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发布时间:2023-04-15 17:04: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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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讨论
作者:康笑茹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11
摘要:近期高空坠物事件频繁发生,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相对模糊。对于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本文对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从多角度进行了一些讨论,旨在探究这一问题在现有社会条件下的答案和完善方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 关键词: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可能加害人
2019613日,深圳市某小区玻璃窗忽然坠落,砸伤一名正在街上行走的5岁男童庄某,后其因抢救无效死亡。2019711日,深圳龙岗小区从六楼掉落一只宠物狗,砸中楼下一辆轿车,轿车的挡风玻璃受损,狗主人称狗是自己跳下来的,所幸无人员伤亡。201985日,北京朝阳某入住不到一年的小区3号楼南侧外墙大面积脱落,砸中楼下停放的多部车辆。接连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承担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立法部门2018年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仍然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其解释是此条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根据第87条的规定,让没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失公平?可能的加害人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如何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高空坠物法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中所涉及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抛掷物品,另一类是坠落的物品。从字面意思可知,抛掷物品显然是人为从建筑物上抛落的物件,有人的行为参与,
坠落的物品则是因人看管不当而下落的物体,立法也据此作了区分。第85条调整的是能够找到明确的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案件,第87条调整的则是加害人不明确的高空坠物案件。但是,在现实中,一个从高空坠落的物体实际上很难判定是否是由于人力而坠落,比如一个高楼上掉落的花盆究竟是抛掷物还是坠落物,这几乎无法准确辨别,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而是在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中,是否能够明确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特别是第87规定的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指向不明,需要分析。比如,如果房屋属于全部出租状态,那么根据相关租赁合同,租客在租房期间属于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房屋属于半出租状态,那么业主和租客都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成为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再比如,如果高空坠物可确定从业主家中坠落,这种情况下因物业公司对业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家不具有使用权,因此不必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从公共区域坠落,虽然物业公司不一定是公共区域的使用人,但其作为管理者应对高空坠物负责。因此,对于深圳玻璃窗坠落致男童庄某死亡案件中,就需要具体分析由哪些主体承担责任。 二、目前立法有关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合理性
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我认为不管是从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来说,都存在不合理性。 (一)归责原则
对于责任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根据第85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可认定,如上述案例中,即使是小狗自行跳下造成他人损害,鉴于小狗的主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北京朝阳某小区外墙大面积脱落,则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而对于无法查明加害人的高空抛物致害问题,则需要按照第87条的规定,推定责任承担主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但如何界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呢?实践中,在无法确定抛物者的情况下,一般推定抛物范围内的业主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推定,要求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顾名思义,补偿不以过错为前提,让没有过错的只因住在同一栋楼上的人给予受害人補偿,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立法的本意是为无法找到加害人的受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但却牺牲了更多人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很多人反对,即使法院判决了也很难执行的原因。 (二)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第87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证明自己在发生高空坠物期间不在家,家中没有实施的坠落物等,否则就被视为可能的加害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这种规定我认为不合理。发生此种事件后,应该由公安机关介入,通过对公共区域内监控摄像内容分析,也可通过对高空坠落物上的指纹与坠落范围内小区业主指纹进行比对,或者通过现场勘测、侦查实验等专业手段,确定相对集中的可能实施损害的大致范围,甚至锁定加害人,特别是对有人故意利用高空抛物伤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行为,更应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 三、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
借鉴香港立法,将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威慑高空坠物者严格管理自己的物品,使其不敢不愿不会实施高空坠物行为,而且,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侦查,查不出不结案,鼓励举报、作证等,不仅容易找到侵权人,更能起到强大的心理震慑和警示作用,从而纠正个人的行为偏差。 (二)增加对高空坠物者的行政处罚
只要发生了高空坠物行为,除非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否则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三)立法明确物业管理者的责任
物业管理者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立法明确其责任后,可以督促物业管理者加强管理,如可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安装摄像头,全方位多角度监控小区内道路、外墙等,以便在高空坠物侵害发生时,提供最有力的证据,快速找到加害人,否则,物业管理者难辞其咎,理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四)加强社会救济
保险公司可将高空坠物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保险险种中,一方面,政府可以强制物业管理者用物业管理费购买高空坠物险,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加大宣传,鼓励个人购买包含高空坠物在内的意外伤害险,以便万一发生高空坠物时,由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给予受害人一定的保险救济。 (五)政府救济
政府可以从房地产开发获取的税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成立专门基金,明确对包含高空坠物导致的意外伤害给予一定的政府救济。 四、总结
目前《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没有指出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因此对于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者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阐明。此外,对于抛物者本人的惩罚力度现在还较弱,需要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使抛物行为受到严厉惩戒,从而使抛物行为减少,达到维护社会和平安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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