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11:38: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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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 [2007]21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2006 11 26 日,我会下发了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 企业会计 准则 >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 [2006]23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2007 7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 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 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 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 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 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 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 使用合理、 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 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及具体估值程序; 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 控制和报告机制; 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 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 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 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 行估值时, 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 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 慎确定公允价值, 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 相关 估值假设等信息。

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行业需成立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定期评 估行业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 履行向我会报备程序后, 工作小组可对活

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提出估值意见。 工作小组的组成 及运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协调。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相关复核工作时, 可参 考工作小组的意见,但不能免除相关责任。

货币市场基金应按本通知的有关估值原则确定投资品种的影子价格。

二、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银行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上市债券以 收盘净价估值, 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 量。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本文附件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四、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纠正,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我会。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在进行基金估值、计算或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中,未 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分 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OO七年六月八日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X (DDr) /Di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i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 含估值日当天)。

[1]2006 11 20 日前已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 [2006]37 号) 规定进行估值。

证监会公告 [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38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 2008 9 12 日 起施行。

OO八年九月十二日

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顺利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 “新准则”),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 通知》(证监会计字 [2007]15 号)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 估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等文件。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 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 现对基金估 值业务, 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 并制定本 指导意见: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准则、 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 对基 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 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 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二、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 款或第 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 合理, 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 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 后实行。 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 并明确所有基金 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 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 在考虑投 资策略的情况下, 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 程序及 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 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 已确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 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 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

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 以保证其持续适用。 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 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 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 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 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 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 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 参考独立 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以下方面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 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 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 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基金经理参与或决 定估值的程度;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 性质与程度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 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四、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 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 银行。 托管银行要认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 当存有异议时, 托管银行 有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五、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 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 0.25 %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 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 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 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时, 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 政策及其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 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 款或第 (三)款规定的估值方法,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 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 其相关估值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其他估值方法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该方 法与行业普遍采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

七、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 中国证券业协会 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761b103a0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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