计结束时间为20083月,项目正式开工为20075月,正式竣工为20099月,生产设备安装开始时间为20099月。
3.6.2案例分析M公司建立了以设计部为核心的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具体如图3.21所示。

3.21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其中商务部主要有预算、控制、物流、财务等功能,详细组织机构见图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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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商务部组织机构
施工部人员比较多,施工经理按建筑和区域分别设置,土建施工工程师按照建筑物设置,而机电工程师按照工作包设置,详细组织机构见图3.23


3.23施工部组织机构
设计部是E项目核心部门,人数众多。设计工程师主要按照工作包配置,特别大的工作包按建筑分开配置,详细组织机构见图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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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设计部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管理设计、采购、施工、投产试运行和保修等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项目经理作为首要负责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促使E项目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以较低的成本、较好的质量,在合同约定的工期范围内交付使用。
1)充分了解业主的要求,并将其视为项目实施阶段的工作重点;
2)熟知项目总投资,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防止“三超”现象的出现;3)从项目整体的角度出发,制定项目进度计划,采取相关措施,严格把控项目的时间节点;
4)制定质量控制体系,采取相关措施,严格控制项目的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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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08b0c35fb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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