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侵占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原告方代理人,现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证据和观点自相矛盾且不能证明被告或云锡公司对高山铺1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
归纳被告在庭审中的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祖辈传下来的未分割的共同遗产;二是认为该房屋有可能属于云锡公司的房产。针对第一种观点,被告提供了张敬臣的一份证人证言。但该证据疑点有五:①张敬臣的身份不明;②购买人的身份不明;③该房是否属于张敬臣没有得到证明;④购买后的产权变化张敬臣作为局外人无法证明;⑤该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从被告自己主张的“该房屋只是由×××代为管理,该房屋属于共同遗产”的观点也可以得出:被告提交的房地产税由×××交纳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房屋所有权人,只能证明×××在该房内居住;同样,居委会的证明即使是可采信的,也只是证明居住情况,不能证明权属关系。因此,被告提供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房屋有权主张所有权。
针对第二种观点,被告提供了旧省财政局的一份材料和市房管局文件市房公(87)字第2号、云锡公司文件及其他证据。
对旧省财政局的材料,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况且,其盖章在先、书写文字在后,在战乱年代中,×××作为伪县长,弄一份这样的材料不难做到。对该份证据我方不予认可。何况该证据只证明×××承租房屋,不能证明权属关系。其他证据,因均是复印件,我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云锡公司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首先,证据本身自相矛盾:一会说该房由旧省财政局从抵押财产中划出给×××自住,一会说整院房产全部抵押并作为债款赔给了云锡公司;一会说1934年由×××去抵押房产,一会说1932年由×××去抵押房产;一会说已办理了房地产权的转移手续,一会说没有履行完该项房产的权属登记有关手续。从这些矛盾的表述中,无法知道该房屋权属究竟发生过变更没有。
其次,如果云锡公司无法证明该房屋权属已变更为其所有,即使曾经发生过借款抵押行为,因×××没还清借款,房屋也并不当然归云锡公司所有。因为,在抵押权未实现即房屋所有权人未实际变更为云锡公司之前,抵押权还只是抵押权,不是房屋所有权。至于债权,因时间久远,时效超过,借款合同已丧失胜诉权,作为从属的抵押合同自然也丧失胜诉权,抵押权已无法实现,房屋所有权也就已无法变更为云锡公司所有。
因此,被告和云锡公司都无权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实际上,被告长期占住该房屋并一直想方设法申请产权登记,均因无事实依据而没有被准许登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权利人为原告的权属登记,就证明历史上的所谓争议都已经解决,被告以子虚乌有的所谓权属争议来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站不住脚的,被告是想借此拖延诉讼时间达到继续侵占原告房屋的目的。该房屋一直就是×××的产权,现在由其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其房产是天经地义的,毫无争议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