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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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11]27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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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新一轮对口支援昌吉州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的意见》(闽委〔20101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前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福建省在昌吉州的援建工作。各设区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前指")和项目所在地县(市)政府共同负责援建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资金、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援建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援建项目高效、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章 项目援建模式
第五条 根据受援地的实际情况和援建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交钥匙工程""交支票 2 / 3





工程"两种援建模式。
"交钥匙工程"。即由援建方全额投资的援建工程,以援建方派出的分前指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提供的援建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单位,以援建方为主;援建方与受援方就援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组织、概(预)算控制、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实施全过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交支票工程"。即由援建方承担部分资金的援建工程,以受援县(市)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筹集项目资金。援建方负责核定援建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检查援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方案设计及概(预)算审核;参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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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9623e4a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5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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