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贷款承诺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1 23:40: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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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步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贷款承诺业务的基本规定、流程等内容及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办理贷款承诺业务的操作与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贷款承诺业务是指银行与借款申请人达成的一种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银行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金额和利率等,随时准备应申请人需要提供贷款,并有权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承诺费的一种授信业务。

3.2 本行目前只受理可撤销贷款承诺业务,即在银行承诺期内,贷款承诺申请人如没有履行相关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

3.3 申请人只提出固定资产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下同),尚待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经丹东银行初步同意贷款时,可对外提供《丹东银行贷款意向书》,只表明贷款意向,不得约定贷款额度和责任条款。

3.4 对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申请人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丹东银行调查评估后,经审查同意提供贷款时,可对外提供贷款承诺函。

4 职责与权限

前台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公司银行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整体风险的控制、权限内审批。

5 政策

贷款承诺业务应当坚持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即选择优质客户,且出具贷款承诺函是有条件、可撤销的。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承诺业务的对象

贷款承诺业务要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优质客户,对丹东银行综合贡献率较高、未来发展潜力较大,具有较高营销价值的企业办理贷款承诺业务。

8.1.2 贷款承诺业务的条件

8.1.2.1 办理贷款承诺申请人及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及本行信贷政策,对于授信政策禁止进入项目不得出具贷款承诺

8.1.2.2 贷款承诺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和流动资金贷款承诺,一般用于申请人向国家有权部门申请项目立项使用。贷款承诺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依法经营的企业、事业法人;

b) 必须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c) 信用记录良好,在本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得低于A(含)级,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符合本行的贷款条件和担保条件;

d) 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

e) 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f) 由本行调查评估后,确认项目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

g) 丹东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3 贷款承诺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8.1.4 贷款承诺期限

贷款承诺的有效期为: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止。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8.1.5 贷款承诺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一次性收取承诺贷款额度的3-5‰。

8.2 操作流程

8.2.1 申请

贷款承诺申请人向业务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8.2.1.1 基本资料

a)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b) 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c) 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d)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 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f) 近二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最近的财务报表(其中年度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g) 最近的企业验资报告;

h) 申请书;

i) 公司章程;

j) 企业及主要产品简介;

k) 管理人员简历;

l) 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m)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n) 与办理业务用途相关资料;

o) 关联企业情况(包括关联企业关系说明、关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互保情况)。

8.2.1.2 项目相关材料

a)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b) 已审批的有关手续、相关政府部门批件;

c)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8.2.2 受理

经办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贷款承诺申请人开立贷款承诺函的申请受理并对贷款承诺申请人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8.2.3 调查

对于符合开立贷款承诺函条件的贷款承诺申请人,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几方面:

8.2.3.1 调查贷款承诺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基本经营状况,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否正常;

8.2.3.2 调查贷款承诺申请人的银行往来情况及基本财务状况,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是否正常,信誉记录情况有无不良记录;

8.2.3.3 调查贷款承诺用途是否明确,拟承诺贷款项目的真实性与可行性,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结合项目总投资及资金分布情况分析申请额度是否合理,确定承诺函有效期;

8.2.3.4 调查贷款承诺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方式、反承诺事项以及该贷款承诺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

8.2.4 审查审批

由经办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收集相关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有权审批部门审查、审批。重点审查为:

8.2.4.1 借款主体资格及项目建设、运营的依法合规性;

8.2.4.2 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

8.2.4.3 项目可行性。项目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及实用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供应现状、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及发展趋势等;

8.2.4.4 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已到位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资本金到位的可靠性;

8.2.4.5 项目股东与管理者的实力、风险承受能力;

8.2.4.6 项目风险情况及风险分担情况;

8.2.4.7 项目融资方案。

8.2.5 出具

经审查、审批同意开具贷款承诺函的,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准条件,在落实有关手续并按承诺额度收取手续费后,根据总行公司业务部出具的批单和会计部门出具的已收妥手续费证明填具《丹东银行贷款承诺函》(见附件2报有权签批人签发,并向总行备案。

8.2.6 出具后管理

8.2.6.1 有关监督检查按照信贷管理条线下发的《贷后管理规定》执行。

8.2.6.2 资料归档,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9 检查与监督

9.1 公司银行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 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 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 支持性文件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1.2 贷款通则

10.2 内部合规文件

10.2.1 贷后管理规定

10.2.2 信贷档案管理规定

11 支持性记录

11.1 丹东银行贷款承诺函 DDB-QC-GS-327-01

11.2 丹东银行贷款意向书 DDB-QC-GS-327-02

12 附录

11.1 DDB-QC-GS-327-01

丹东银行贷款承诺函

(单位名称)

你单位关于 (项目名称)的承贷申请,经丹东银行审查,在满足丹东银行相关贷款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同意对该项目提供贷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承诺函承诺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元。

二、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至 日止。

三、本承诺函仅限于项目审批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说明项目和投资的落实情况。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调整以及项目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故,以上承诺需丹东银行重新确认。

四、本承诺函一式 份,只有正本有效。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丹东银行开具的《贷款承诺函》的承诺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为我公司开具的《贷款承诺函》(丹银承【201102号)

仅用作为我公司申请 项目的要件使用,

并不要求贵行对我公司发放贷款或做出贷款承诺,同时我公司保

证贵行开具的《贷款承诺函》不承担任何风险。我公司承担与此

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单位公章:



11.2 DDB-QC-GS-327-02

丹东银行贷款意向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关于 项目的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经初步研究,丹东银行认为可在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和丹东银行调查评估审查合格同意后,提供相应部分贷款。

本意向书仅限于项目审批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说明项目贷款的初步落实情况。本意向书自签发之日起 日内有效,本意向书只有正本有效。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f25799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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