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泉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发布时间:2020-10-18 17:50: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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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临泉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临泉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713

  临泉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安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1月起,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和标准按照上级要求,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代缴保费和缴费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中央、省、县财政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8元,省级财政补贴8.5元,县级财政补贴13.5元。

  2.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代缴保费。县政府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3.缴费补贴。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相应补贴,从20201月起,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200元补贴40元、缴300元补贴50元、缴400元补贴60元、缴500元补贴70元、缴600元补贴80元、缴700元补贴90元、缴800元补贴100元、缴900元补贴110元、缴1000元补贴120元、缴1500元补贴150元、缴2000元及以上补贴20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补缴费不享受缴费补贴。对选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的财政补贴,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县财政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基金管理与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参保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七、完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从20201月起,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高龄基础养老金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增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八、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将统筹考虑全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确定。

  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居)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十、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监督

  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行精细管理、便捷服务。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县政府为县级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各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当年度参保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给予拨付,其中县级、乡镇、村级经办机构分别为0.2元、0.3元、1元,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结合网络信息技术,在现有缴费方式的基础上拓宽缴费渠道,方便群众参保缴费。

  十三、金融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融服务合作机构负责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一般选择一家金融服务合作机构。根据金融服务基本标准以及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作出的服务承诺,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单位及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确定后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承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求。

  十四、相关要求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县人社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临泉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秘〔201542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时,从其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4f6871e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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