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决定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2-28 23:57: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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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决定书范本

【篇一:处分决定书范本】

处分决定书范本

范本一:

沁县安监局

关于 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行政处分决定书

,男,19 年月日生于沁县新店镇大桥沟村,沁县安监局职工,城镇户口,现住沁县城街。经调查, 199015日生育第一胎,男,取名 ,于2000826日生育第二胎,女,取名。已经主动申报并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据沁纪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记大过之处分。

范本二

当事人:刘xx,女,1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址:xxxxxx245号楼3号,

身份证号:xx198510030046

联系电话:138xx7171

2012617日上午9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26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证据二: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xx工商扣字(2012)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证据四: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

证据五:20127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xx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12617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六:20126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2012617日、2012727日、20127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xx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20127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23月,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xx之妻钱xx管理该网吧;至案发之日止经营额为5239元,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八)。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5239元,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的条件。

20128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听告字(2012)第xx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证据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详见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xxxxx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xx********缴纳罚款(帐号:xx001057,户名:xx县工商局,地址:xxxx镇南街),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xx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xx

【篇二:2012行政处理决定书(长春市样本)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长人社监理字[ 2012]

被行政处理单位(人):

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

违反了

根据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

(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

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行政处理单位(人)。

【篇三:行政处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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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de0ff4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2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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