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9-12-25 19:04: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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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和有关要求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处理。

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学校可以为其保留一年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尚能在校学习但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者,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保留学籍、休学、降级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习须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不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章 考勤

第九条 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经准假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任课教师有责任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情况进行课堂考勤,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学生班长须如实记录本班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每周向本学院学工办交学生考勤登记表。

学院学工办主管学生的考勤人员,负责按照以上规定记录、核查、汇总学生出勤情况。

第一十条 无故不参加上课、考试、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按每天按5学时计算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十一条 学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学生凭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同意、学院学工办批准;一周以上六周以内者,由班主任同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按照第二十六条办理。

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时,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原因或附有关证明。三天以内者,经班主任同意,学院学工办批准;三天以上二周以内者经班主任同意、学院领导批准;二周以上四周以内者,由教务处处长批准,由教务处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若请假期满后仍需继续请假,须提前续假,是否批准续假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未获批准缺勤者,以旷课处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一十二条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病假)及审批意见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留存备查。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一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一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初修、缓考、补考、重修考试。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

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结业后,可在两年内回校复考。

第一十六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办法详见《内蒙古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学年鉴定、中期考核筛选和毕业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一十七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一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申请保健体育课,经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报大学体育教学部批准,由大学体育教学部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一十九条 学生根据校际协作培养的相关协议,可跨校修读课程。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根据《内蒙古民族大学辅修制实施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按学校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在学校批准后,可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制度。学校将根据每年申请转专业人数及各专业师资情况,确定转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个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应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限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期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在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新生见第五条);

(二)复学必须在每学期初进行。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批后依其学习进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提前复学须经教务处审批,各种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擅自来学校上课。

第三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不及格课程一学期达到6学分以上,或多学期累计达10学分以上,将给予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个等级。

学院向受学业预警的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要求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并由本科生导师制定学业补修计划。学业预警的具体办法详见《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自愿申请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累计二次被三级预警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下发“退学通知书”给学生所在学院,无法送达的,学院以下述方式之一送达本人: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③留置送达;④公告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请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或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已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八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以上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所修课程最低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尚未解除者;

(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条 毕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准予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学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所长、成绩优秀且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关于本科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四年制的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的不得少于四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及学位数据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进修生、委培生、脱产生、自考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5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原《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办法》中学籍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相应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926c322d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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