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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9adb69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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