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就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否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发布时间:2018-10-06 07:44: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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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就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是否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另外,《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于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读,就逾期罚息能否计收复利颇有争议,即使从最高院的相关裁判意见来看也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其中201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6号】中认为:“关于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问题。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本案所涉贷款的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第2款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双方在两份《借款合同》中亦约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因此,农行拉萨康昂支行对借款人西藏诺迪康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一审要求西藏诺迪康公司支付复利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西藏诺迪康公司请求撤销支付复利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529f42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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