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15 19:18: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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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作者:陈弘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犯罪数额

        作者简介:陳弘,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36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信用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各大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不断拓展信用卡业务,发卡数量大量增加,导致信用卡犯罪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据了大多数。然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尚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尚存争议。本文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中较为典型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探讨。

        何为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本案系故意犯罪,被告人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行为人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限额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钱款。由此可见,银行的有效催收也相当重要,直接影响到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及量刑,因此两高在《解释》中新增了关于有效催收情形的规定: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16a736ff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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