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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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原则,试验组与对照组病例数各不少于120例,考虑脱落等因素增加病例数至144例,确保各中心有效病例数48例,脱落不得>20%。排除标准:1)年龄在18岁以下或65岁以上者;2)哺乳期妇女、孕妇;3)牙龈增生、妊娠期牙龈炎、牙周脓肿、牙槽脓肿等者;4长期使用影响牙周组织状态的药物如苯妥英钠、钙拮抗剂、环胞菌素等者;5)两周内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6)患有心、肝、肾等严重脏器功能疾患者;7)精神异常不能表达自身感受者;8)对试验用药物过敏或过敏体质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e4d2f1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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